标题: 个人不认同李子龙兄对我的处罚
性别:未知-离线 孤高的曹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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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个人不认同李子龙兄对我的处罚

http://www.xycq.net/forum/thread-153407-1-1.html

帖26。

对于处罚,我已在qq上与李兄讨论过了。未能达成公识,所以找人来评评理。

孙子曾经说过:“军令传达不明,是将军的过错。军令已明,知法不行,乃是士官的罪责。”

而在本次事件中,我认为是军令不明之过,而非我知法不行。

——————————————————————————

1,首先,李兄曾杨言:“比赛第二,灌水第一”。可见,他的将令是“不是很严肃的辨论”。
但后来李兄却又来临时改法,等我发完帖,又加上了条不得在辨轮中使用调侃这种手段的新规定;将原本“不是很严肃的辨论“突然转变成“非常严肃的辨论”。临时改法,先罚后改,实难服人。

2,发现李兄对我有误解;将我犀利的辨论风格误以为是对对方的不尊重,或揶揄。我和李兄的讨论中,我曾问他我哪句出了问题。他的回答是以下这句:
唉呀呀,你们反方江阳居士立论证时说过:“相爱,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爱情的力量超越一切!。。。因有爱,再邪恶的人也可以变的刚正不阿,因为爱赐予他们无穷的道德。“哇,爱情力量超越一切吗?当爱情与伦理道德有矛盾时,熟轻熟重?所以说你们喊的口号严重脱离了现实。

李兄说:“把哎呀呀、以及哇字去掉,然后再稍微把口气改得平合、真诚一些,就没有问题。”
我认为,“唉呀呀”及“哇”这些口气跟本是个人风格问题:有些人辨论时言词犀利些,有些人温和些,有些人喜欢用“呵呵”,有些人喜欢“活活”,这些都属个人风格;并不能代表对对方不尊重,或对人揶揄。

3,再说,我的“哇”,“哈哈”,“晕死”等词,在第16帖就已用上了。16帖就是用的那种口气。当时他心情好?不然怎么不但不罚反而重赏了我呢?现在怎么又突然要罚了呢?难道他是凭个人心情赏罚的吗?

4,注意,我们是在辨论,不是在聊天。我认为,辨论中对事不对人的攻击是可以的。是的,我所攻击的,是对方所说出的话,利用对方话里的漏洞与矛盾来推翻对方的可信度;也就是说,是对事不对人。我的所有攻击,都是针对对方言辞中的漏洞。

5,还有,李兄的规定是:本活动以辩论为目的,但禁止一切恶意的人身攻击,具体请参考《轩辕刑律》。。。

说得清楚,以轩辕刑律为主。以轩辕刑律来看,我这么一句话,加了点“唉呀呀”,“哇”等,更本不足以定罪。李兄临时改规定,便定我罪,我不服。

再次强调:“军令传达不明,是将军的过错。军令已明,知法不行,乃是士官的罪责。”我认为,本次是李兄军令传达不明,所以就算有错也是他这个当将军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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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说一事,我第16帖,造李兄大赏。可见,没问题。但我那帖后,对方回复中,带有“这种逻辑是再不能让人信服。”“请不要偷换概念。”等言辞,而他所说得,却又恰恰是凭空揣测,毫无证据的片面之词。其实这才是对对方真正的不尊重。因为只凭片面揣测,就理直气壮的说人家,这种行为说得好听点是往本人头上扣冒子,说得难听点就是污蔑,含血喷人。严格来讲,他们对本人不尊重,但本人却从未对他们不尊重。除非他们能证实我确实逻辑有问题,偷换概念。不然就是污蔑本人。

本人在辨论中向来言语犀利,但绝不乱扣冒子。如果对方在辨论中转移话题了,自相矛盾,逻辑混乱了,本人自当把握住对方所露出的这个破绽,加以攻击;这是辨论中的一种技巧。绝对是对事不对人的。本人已举出他们转移话题,与逻辑混乱的实证了。实证请看该题中的帖22。

至于一些调侃,也是辨论中的一种技巧,这样可扰乱对方心智,使对方陷入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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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大人能为在下主持公道。若在下不明,还望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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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刚又去看了下,发现我在该题中的帖22也被加奖了。这下本人更是一头雾水了;怎么用同样风格回话的帖16赏,帖22赏,帖24就罚了呢?

[ 本帖最后由 TOP 于 2007-11-5 18: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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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5: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的名字叫曹孟德,孤高是形容词,请以后不要叫我孤高。谢谢。

李兄引的那段“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云云,可能会引起误会,听我说来。首先,该句出现在第16帖。该帖是所有回复中,获赏最多的。可见,深得李兄赞扬。

然而,那句话有没有不尊重,关建在于那句“癞蛤蟆”说的是谁?
请看:
————————————————————————————————————————————
对方先说:


QUOTE:
爱情,无论是“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还是“一旦拥有,别无所求”都是以精神感受,而不是面包作为载体的。

我反驳:
哇,癞蛤蟆想吃天鹅肉呢?还要曾经拥有呢。连面包都买不起的人,还要人家爱上你,然后再跟对方说,你跟着我会饿死的,你去嫁给他人吧。我们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哈。你这样捉弄人家,谁爱上你谁倒霉。
————————————————————————————————————————————
“癞蛤蟆想吃天鹅肉”说得是一个连面包都买不起的人想曾经拥有爱情,但却又不想天长地久,我认为也就是不复则任。所以我所说的癞蛤蟆指的是例子中人。和我辨论的对方是不是那个穷的连面包都买不起得人,这点无从而知,我自然也不会去说他本人。最多只是句假设句:假设对方是个连面包都买不起的人,还要人家爱上你,然后再跟对方说,你跟着我会饿死的,你去嫁给他人吧。我们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哈。这样还不是谁跟着他谁倒霉?这是客观的讨论事实。

而且对方也跟本没对帖16提出过任何不满。李老师还重赏了帖16。怎么却又举帖16的例子来说事了?莫非其他帖里找不出毛病了?

QUOTE:
可以攻击对方的观点,但不能像原有那样,像:不过,你这篇文章破绽百出,摆在那真碍眼,这就很明显带有攻击的味道了。

很名显,我之后攻击得,都是对方的关点。没再说过类似“摆在那真碍眼”的话。

QUOTE:
这个是Q记录的一条,因为未经孤高的允许,所以暂时放出俺认为对此次事件有用的俺自己的发言

qq中你我的所有聊天记录,你想发就发,我完全同意。事无不可对人言。

同样的问题再次重付:对于阿哈,哇的解释,我在帖16就已用了。为何当时你不提出?啊哈,和哇就是对人不尊重,倒真是头回听说。

QUOTE:

但是,要知道参与辩论的会员并不是都喜欢这种口气的,而且,并不是参与的会员与你都很熟的

请仔细看我上面的帖。我以指出,我并不是跟他们套关系。我的一些调侃,是辨论中的一种技巧,一种手段;目的是扰乱对方心智,使对方陷入混乱状态。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5 00: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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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6: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长葛李子龙 于 2007-11-4 23:57 发表
接着解释:

俺对此段的理解有两点:
1、俺之前评了分,24贴却判定无效,不公。
2、是孤高先受到的不尊重。

俺来针对此两点做一下解释。

首先解释第2点:前一贴已经说了,俺在之前孤高发第1贴辩 ...

再次强调:我的名字叫曹孟德,孤高是形容词,请以后不要叫我孤高。谢谢。



QUOTE:
由于之前并无会员对孤高的言行进行投诉,所以进行评分。
而24楼是在会员投诉(或是抗议)后,孤高仍然并无任何态度上的改正,因此,对会员孤高进行了警告处罚。


你这么一说就好办了。你罚的是我的第24帖。那么前面16帖,22帖,完全没必要谈。今后不提,只谈这第24帖吧。请举出证据,我24帖里哪句话出了问题?

QUOTE:
可以攻击对方的观点,但不能像原有那样,像:不过,你这篇文章破绽百出,摆在那真碍眼,这就很明显带有攻击的味道了。

请不要将两者混为一谈。“你这篇文章破绽百出,摆在那真碍眼”是第一次回帖的原文。我的第24帖里并没有犯同样错误。你罚的是虾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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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6: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李兄以说过了。前面对方没提抗议,所以一切皆不算。但23帖后,对方提了抗议,所以从第23帖后,就要注意了。那么事情就间单了。他们提抗议后,我只回了一帖,就是第24帖。大家请看看。该帖是否真的该罚?哪句有问题?

注意,我们是在辨论,不是在聊天。言语犀利是辨论中的一种风格。


——————————————————————————

帖#24:
我说你逻辑混乱,已举出可靠确实的证据,属对事不对人。但你们说我偷换概念,却无可靠证据,或均被我驳回,那是不是仅凭片面之词对本人加以污蔑,相信自由公论

本人说话,前面不加“我认为”,因为我不说别人也应该了解我的立场。若因为少了句“我认为”就以为我是充当裁判的话,那我无语了。照这逻辑,你们评我为“偷换概念”时,怎么看也都是充当裁判角色嘛~~~

QUOTE:

可是当王子找到贫穷的灰姑娘的时候呢?并没有因她的贫穷而嫌弃她吧。
爱情是一种感情,不一定非要两个人不可。双方面的爱情固然美丽,但却不是否认单方面爱情的理由。

灰姑娘用魔法变出的华丽服装好看吗?拿小说当论证来讲,还不是空想派

QUOTE:

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小孩小学时爱上老师,中学时爱上同学的妈,大学是爱上同学十岁的妹妹你,结婚后爱上丈母娘,晚年爱上媳妇。”伦理道德阻止这样的爱情发生,因为他们违背了伦理道德,但是爱情本身是没有错的。

唉呀呀,你们反方江阳居士立论证时说过:“相爱,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爱情的力量超越一切!。。。因有爱,再邪恶的人也可以变的刚正不阿,因为爱赐予他们无穷的道德。“哇,爱情力量超越一切吗?当爱情与伦理道德有矛盾时,熟轻熟重?所以说你们喊的口号严重脱离了现实。

没面包的爱情和违背伦理道德的爱情有个共同点,就是没好结果,使人痛苦,损人不利己;所以我认为有可比性。

QUOTE:

“可能需要,可能不需要”换句话说就是无关紧要。重要的是他理论中提及的三要素,我方自然可以以次为论点。

麻烦你看清楚,前面你方的论点是“不需要”。现在变成“可能需要,可能不需要”,你们的论点还是否站得住脚得由裁判觉定。

QUOTE:

有物质就是有经济?例如某乞丐,怀里揣着半块面包,身上披着一件破布衫,他算是有物质了,可你能说他有经济基础么?

啊?怀里揣着半块面包,身上披着一件破布衫就算有物质了?那他有的那件破衣服说不定还能去当铺换点金钱吧。有多少物质,也就是有多少财富。世界首富排行,不是把房产,地产等物质都算进去的吗?可见,物质=金钱早已是公认的了。

QUOTE:
这个事例本是对方辩友举出来的,在我方作出辨答后,无言以对,就以事例“空喊口号,脱离现实,对话题没有任何帮助。”来逃避问题。

抱歉,对于你所有的话,我都答了。只有最后那句虾米“爱情是感情,不是物质,也就不需要物质来支撑。没有人需要面包来感到喜怒哀乐,那么也没有人需要面包来感受爱情。”我评价为“空喊口号,脱离现实,对话题没有任何帮助”。这么一句对话题有虾米帮助?

嗯,说道无言以对,倒真让人想起来了,我方提出的大多数论点好像反方都对不上来

QUOTE:
这个例子中,经济基础带来的是家庭,是婚姻,而不是爱情。例子的假设是他们已经相爱了。
对方辩友再次偷换概念,把“经济潜力”等同于“经济基础”。
假设一个没有经济基础的乞丐和某MM相爱,之后奋发图强,开创了自己的事业,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在这个例子里,爱情产生的时候,是没有任何经济基础参与其中的。之后乞丐创造的经济基础带来的是“幸福的生活”,而不是爱情。

话题好像并不是经济能不能带来爱情吧,而是没有经济基础的爱情是无法长久。谁在偷换概念,自有公论。还再次,谁在充当裁判,自有公论。抱歉,我何时把“经济潜力”等同于“经济基础”了?我的原话是“有头脑,会赚钱的人=有经济的人”。我的话,你们是挑不出毛病的

QUOTE:

同时向裁判对对方辩友在其辩论中所显示对我方的不尊重表示强烈的抗议。

规定:本活动以辩论为目的,但禁止一切恶意的人身攻击,具体请参考《轩辕刑律》。。。

反方数人论流污蔑本人“偷换概念”,本人念他们或许对本人的话一知半解,或许是对事,故而不曾追究。同理,本人说得一切,皆对事不对人,不曾对任何人不尊重呐。哪句是对人不对事了?举证说明。如果真是对人不对事,反方可直接去登闻鼓,让他们封我ID。可以吗?不能呐,因为我所说得一切皆在尺度范围内的,不信你们去登闻鼓试试

——————————————————————————

我给你们两个问题:

1,你们一人说“爱能赐予他们无穷的道德”,另一人说“爱情与道德伦理没多大关系”,自相矛盾,到底哪个说错了,请给个说法

2,即然你前面承认了“本体都不存在了,自然不能爱”。那么也就是说先要有本体,才能去爱,那本体靠金钱来维持。论题的一部分是“没有经济基础的爱情是无法长久的”,也就是要谈论长久的爱情,长久的爱和本体分不开,本体和金钱分不开,所以长久的爱自然也和金钱分不开喽。你说是不是?:。

[ 本帖最后由 孤高的曹孟德 于 2007-11-5 00: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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