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 抛一块砖,希望能聚众。
性别:男-离线 飘香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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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12:4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疑罪从无的原则,应有旁证证明当事人确实有被冤屈的可能性,在此案中,B、D均外逃,而C又一口咬定A参与砍人,小A的处境就不妙了吧。
    佘祥林的案子有不同之处,在佘祥林已屈打成招的情况下,他母亲通过自己的走访,找到了其它村民证实曾经见过佘的老婆,也就是说,存在他被冤屈的可能性,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因此当年承办这件案子的派出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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