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有够滑稽的,但这就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和法官,实在无语.
拿第一个案例来说,我不同意大家的看法,我认为此情况依然是正当防卫.原因如下:
1,姜伟对黄中权实行了抢劫,造成了黄的财物损失,会对黄中权的犯罪具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
2,姜在对峙期间曾挥舞着水果刀对黄进行威胁,虽然没办法对车里的黄进行伤害,但体现了一点:黄如果下车追击,仍然可能受到姜的攻击,考虑到人生安全,黄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险下车追击和制服姜,所以选择了开车追击.
3,姜在逃窜中受到黄的追击,很明显依然存在逃跑动机,没有改过意识.
4,姜必定会选择黄无法追击的路线,时间拖得越久,姜逃脱的可能就越大,很可能对黄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姜企图逃向阶梯时(黄必须下车追赶)黄选择了将姜撞倒的办法.事后姜由于流血休克而死,并非是撞击过猛,明显由于姜的威胁,无法采用更温和的方式制服歹徒,所以黄才被迫撞击歹徒以达到制服的目的.
综上所述,就是歹徒抢劫完成后企图逃跑,并用水果刀威胁受害人,才整一段时间内都对受害人造成了财物损失和生命威胁,不得已被害人用特殊的方法制服歹徒.
在这个"特殊"的方法里,开车是一个很有争论的地方.是不是由于被害人在车里,歹徒就没办法造成威胁了呢?是不是歹徒挥舞着刀子逃跑,就是"不具有继续或重新对黄中权实行主动攻击的加害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了呢? 在这里,我认为法律是首先要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该对被害人用正常途径追回损失财物的行为予以保障.当被害人企图追回损失财物的行为被歹徒威胁的时候,应当重新构建起新的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只要歹徒出现用刀威胁的行为,被害人是否就只能用不伤害歹徒的方法去追回财物呢?鉴于正常歹徒都强于被害人的情况,这显然是无法实现的.
[ 本帖最后由 心怀蜀汉 于 2007-8-21 10: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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