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婚姻法解释引热议 小三血本无归, 呼呼,说实在的,饿100%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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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3: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没有爱情,同样可以有婚姻。

当爱情已经消亡,亲情还存在,婚姻同样可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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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6: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0-11-22 13:43 发表
没有爱情,同样可以有婚姻。

当爱情已经消亡,亲情还存在,婚姻同样可以延续

即使无爱情和亲情,只要双方都不想违反契约,婚姻仍可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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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9: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婚姻本来就跟爱情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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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09: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0-11-22 08:52 发表

我以为,婚姻的核心是契约而不是爱情。
婚姻是因为爱情到达一定阶段而组成的,但其核心依然是契约。
为何在西式婚姻仪式上要宣誓?就是因为,这事实上是一个共同生存的契约。西方古人早就了解到这一点。
而 ...

既然是契约制,家庭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和丈夫的金钱共同支撑婚姻,可你上一贴又说家务劳动是义务奉献,我才问你让人家家庭妇女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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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09: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传说中的飞鱼 于 2010-11-23 09:00 发表

既然是契约制,家庭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和丈夫的金钱共同支撑婚姻,可你上一贴又说家务劳动是义务奉献,我才问你让人家家庭妇女情何以堪。

契约制度,指维持婚姻关系的约定。
家务劳动,是基于夫妻一方自愿而付出的劳动。
这二者毫不冲突。

比如我和我妻子,无论我们是否爱对方,我们都愿意维持这个婚姻关系。这就是契约。
家务劳动上我多干一点或者我妻子多干一点,均是基于自愿----另一方没有强迫对方进行家务劳动的义务。

家庭妇女,完全可以啥活不干,只等待男人伺候。但是这需要建立在男人自愿的基础上。
如男人不愿意,双方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成,自然会考虑到是否解除婚姻这个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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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10: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理论上说,收入无论高低都属夫妻共同财产,赚钱较少的一方有义务多承担些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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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16:0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结婚的时候签订一个商业协议,这算不算违反婚姻法?

话又说回来,大部分人结婚不是为了离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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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5: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超越时空的神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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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5: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男方在婚前有一家公司(100%占有股份,个人所有),100w市值。十年后离婚时仍然100%占有股份,1000w市值。那这中间的差额900w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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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5: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解释我和LZ的意见恰恰相反,条条有问题
当然什么事情都是或多或少有问题的,需要逐步改进,但一眼就看出有问题的就别拿出来了
这些解释为男人大开绿灯,现实中大多是男人结婚前买的房子并且登记在男人名下,这下男人找小三也不怕干啥都不怕了,离婚能把女人光身扫出门,无论这房子的贷款女人婚后共同还了多少,哪怕50%。有人说谁让女人不懂法,悲哀啊。
有人拿骗婚、傍大款什么的来说事,其实我觉得很简单,不要一刀切。给一个夫妻共同生活时间、双方收入比例、离婚过错关系等大概的一个框框,微调交给法官。

至于那个生育权的问题,我一向认为女人不愿意生育不能强迫,谁强迫谁有错,但一旦有了“双方的”爱情结晶女方可以完全做主说打就打似乎……,物品处理尚且要有商有量,何况一个小生命?至少如果因此离婚多多少少女方要有过错(注意!不是不想生有错,是擅自把孩子打掉有错)。

PS:现在我积极的给女同事们普法,让她们要求男方先把钱拿出来,等登记结婚后再买房(尤其现在买房女方也掏些钱或者包装修等)

[ 本帖最后由 shicanhui 于 2011-8-20 15: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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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5: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一直受保护

向来不屑什么男方负责房子的习俗

装修这块很亏的

[ 本帖最后由 鸡肋 于 2011-8-20 15: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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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6: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注意!不是不想生有错,是擅自把孩子打掉有错)。

=================
擅自是啥意思?女方想打,男方不想打,这时该听谁的?男方想打,女方不想打,这时又该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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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1: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2 KYOKO 的帖子

擅自的意思
1.受孕并不是男方强迫等因素
2.受孕后并没有和男方商量(商量这个词可能很多人说怎么商量,一方这样一方那样,但现实法律实践中很多是商量调节的),或者放宽点说没有通知男方。
当然,主要是第一点。
更当然,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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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2: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说白了,男方的生育权在女方生育权前面就素浮云
当然,最好有请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友人来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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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3: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动静真大,武汉的筒子被要求做共有产权证明..........他父母一百多万全款拿下的房子

俺告诉他,只要你情愿,过户给路人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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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21: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饿绝对举双手双脚支持新的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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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0:2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新婚姻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婚前的,以及父母名下的财产。对于男方贷款买房,夫妻双方还贷的,离婚后,房子归男方,男方以货币的形式归还女方共同还贷的那部分,并且包含增值部分。并且,对于离婚的过错方,法院会酌情多判处一些补偿。并不是某些人说的,离婚后女的就净身出户了。
其实新法对于女人同样适用,现在也有不少女的家里比男方有钱的,这样也是保护了女方的财产。新法保障了有钱人的利益。而不是有些女人说的损害了女人的利益。说这话的,都是想通过找个有钱男人,通过婚姻一步登天的物质女。
并且事实上,女人出轨的不少嘛。那些因为生活作风落马的官员,每一个情妇都一大堆。问题来了,这种情况的,到底是男人出轨的多,还是女人出轨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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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1: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貌似前两天瞄到一眼新闻,有所谓新解释后第一例离婚,房子是女方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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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1: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只看了标题,没点进去,有没有被标题党忽悠,就不晓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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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4: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7 ccws 的帖子

增值补偿实际操作性极低

理论上也缺乏公平性,房产不会一直涨,若是跌了,也该让另一半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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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5:0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0 鸡肋 的帖子

怎么会操作性低呢,房产是否增值,可以由第三方估价,这个价格肯定不会由男方自己说了算。
而且房价就目前来说,肯定是稳步上升的。而且不管房产是否增值,就账面上面来说,双方共同还贷的经额是有据可查的,就算不增值,至少本金是可以拿的回来的,不会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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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6: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1 ccws 的帖子

我也是听在法院蹭饭的朋友说的,地方法规支持增值分割好些年了,可算出来的款项总是聊胜于无,女方一般都不服再上诉

稳步上升嘛,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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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5: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三十好几不会开车,郁闷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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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8: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7 ccws 的帖子

你说的看似很公平
和很多事情一样忽略了现实情况
无论房子女方付了多少钱,一般情况尤其是中小城市房产证都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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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0: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4 shicanhui 的帖子

只要买房时出了钱并留有凭据,没名字也能维护自身权益

房款在多数家庭都是大头,查根底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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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0: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房产证上有他名字哪怕事实上他一分钱木出他也有一部分房产?(比如父母帮孩子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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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06: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5 鸡肋 的帖子

在美国或许不难,你太高看中国的金融体系了
这是你想当然的,我们期待实际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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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23: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7 shicanhui 的帖子

汗.有那夸张吗

我这某挫男婚前按揭买房,还耍小聪明,首付近三十万以他爹的名义向第三方全额借款交的,想拿这借条证明女方和产权无关.结果一搂,钱是两家各出十几万还的,便宜没占到还沦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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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0: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证据很关键

唉,人为财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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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1:0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斟,但我还是支持新婚姻法,我买的就本应该属于我的,天经地仪,个人财产神圣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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