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小伙追赶小偷 小偷摔死小伙获刑
性别:男-离线 阿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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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5: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小伙追赶小偷 小偷摔死小伙获刑

本报讯 眼看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上去。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

  结果,小偷范某为避让而身体失衡当场摔死。范某的父母对曹天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曹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犯罪?24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这起去年4月27日发生的案件,判决结果引起巨大争议: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判决引起轩然大波,数千网友在网上留言,发表看法。除了个别支持者,更多的网友对一审判决表示不解。

  中山市网友“Kindre”说,如果不是伤害到小偷,请问有啥方法可让小偷自愿停车并把车还给失主,然后等警察来?他们来时小偷都不知去哪儿了,赃物追回就更难了。洛龙区一审判决是否合适?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说,曹天为了防止他人财产被盗,积极努力追赶小偷,这种正气值得弘扬。但是,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说,保护财产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如果权益遭到些微侵犯,大家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去解决,产生的后果将更加恐怖。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洛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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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网上有个很火的视频,抡车砸贼的,那小伙还被赞为有勇有谋,幸好那贼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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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kitsune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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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5:2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最起码要看动机吧?不过是想抓小偷或者迫其丢弃赃物,又没有伤害其性命的举动,小偷运气不好自己摔死又能怪谁。要是小伙没挥皮带,小偷自己掉阴沟里死掉,是不是也要归罪于小伙追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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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5:2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小日本打中国,死了不少人,是不是也要中国人负责啊?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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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5: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问题讨论得太多了

至少我认为,在犯罪的时候,人身权利是该受到一定限制的,不该像和平时期那样。不过怎么说呢,法制法制,一定要依法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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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7: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澳洲的法律是人命最大,财产都是浮云。如果你家进了小偷了,你是不能打他的,除非你的生命受到威胁,否则你打他就是故意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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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shic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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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7: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保护财产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这句话说的好,但是这个“他人”应该不能指正在实施犯罪过程的人。2楼说的也好,你追小偷小偷自己掉沟里摔死了你有没有罪?那以后大家看小偷偷东西都不要追了,免得他老人家腿脚不灵活自己出事了。再延伸一下,如果一个五大三粗的罪犯在强奸妇女你肯定不是他的对手,那么你应不应该夯他一闷棍?夯他夯死了怎么办?不夯是看他无所欲为还是上去制止连自己一起受害?找警察没手机怎么办?有手机等警察来人家裤子也提好了。
我一直认为对正在犯罪的罪犯就不能讲人权,弄的大家束手束脚让犯罪蔓延。天天讲中国国情,这事可不能学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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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7: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ssbye 于 2010-3-26 17:20 发表
澳洲的法律是人命最大,财产都是浮云。如果你家进了小偷了,你是不能打他的,除非你的生命受到威胁,否则你打他就是故意伤人了

向美国佬学习,进屋了就一枪轰掉他,然后随便你怎么说了,反正死无对证,你说生命受到威胁就是生命受到威胁了嘛,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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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8: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见义勇为可是高技术高风险低回报项目,诸位谨慎投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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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yu5858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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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8:0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标题有歧意,我还以为是小偷把小伙弄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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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小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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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3:1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洛龙区?莫不是那个反抗强奸致折断的法院?
不过,客观说,小偷的生命权的确是不应该受到侵害的,小伙子的确是过失致人死亡,这个貌似没有错。
不过,当下的环境,似乎过于强调犯罪分子的权利,而忽略了受害者的权利了。法律在应对这些问题时,貌似还是应该向受害者多些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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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广东警方为打击飞车党,说可以直接击毙。小伙过失致人死亡,就要判刑赔款。
如果说,小偷罪不至死,这样死了确实要由小伙负责,即使他不是有意的;那飞车党也罪不至死,为啥就该置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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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9:1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小伙甩皮带也是“危险他人生命安全”……

穿裤子扎皮带也有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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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9:4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难怪星爷在《大话西游》里借白晶晶之口说出:做贼是很有前途的职业,在这里,我向星爷膜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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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9: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Yahoo!
我一直认为法律就是太没有人情味 有的时候用人性化的角度来说很合情合理的事情 拿到法庭上马上就变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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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11: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小轲 的帖子

这个不是被证明是假新闻嘛,原文的贴子(标明的日期好像是2月30号)本身就告诉大家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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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12:3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记得看过一起案件,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了。大致过程是一个患有轻度精神病的受刺激后在房顶上手持一块砖头扬言要砸死人,当地警方劝解未果后认为事态继续发展有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请来一个神枪手,在50米距离(这个距离对一个神枪手来说打中手脚使其丧失行动能力是轻而易举的事)连开三枪将其击毙。
       事后那些“生命财产可能受到威胁”的附近群众都认为,好歹是条人命,这么草率的就开枪击毙实在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
      
天朝的官和执法人员永远都是无敌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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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想伐册撒好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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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3:0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见义勇为是好的,但也要注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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