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对汉王“李明”所在公司移植战棋MOD作品事的质询, 争议游戏姜维传已经下架,汉王的表态在10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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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伯爵中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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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2: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尝试从法律角度分析:

1.MOD制作者本身就没有获得授权,更谈不上转授权,而且MOD制作者只是用于游戏交流,倘若其没有明确与商家合作进行营利的,是没有法律责任的。至于其与商家合作后又由商家声明法律责任只由商家承担,这法律上是无效的。

2.游戏产品的侵权类型:游戏产品涉及到其他公司的产品名称,有可能会涉及商标权的侵权纠纷;游戏产品内容中的角色、情节,有抄袭和复制是著作权侵权;还有游戏员工窃取原公司的程序,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如果有前员工窃取原公司的产品源代码,同时还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MOD主要涉及软件著作权侵权。

3.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因此,计算机程序结构的模仿不一定构成侵权。2006年,腾讯公司推出了炙手可热的游戏“QQ堂”,而不久却被NEXON株式会社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该游戏模仿了韩国的游戏“泡泡堂”,侵犯了“泡泡堂”游戏的著作权,涉嫌不正当竞争。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NEXON会社败诉。理由是:结构游戏主要界面的美术作品不相似,游戏画面中的装备名称等大部分文字内容不享有著作权,游戏中一些画面表达设定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4.还有商业模式不会被认定侵权的。比如免费供大家下载,最后通过嫁接的广告点击量来收取广告费用。

5.实践中游戏领域“侵权易,维权难”。诉讼时间长,举证难度大,律师成本高,法院认定赔偿额不高,导致诉讼方的收益远低于成本,诉讼不是维权的最优选择。相比之下,成本较低的发律师函等方式更能有效维权,盛大就曾经一次性批量发出200多封维权公函,又比如2013年7月,搜狐在金庸先生的授权下,向多公司广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金庸系武侠小说的手游改编权。发律师函的最大优势在于能以较快的速度在一定范围内减少侵权行为。所以完全来得及做出反应比如下架等。就算真遭起诉,我国完整的知识产权诉讼周期一般都在半年以上,完全可以采取拖延战术,诉讼尚未结案就可以盈利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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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20: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真要维权的话,就去发律师函吧。在网上一堆马甲水军在喋喋不休的批斗,真是看腻味了。
再说轩辕也没什么权利质询吧。

上架移植MOD的是某公司这个独立法人,而不是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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