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该行为之认定, 盗窃还是抢劫?
性别:未知-离线 北宮玉
(龍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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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15:3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关于该行为之认定

某甲(男)在旅游区森林看到一女青年乙,欲行强奸遭乙反抗,甲遂猛击乙头部,将其击昏。
甲行强奸之后,见乙的手提包扔在不远处,趁乙昏迷之际将其取走。

对于后来甲取走手提包的行为,一般都知道应定为盗窃罪,因为先前的暴力行为仅有行强奸之意。
如果甲的行暴力时即有此意,则应定为抢劫罪。

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法定刑差别很大,抢劫罪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盗窃罪如不属数额巨大即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
而且对于甲行暴力时的主观态度是很难认定的,只有他自己知道,他完全可以说并无此故意。

我觉得这样的情形,应当一概判为抢劫罪。
因为这种行为存在一个前提,一种先行为,一种先暴力犯罪。
有人要说这不符合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了,很多转化罪名中也有悖于此要求。
比如在被追捕过程中抢夺转化为抢劫,这种情况下的暴力行为已经没有了夺取财物的目的了,只不过存在抢夺的先行为,故而法律规定其转化了,升格了法定刑度。
其次,正是这种先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无法反抗,与自己财物被夺取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大家以为这样说有无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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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10:3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按照现在的理论和实务应该判定为盗窃。
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不过不清楚的时候不要那么肯定以免误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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