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市长的名义命令法院?, 也是我不读法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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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7:4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庞桶于2005-06-20, 11:39:28发表
没错,程序上倒是没搞错。通过人大任免法院院长。可这貌似“依法”行政的话语,透露出的却是更深层次的不懂法、不知法:“如果做不到,将由市、区两级人大罢免这两家法院的负责人”!?
言之凿凿,仿佛市区两级人大皆是木偶,唯其马首是瞻的。。。就算是这样也不能明说啊?

严重同意庞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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