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律的严松以什么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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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14:0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车撞死人   的多了。

为啥  酒后驾车 就该重判?


你咋不  禁酒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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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15:2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LS说的对。

我表达的不好。

还好你没说我不让开车。差不多啦。


酒后交通事故,有个前提,是饮酒本人的伤害可能性。

所以首先应为加重酒后驾车的处罚,而不是酒后驾车撞死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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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6:2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不是可以代驾或者求助他人么??

这个你要问撞人那位了,个个都有道理的。我不知他干嘛不用你的建议。


回复:我觉得都应该加重。现阶段女士嫁车撞死N人,好象还是赔钱了事。

都加重的话,有个匹配的问题。现阶段来看,若某地争对此项“车撞死人”来从重从严,也不是不能理解。

“逃遁者,当场击毙”。好不?





另:回复晚了点,好过没的回。反正又不是等着吃饭。也不要紧。
你老那三千多贴,俺没看过。不知你问的是啥意思,我答的不对你别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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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3:5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前几天好象香港新闻:说香港基于酒精对人对己的伤害性,可以在未交通违规的情况随时要求检测了。

具体细节不太清楚,大致是这样了。


慢慢来吧,也许挂的人多了,也会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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