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遇到小偷后,我们还能做什么?,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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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2 21:3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门清 于 2006-5-12 00:27 发表

记得有个小偷在被人追的时候过马路让车给撞残疾了……结果还是失主赔偿啊= =

除非该法官与小偷串通一气,或者该法官是头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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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7: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案子,事主已处于强势状态,开着车追着贼满街飞呢。撞死小偷完全是主观故意,最少也是防卫过当,法院判得很合理。
后一个案子就不懂了,那位高人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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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5 08: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追击歹徒的人身是应该略微追究.专门倾向支持也不好.

对于一般伤害案件,可以由政府支付医药费用.对于致死再行分析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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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7 15: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前些日子,咱这里一个猛跑的贼,跑得实在太猛了,让路过的同志拌了一腿,一跤跌进ICU去了。伸腿的那位同志,最后被定性为……“见义勇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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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 15:2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看来法院建议被抢劫后应该这样对待抢匪:

            民:把钱还给我好吗?
            匪:笑话!要还给你我还抢你吗?(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哎哟!疼死了!你这是犯罪行为!
            匪:我傻?我不知道?(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哎哟!疼死了!你再不给我弄死你!
            匪:你敢!你要负法律责任的!(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法官啊!我该怎么办啊?
            法官:你可以正当防卫啊,可以把抢匪捉住啊,但前提是不能伤害抢匪。
            民:我可没办法这样办!难啊!
            法官:法律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
            匪:是啊,连这个都不懂,怎么学的法律!(噗哧!给了受害人一刀。)
            民:我受不了了!
            法官:你可以先打110,然后如果想诉讼给你的律师打电话。
            匪:那我先走了!
            民:走吧,我太痛苦了。
            法官:再见!


加上一点:
民:看看周围,没有同匪一样的刀。
周围的民说:我们都不敢上前帮帮你,谁知道匪有病没有,万一他疾病发作,我们还要承担医疗费用和故意伤害罪。
法官:对了,人民的法律意识强了。
匪:法官,我走了。有事喊110找我。
110:哪个是匪?
民:我不知道名字,只看到样子。
110:那等我们查。
(10年后)
匪:怎么现在杀人都没有110来问问我了呢?
民:求求你,不要杀我。
匪:不杀白不杀。110老找不到我。找到我也没有了原告和证据了。
法官:你有人权。慢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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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2 00: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第一个里面法院没有判错啊!

当事人在车子里面了,小偷的持刀对当事人已经不构成威胁了!而当事人缺仍旧对小偷实施过量的暴力!

没有错啦!



至于第二个,LZ没有详细列出案情.
如果是在小偷操起菜刀的时候将其击伤,那就不应该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是在追逐小偷的时候就是属于故意伤害了.


因为在当事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不论你采取任何手段来进行防卫,都不算过!但是,前提是在你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举例:有人向你亮出刀子并声称要你的狗命!那好,从这个时间开始你有可以使用你的自卫权了.你可以用任何的方式进行自卫甚至你可以在慌乱的情况下拉人帮你挡刀子.(前提是你得能证明并令法官相信你是在慌乱不已的情况下的下意识动作).然后呢,假设歹徒一个不小心自己把刀子弄掉了.这时候,因为他在这个时间段对你生命的威胁已经减低,但是仍然有对你下手的意向和动作.那么你仍旧可以使用自卫权,但是就有了一点,你不能释放必杀技将其一击致命.因为在法官相信你能够在使用有限暴力能达到阻止犯罪和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而你又实施了过当的暴力导致对方死亡的话,这样就适于防卫过当了(就像天宫姐姐提供的案例那样).我们言归正传.真是说时迟那时快啊,歹徒身手异常敏捷地捡起刀子向你恶狠狠地扑了过来.而你也趁他捡起刀子的机会随地抄一件家伙(棍子??丈八蛇矛AK47?)…………那么你认为会出现以下那种情况呢?
A 你一棍子敲挂了歹徒                            B 你用丈八蛇矛轻盈地挑开对手的刀,顺势一戳结果对方
C 你用AK47一阵狂扫,把歹徒打成了筛子     D 你闪过了对方的攻击,利用其不慎跌到之际往他后脑拍一板砖使之毙命
选A的话.恭喜您,这是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是没问题了.而选C的观众呢,您很可能会遭到跟LZ第一个案例相似的结局.
而至于B跟D呢,就留待大家讨论一下吧!

[ 本帖最后由 dasha1989 于 2006-7-12 00: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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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2 09: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最近小偷多么嚣张啊!不能靠警察来保护我们了,我们要自己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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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2 09: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看电视上说过美国法律也有类似的问题

小偷到家里行窃,如果被墙上的玻璃划伤,小偷可以要求户主赔偿

但是户主看到小偷入室行窃,他有权把小偷打死

这样,户主看到小偷入室行窃的时候,对他最有利的选择就是开枪把小偷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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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1 10: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感觉有够滑稽的,但这就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和法官,实在无语.

拿第一个案例来说,我不同意大家的看法,我认为此情况依然是正当防卫.原因如下:

1,姜伟对黄中权实行了抢劫,造成了黄的财物损失,会对黄中权的犯罪具有重大的诱发和刺激作用.

2,姜在对峙期间曾挥舞着水果刀对黄进行威胁,虽然没办法对车里的黄进行伤害,但体现了一点:黄如果下车追击,仍然可能受到姜的攻击,考虑到人生安全,黄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险下车追击和制服姜,所以选择了开车追击.

3,姜在逃窜中受到黄的追击,很明显依然存在逃跑动机,没有改过意识.

4,姜必定会选择黄无法追击的路线,时间拖得越久,姜逃脱的可能就越大,很可能对黄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姜企图逃向阶梯时(黄必须下车追赶)黄选择了将姜撞倒的办法.事后姜由于流血休克而死,并非是撞击过猛,明显由于姜的威胁,无法采用更温和的方式制服歹徒,所以黄才被迫撞击歹徒以达到制服的目的.

    综上所述,就是歹徒抢劫完成后企图逃跑,并用水果刀威胁受害人,才整一段时间内都对受害人造成了财物损失和生命威胁,不得已被害人用特殊的方法制服歹徒.
    在这个"特殊"的方法里,开车是一个很有争论的地方.是不是由于被害人在车里,歹徒就没办法造成威胁了呢?是不是歹徒挥舞着刀子逃跑,就是"不具有继续或重新对黄中权实行主动攻击的加害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了呢? 在这里,我认为法律是首先要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该对被害人用正常途径追回损失财物的行为予以保障.当被害人企图追回损失财物的行为被歹徒威胁的时候,应当重新构建起新的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只要歹徒出现用刀威胁的行为,被害人是否就只能用不伤害歹徒的方法去追回财物呢?鉴于正常歹徒都强于被害人的情况,这显然是无法实现的.

[ 本帖最后由 心怀蜀汉 于 2007-8-21 10: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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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1 11:2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茫了??法律是来打击犯罪的还是在支持犯罪???? 哈哈。..人权,又有个中国式的笑话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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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9: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dasha1989 于 2006-7-12 00:03 发表
第一个里面法院没有判错啊!

当事人在车子里面了,小偷的持刀对当事人已经不构成威胁了!而当事人缺仍旧对小偷实施过量的暴力!

没有错啦!



至于第二个,LZ没有详细列出案情.
如果是在小偷操起菜刀的时 ...

我觉得很难认定当事人是想杀死小偷。
自然要判处当事人,但是要详细追究事情的情况给予判处,或者制定相应的法规。

1)如果是被撞到河里溺毙,而且事主不会水。应该说多半不是主观故意。
2)如果是重要部位严重撞击导致死亡,应该按过失伤人,并给予轻判。
3)如果是因为所在地离救护医院很远,而且事主能及时送人抢救,且抢救当时未必死亡的,应该轻判。
4)如果不进行抢救,应该追究其无作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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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3: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现行法律故意伤害没错,故意杀人那是扯谈!个人觉得判决还是合理的

第二个,个人觉得,如果是轻伤,完全可以无罪,重伤也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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