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甲乙丙jyb 于 2010-12-21 10:21 发表
情形①:马战武力稍高于对方,需要长时间的战斗才能获胜,为了迅速获胜,使用特殊技能!例如:关羽对老黄忠用拖刀计。
情形②:马战武力与对方相当,打了很长时间都分不出胜负,为了能够获胜,尝试使用特殊技能!例如:马超对张飞用铜锤!
情形③:马战武力稍低于对方,一直打下去肯定失败,于是保存体力提前败逃,为了反败为胜,在败逃中使用特殊技能!例如:马岱箭射魏延!
情形①的情况应该是很少的,多数战例都对时间没什么要求,在战斗中,击败、斩杀、战平对战局的影响是明显的,但二十回合击败与十回合击败对于战局来说并没有什么区别,个别紧急的情况下,争取时间才会很重要,比如一方要逃跑。
情形②是主要的情形,正常单挑不能取胜,采取一些非正规的手段。
情形③的情况也是很少的,正常情况下明知不敌自然就是败退,马岱在十回合的时候并不会认为自己已经快不行了,对取胜没信心不等于预料会失败(李典对赵云的类型),我认为还是第2类。
结论是一方采取诈败这样的非常规手段时,只能证明他想取胜,并不能直接证明实力就是比对方强。
不过,证据不充分并不是说就不能下判断,这跟法院判案不一样,法院判案现在遵循无罪推定,证据不足就当无罪,让警察再去收集证据,但武评不一样,证据已经定了,证据明确的要判定,证据不明确的也要判定。
甲兄简单把证据分为无影响和有参考价值两类,我以为不妥,战例的参考价值是不一样的,不宜简单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