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一女生阉掉强奸色狼是否防卫过当? [打印本页]
作者:
我要上网 时间: 2006-5-13 07:03 标题: 一女生阉掉强奸色狼是否防卫过当?
一女生阉掉强奸色狼是否防卫过当?
作者:
我要上网 时间: 2006-5-13 07:04
附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
欧阳寒卿 时间: 2006-5-13 09:02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有道题目,一路人看到某男子正欲强暴一女子,该路人捡起根木棍击打某男子头上,致其死亡。问,该路人行为如何定性。
我起初按该条规定,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看看”权威“解释:防卫过当——》故意杀人!!!!!
真是不明白,既然如此,那还要这狗屁规定干吗。
难不成主体只能是受害者?
如果是这样,真希望所有立法者都被强奸几次,让他们去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姬轩 于 2006-5-13 09:05 编辑 ]
作者:
吴下小蒙 时间: 2006-5-13 09:43
原帖由 姬轩 于 2006-5-13 09:02 发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有 ...
如果没有防卫过当,那可能会有很多人钻法律空子,用'自卫'的手法去杀人.
作者:
诸葛弩 时间: 2006-5-13 09:52
................................但现在中国的这个防卫过当几乎使正常防卫没用.你怎么就能判断犯罪位置有没有伤人的想法............难道非要先被伤害了才知道?难道犯罪分子的生命就被普通人的重要?我觉得法律至少应该偏向被害人,犯罪分子本来就犯罪了.在犯罪分子头脑发热进行攻击的时候要求被害人冷静对待本来就是不公平的
[ 本帖最后由 诸葛弩 于 2006-5-13 10:22 编辑 ]
作者:
虎豹狼 时间: 2006-5-13 09:54
如果是正在进行时,怎么做都不为过;如果是完成时,怎么做都为过
作者:
欧阳寒卿 时间: 2006-5-13 10:26
原帖由 吴下小蒙 于 2006-5-13 09:43 发表
如果没有防卫过当,那可能会有很多人钻法律空子,用'自卫'的手法去杀人.
你要清楚那个条款实际上是对防卫过当的限制,就是说在那些情况下,无论作出什么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
我要上网 时间: 2006-5-13 10:29
对犯罪分子就该如此辣手:&
作者:
欧阳寒卿 时间: 2006-5-13 11:13
原帖由 虎豹狼 于 2006-5-13 09:54 发表
如果是正在进行时,怎么做都不为过;如果是完成时,怎么做都为过
如果被抢劫之后,再从抢劫者手中抢回自己的物件,“过”吗?
胡扯。
作者:
虎豹狼 时间: 2006-5-13 11:18
原帖由 姬轩 于 2006-5-13 11:13 发表
如果被抢劫之后,再从抢劫者手中抢回自己的物件,“过”吗?
后面两个字某就不引用了
准确的说,这不是合法行为,记得上中学的时候讨论过这个问题
但是你真的这样做,哪个有良心的会敢说你是违法的
作者:
爱上三国的女人 时间: 2006-5-13 11:35
原帖由 虎豹狼 于 2006-5-13 09:54 发表
如果是正在进行时,怎么做都不为过;如果是完成时,怎么做都为过
有一个案例,说某人被两个罪犯绑架了,他想办法挣脱了绳子,伺机而动,终于等到一个罪犯下去买东西,另一个在方便的时候,动手把那个正在方便的给砸死了....然后逃走........
法院最后判他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
欧阳寒卿 时间: 2006-5-13 11:51
原帖由 爱上三国的女人 于 2006-5-13 11:35 发表
有一个案例,说某人被两个罪犯绑架了,他想办法挣脱了绳子,伺机而动,终于等到一个罪犯下去买东西,另一个在方便的时候,动手把那个正在方便的给砸死了....然后逃走........
法院最后判他属于正当防卫:ph ...
汗…………这个我觉得应该算故意杀人,莫非法官考虑“拘禁”的状态还在持续?
细节具体点可能更有利于分析。
作者:
欧阳寒卿 时间: 2006-5-13 11:52
原帖由 虎豹狼 于 2006-5-13 11:18 发表
后面两个字某就不引用了
准确的说,这不是合法行为,记得上中学的时候讨论过这个问题
但是你真的这样做,哪个有良心的会敢说你是违法的
这是不合法行为?
不懂法律就不要乱讲,这摆明是法律允许的“自救行为”,怎么就不合法了呢?
作者:
爱上三国的女人 时间: 2006-5-13 12:04
原帖由 姬轩 于 2006-5-13 11:51 发表
汗…………这个我觉得应该算故意杀人,莫非法官考虑“拘禁”的状态还在持续?
细节具体点可能更有利于分析。
法官的观点好像是,因为绑匪有两个,另一个出去买东西不久也会回来,以一敌二的话无法逃脱,而且绑匪发现他挣脱后说不定会危及他的生命........
汗...
作者:
白衣赵子龙 时间: 2006-5-13 12:22
强奸,抢劫,绑架他们的性质是不同的
如果是强奸,那么上楼的 虎豹狼所说的 “如果是正在进行时,怎么做都不为过;如果是完成时,怎么做都为过 ”这句话我觉得是正确的。如果是完成时,这个时候受害人她应该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件事情,这个时候受害人拳打脚踢那畜生是没什么过错的,但是导致那畜生残疾(被阉)或者说丧命都应该属于防卫过当,或者说受害人在这个时候已经没有防卫的权利。
如果是绑架,爱上三国的女人所说的
“有一个案例,说某人被两个罪犯绑架了,他想办法挣脱了绳子,伺机而动,终于等到一个罪犯下去买东西,另一个在方便的时候,动手把那个正在方便的给砸死了....然后逃走........法院最后判他属于正当防卫 ”
我认为也是正确的,这个时候受害人并不属于完成时,应该他还是在被绑架之中,也就是说他还在受到生命的威胁,所以他对危害自己生命的匪徒的攻击属于正当防卫,并且这种情况下造成匪徒死亡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因为他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且他的行动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
其实上面这两个说法并没有什么矛盾,只是因为犯罪性质不一而已,所以你们所说都是对的。
[ 本帖最后由 白衣赵子龙 于 2006-5-13 12:29 编辑 ]
作者:
飞雨落花中 时间: 2006-5-13 13:40
以暴制暴才能真正地制止暴力的重复发生,当一个色狼被阉了后,才能使其他色狼以后又动了强暴之心时有所顾忌.
被强暴后,就算到法院告成功了,以现在中国的法律,也就判个几年,赔点钱而已.几年后色狼出狱了,更猛烈的报复将要来临了.何况被害人告成功后自己的名声也坏了.
如果大家设身处地地假设一下是自己的妻子或女儿被强暴了,会是什么感受呢?当色狼出狱即将来报复时,又将如何应对呢?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6-5-13 14:23
中国最大问题是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太差, 大多数人还是只讲"道理"或评"良心", 而不事先考虑好法律边界倒底是怎么划的. 当然中国的法律本身也有问题, 可钻的空子还是有很多很多的.
作者:
一般般 时间: 2006-5-13 14:24
原帖由 我要上网 于 2006-5-13 07:03 发表
一女生阉掉强奸色狼是否防卫过当?
女生在强奸进行中应该没有能力进行阉掉动做。如果有,那么说明该女子有完全的能力制服欲施暴男子,怎么么看也是防卫过当。
作者:
欧阳寒卿 时间: 2006-5-13 14:40
原帖由
爱上三国的女人 于 2006-5-13 12:04 发表
法官的观点好像是,因为绑匪有两个,另一个出去买东西不久也会回来,以一敌二的话无法逃脱,而且绑匪发现他挣脱后说不定会危及他的生命........

汗...
^_^
我只能说这个法官是个有良心的法官。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6-5-13 14:54
原帖由 一般般 于 2006-5-13 14:24 发表
女生在强奸进行中应该没有能力进行阉掉动做。如果有,那么说明该女子有完全的能力制服欲施暴男子,怎么么看也是防卫过当。
如果女孩子手里正好有一把利器, 该而欲施暴的男人并不知道. 那么她有三种选择:
1. 用刀攻击男子致命处, 男子有生命危险.
2. 用刀阉掉男子, 男子虽废却无生命之忧.
3. 用刀攻击男子其它部位.
但如果一击之内不能另男子无法继续施暴, 该女子便再无能力制止自己被强奸. 所以, 她的选择似乎只有1或者2, 因2对男子伤害<1,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阉掉男子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
guy 时间: 2006-5-13 15:03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5-13 14:23 发表
中国最大问题是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太差, 大多数人还是只讲"道理"或评"良心", 而不事先考虑好法律边界倒底是怎么划的. 当然中国的法律本身也有问题, 可钻的空子还是有很多很多的.
搞了近20年数学,终究我放弃了,准备50岁之后再继续,所以比较佩服坚守数道的人,但是这里我要反驳下:
法律对于社会存在的根本意义是,维护社会和谐和繁荣,至于说是什么国家捍卫XX的工具,感觉我们老百姓没有必要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
最大的问题不是法律意识太差,而是法律不够人性化,感觉要是把法律向逻辑游戏方面继续发展的话,我会站在拒绝法律的一方。真理所在,不辨自破。
作者:
欧阳寒卿 时间: 2006-5-13 15:05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5-13 14:54 发表
如果女孩子手里正好有一把利器, 该而欲施暴的男人并不知道. 那么她有三种选择:
1. 用刀攻击男子致命处, 男子有生命危险.
2. 用刀阉掉男子, 男子虽废却无生命之忧.
3. 用刀攻击男子其它部位.
但如果一击 ...
呵呵呵呵,公主真乃高见。
我认为法律好坏并不在于体例是否健全,而在于是否有优秀的法官执行。
法官应该成为社会的良心。
作者:
caorui4 时间: 2006-5-13 15:06
是有点过了
作者:
一般般 时间: 2006-5-13 15:27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5-13 14:54 发表
如果女孩子手里正好有一把利器, 该而欲施暴的男人并不知道. 那么她有三种选择:
1. 用刀攻击男子致命处, 男子有生命危险.
3. 用刀攻击男子其它部位.
但如果一击 ...
我晕都要被强奸了还有空想2<1。
此时常理是1. 用刀攻击男子致命处, 男子有生命危险. 说明该女子有胆有识,正当防卫。无罪。
3. 用刀攻击男子其它部位. 说明该女子吓傻了。如成功也是正当防卫。
如果是2.阉掉,嘿嘿,只能说明该女子是武林高手。自信完全有能力防卫男子,同时对色狼充满恨意,如成功只能说是防卫过当(我原想说故意伤意,怕MM骂我)
作者:
六韬五略 时间: 2006-5-13 16:09
女生阉掉色狼,要具体分析当时的情况。
如果女的突然摸到一把利器,随便一划,造成色狼下体重创,那属于正当防卫。
再如果那色狼没打过那女生,比女生制服了,女生把色狼捆住,拿一把刀出来,一剪刀下去,色狼被阉了。
那就不行了。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6-5-13 16:21
原帖由 guy 于 2006-5-13 15:03 发表
搞了近20年数学,终究我放弃了,准备50岁之后再继续,所以比较佩服坚守数道的人,但是这里我要反驳下:
法律对于社会存在的根本意义是,维护社会和谐和繁荣,至于说是什么国家捍卫XX的工具,感觉我们老百姓没 ...
搞20年数学了? 什么领域的啊? PM一下. 
我觉得法律就应该在逻辑上尽量严密化. 因为在现在的社会毕竟不是公元前200年一个"约法三章"就能控制的了的. 事实上, 总会有一些聪明人跟法律斗智, 法律上的任何空子只要对他们有利, 我们就有理由去相信有人会去钻. 那么为了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稳定, 法律自然要制定的更严密化, 更逻辑化. 但在这个制服聪明人的过程中, 我们同时也要照顾弱者. 因此我在此批评的是国人对法律意识不足, 也就是说国家未能让弱者了解足够的法律意识, 而对法律本身我还是比较赞成的.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6-5-13 16:22
原帖由 一般般 于 2006-5-13 15:27 发表
我晕都要被强奸了还有空想2<1。
此时常理是1. 用刀攻击男子致命处, 男子有生命危险. 说明该女子有胆有识,正当防卫。无罪。
3. 用刀攻击男子其它部位. 说明该女子吓傻了。如成功也是正当防卫。
如果是2.阉 ...
反正我晚上在马路上走的时候, 我对什么是正当自卫, 什么是过分自卫背的一清二楚. 
作者:
诸葛弩 时间: 2006-5-13 16:26
背的可能是很清楚................不过要真处于当时的那情况不知道还能不能想到这里.
能在危机中保持冷静的人本来就不多,还要他们想到是不是防卫过当,是不是要求的太高了.
作者:
一般般 时间: 2006-5-13 16:42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5-13 16:22 发表
反正我晚上在马路上走的时候, 我对什么是正当自卫, 什么是过分自卫背的一清二楚.
公主高人,神人。在下不得不服。
不过在讨论时是否应该尊重大概率事件,必竟绝大多数人做不到公主那样的理性。
作者:
guy 时间: 2006-5-13 22:34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5-13 16:21 发表
搞20年数学了? 什么领域的啊? PM一下.
我觉得法律就应该在逻辑上尽量严密化. 因为在现在的社会毕竟不是公元前200年一个"约法三章"就能控制的了的. 事实上, 总会有一些聪明人跟法律斗智 ...
20年算上了从小到大的数学竞赛,后来大学的数学专业,后来主要是非线性分析,其中沉迷所谓自创的绝对概率,其实是一个线性分析和非线性分析相结合的变体,未果。后来发现数学太心痛了,就改行做了软件,不过发现软件也渐渐不合口味了,目前正想向单片机方向试试。因为这20年疯狂的让常人无法理解,所以号称做了20年数学,其实回过头来想想,自己应该不算懂数学的人,也许只是在做自己心目中的伪数学。
大多数时候聪明人只是一个懒人,不算坏人,而且也有笨的一面,成功只需要一次机会就够了,惩罚也是如此。玩逻辑游戏,受害的终究是不该伤害的人,倒不如用道德去规范感化那些投机取巧的人。可以试想一下把法律专业改成道德专业,以后我们思考问题的时候就会考虑是否合乎道德,而不是合乎法律,虽然不现实,但是时间久了,总还是能有好的作用的,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发展到今天已经够大家生存了,要是每个人都有一个正常的心态,生活会美好的多。只是太理想主义了,:)
哎,很多事情其实我自己也不明白,只是接受不了用游戏的态度去面对生活罢了!
作者:
吕布貂蝉 时间: 2006-5-13 23:13
原帖由 爱上三国的女人 于 2006-5-13 11:35 发表
有一个案例,说某人被两个罪犯绑架了,他想办法挣脱了绳子,伺机而动,终于等到一个罪犯下去买东西,另一个在方便的时候,动手把那个正在方便的给砸死了....然后逃走........
法院最后判他属于正当防卫:ph ...
被绑架过程中一直是极度危险状态~~就算杀多少个都是正当防卫的~~~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6-5-13 23:27 标题: 回复guy
我也是搞概率的啊, 主要研究金融模型的(尤其是credit risk analysis那方面的).
嗯, 说到法律道德化... 怎么说呢, 我觉得法律这个东西就象一个电脑程序, 它接收的input argument是各式各样不同的案件, 它return 的 output 应该是"合法"或"非法+相应的惩罚". 如果把法律"道德化"了, 那么会产生一些input使的在程序执行到一半时, 电脑将无法运算而导致死机. 可以一个程序把电脑弄死机了没关系, 可是作为负责社会安定的法律如果总"死机", 社会将是什么样子可想而知了吧?
当然, 法律这个东西的确是需要"道德"的支持. 如果少数人犯法, 我们大可以把他们抓起来按律问罪. 如果许多人同时犯法, 我们也只能法不责众, 不了了之(例如1960年美国黑人的"填监狱"战术), 甚至最终与犯人妥协. 或曰, 众人犯法也是一种"法不得人心", 或者"无道之法"的一种信号吧.
作者:
guy 时间: 2006-5-14 01:40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5-13 23:27 发表
我也是搞概率的啊, 主要研究金融模型的(尤其是credit risk analysis那方面的).
嗯, 说到法律道德化... 怎么说呢, 我觉得法律这个东西就象一个电脑程序, 它接收的input argument是各式各样不同的案件, 它retur ...
不错,不错的方向,好好努力,24年以后可以教教我!不过我对概率的看法是:一种带着科学色彩的巫术。因为我相信时间不倒流的话,每个人在固定的时刻就只有一次抛硬币的机会,在它落地前的每一个小的时段的状态就决定了它的最终状态,和其他别的东西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我不太支持概率的出发点,要不是被严重警告,我当年会在概率考试的时候交第四次白卷,我相信日渐精准的社会需要精准的科学,把研究概率的功夫放在新技术的探寻方面更符合我的口味,不过不得不承认,那些自圆其说的东西也有自己的道理,就像周易,人太渺小了.....不说了,扯远了^_^。
我的法律道德化意思是:也学你用软件的角度来说吧,不是说不要现今的那个program,而是不要花主要时间去改进这个程序,完美极限编程的路线,因为在一个程序已经定型之后,再修改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是相当困难的,得不偿失的,一个问题的改进总能引进新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你所谓的“聪明人“总能钻空子的原因。倒不如,另起一条进程,对input进行道德引导,减少容易使程序crash的argument传进来。同样这条进程也能抵御黑客的不良侵入,时间久了,就没有input了,法律这台机器死了就死了吧,拿回家玩游戏去,说不定会和“任天堂“一样流行。
作者:
赵豫 汉青 时间: 2006-5-14 02:20
一女生阉掉强奸色狼是否防卫过当?
就这个题目来说,应改为割掉来的合适......
女子力弱,又怕见血,当时狠了心动手只怕也是一刀(剪)了事......这叫割。
阉呢......是将JJ和DD一齐剔去,是力气活,也是技术活......
so,改了吧?

作者:
一般般 时间: 2006-5-14 12:34
法律的道德化?在我看来法律本身就是大众的道德准则底线,是一个虚似的“道德圣人”。
我的法律道德化意思是:也学你用软件的角度来说吧,不是说不要现今的那个program,而是不要花主要时间去改进这个程序,完美极限编程的路线,因为在一个程序已经定型之后,再修改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是相当困难的,得不偿失的,一个问题的改进总能引进新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你所谓的“聪明人“总能钻空子的原因。倒不如,另起一条进程,对input进行道德引导,减少容易使程序crash的argument传进来。同样这条进程也能抵御黑客的不良侵入,时间久了,就没有input了
GUY的说法是指人性的道德教化吗,期待提高人性的道德水准来减少直至消灭犯罪的了生吗?
个人认为这不过是一个理想化的概念,从人性与现实的角度看是不可能实现。
作者:
niwawa 时间: 2006-5-14 13:32
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故意伤害。
因为“阉”这个词表明那位女生在当时拥有足够的自卫能力或者是事发后的报复行为。
作者:
lilis 时间: 2006-5-14 13:35
连前提都没有,一句话带过,这是什么帖子,无聊透顶的帖子!
这种无聊之极的帖子竟然还在浪费回帖人的脑力。
作者:
我要上网 时间: 2006-5-14 15:18
37楼的哥们不要鄙视小弟的贴子(偶只有中专学历)好不好
作者:
lilis 时间: 2006-5-14 22:27
请楼主写清楚女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阉掉强奸色狼,才好讨论。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6-5-15 08:13
正在进行时的话很正常,问题的关键是,现在这种事情很难有第3人在场,很难判断受害者和施害者是怎么样的关系.
现在关于罪犯逃逸追捕的过程中人身伤亡,法学界还无法定论,呼吁赶快立法.
作者:
小马爱犬屋 时间: 2006-5-15 08:14
只是没收了犯罪工具而已。
作者:
夏侯雅伯 时间: 2006-5-18 11:03
出租车司机被抢劫后开车撞死歹徒算什么?三起案例,三种判决,沈阳的姐被评为见义勇为英雄,自贡的哥“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罚》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长沙的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院同时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6万多元。”
作者:
NZIXRLE 时间: 2006-5-26 12:45
楼主表意不甚明了,如果该女生能够从容不迫地完成阉割这种具备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那很明显该女子并非处在危险状态,故应判故意伤害。
如果事实是该女子使用利器刺伤欲对其进行性侵害的男子,最后因抢救无效导致该男子丧失性能力(估计楼主设想的也是这样的情况)按我自己一厢情愿的想法,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
NZIXRLE 时间: 2006-5-26 12:49
原帖由 夏侯雅伯 于 2006-5-18 11:03 发表
出租车司机被抢劫后开车撞死歹徒算什么?三起案例,三种判决,沈阳的姐被评为见义勇为英雄,自贡的哥“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罚》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
中国与欧美法系不同,判案更重视法律条文而非以前的判例,且三起案例细节不可能完全相同,故出现三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亦在情理之中。
兄台可否给出原文,我对这个事情比较感兴趣
作者:
Linkham 时间: 2006-5-26 13:24
这要看她那一刀是在什么时候砍的,如果她已经制服了他,这刀就属过当。但如果是在对方施暴过程中砍的,那就是正当防卫。不过这个估计取证有困难
现行法律规定:在碰到抢劫、强奸、绑架......暴力犯罪的过程中自卫,不存在防卫过当!
作者:
xwhero 时间: 2006-5-26 13:42
原帖由
Linkham 于 2006-5-26 13:24 发表
这要看她那一刀是在什么时候砍的,如果她已经制服了他,这刀就属过当。但如果是在对方施暴过程中砍的,那就是正当防卫。不过这个估计取证有困难

现行法律规定:在碰到抢劫、强奸、绑架......暴力犯罪的过 ...
那如果是刚完事,他站起来,穿衣的时候呢?
作者:
龙牙 时间: 2006-5-26 13:50
所谓防卫过当是什么呢?
用"报复"来解释不晓得合不合适!?
作者:
NZIXRLE 时间: 2006-5-26 13:53
如果罪犯已经完成了犯罪过程,就属于故意伤害了,不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罪犯有杀人灭口的意图(这个太难判定了
),而通过刺伤使之失去犯罪能力的话,还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但是前提还是女生只能是因为刺伤该男子造成其失去性能力,而不能是由她自己完成整个手术过程
作者:
xwhero 时间: 2006-6-3 03:48
原帖由 NZIXRLE 于 2006-5-26 13:53 发表
但是前提还是女生只能是因为刺伤该男子造成其失去性能力,而不能是由她自己完成整个手术过程
这个如何确定?她一刀刺过去,将该男子阉掉,同时也是完成了整个手术过程,难道也是防卫过当吗?另外,该男子正处于犯罪进行时,女子将其阉掉或杀死也算成防卫过当吗?
作者:
NZIXRLE 时间: 2006-6-3 08:16
原帖由 xwhero 于 2006-6-3 03:48 发表
这个如何确定?她一刀刺过去,将该男子阉掉,同时也是完成了整个手术过程,难道也是防卫过当吗?另外,该男子正处于犯罪进行时,女子将其阉掉或杀死也算成防卫过当吗?
呃.......我这里说的手术是比较复杂的那种,一般情况下需要专业人员使用专业工具来完成的手术,估计该该女生不可能具备动这种手术的能力。情急之下一刀刺过去,还是判定为正当防卫
作者:
范疆 时间: 2006-6-3 19:38
在blowjob的时候咬掉。
应该不算过当吧。
此外,如果女生有本事阉掉色狼,就不会被强奸了。可以去强奸色狼了。
作者:
白小雪 时间: 2006-6-14 00:40
阉掉强奸色狼,从精神上支持,法律上要看具体情况了,她为拒奸(犯罪进行时)时把色狼阉掉,正当地保护自身利益,这种情况下应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挖。
作者:
wave 时间: 2006-6-14 02:40
楼主给的题目本身就不完整,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本来就只是在时间上的差别,没有具体情节根本无法判断,但是在事后又往往很难确认“防卫”的时间,所以……
作者:
笑对百年沧桑 时间: 2006-6-18 13:08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作者:
蕾教不改 时间: 2006-6-18 14:25
法律也是有人情的,除非手术过程情节特别恶劣,不然天平肯定在女孩这边。
作者:
碧落赋 时间: 2006-6-18 14:27
其实我很小就有一个梦想,找一个男人来把他阉掉。
为此我学了高等医学院校人体解剖学
作者:
晨山尚书 时间: 2006-6-18 14:48
汗,阿碧总是有惊人之语。
事后把他阉了那是犯罪,进行中把他阉了那只能怪那男的注定要断子绝孙。具体情景难以再现很难界定,不过很显然会有很多色狼会为之收敛,这种犯罪证据被处理掉真是。。。。
作者:
尚香 时间: 2006-6-20 00:30
原帖由 范疆 于 6-3-2006 06:38 AM 发表
在blowjob的时候咬掉。
应该不算过当吧。
此外,如果女生有本事阉掉色狼,就不会被强奸了。可以去强奸色狼了。
俺吐了~~~ BJ的时候咬掉....... 这位大人是怎么想起来滴, 这话是怎么出口滴~~
不过一个mm有这种勇气能做到被强奸时阉割对方, 应该能用这个勇气先逃跑掉吧.
记得高中的时候做的一个模拟法庭, 有位妻子因为长期性被零虐而导致患心理疾病, 而后将其先生枪毙.
后来妻子一致被审自我防卫, 无罪释放, 不算防卫过当了吧.
阉割这码子事. 首先考虑到被害者的精神状态. 而且强暴本来就是一项不轻的罪名. 法律上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P.S. 而且一提自我保护, 都说要随身准备一条美工刀, 强暴犯应该已经有这种心理准备了吧.. 哈..
作者:
吕布貂蝉 时间: 2006-6-20 00:35
MM的什么刀还不都放包包里~~~先把包夺了就OK
作者:
吴下小蒙 时间: 2006-6-20 11:09
原帖由 碧落赋 于 2006-6-18 14:27 发表
其实我很小就有一个梦想,找一个男人来把他阉掉。
为此我学了高等医学院校人体解剖学





作者:
飞将奉先 时间: 2006-8-2 09:45
应当属于防卫过当的。
阉割不是一个短暂的动作,当被强奸者已经有能里阉割强奸者,这说明其一完全能控制住强奸者,当此时她已经不再收到被强奸的危险了。在这种情况下在进行阉割,构成防卫过当。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6-8-10 16:39
最近看了一个片子 水果硬糖(hard.candy),就是讲类似的事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6-8-10 16:49
是正当还是过当防卫,也要分在哪个国家,不同国家法律不同。我不知道在中国,在我在的地方肯定是属于过当防卫。
法律是在道德无法维持社会秩序时才有存在价值,而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合理,而在于公平。有很多时候法律显得很不合理,比如一个人用枪顶着你,你如果不先用枪射他的话他会射你;而你如果在他开枪前先干掉他的话,你反倒犯罪了。所以大部份时候社会还是要靠道德来维持。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6-8-10 21:13
楼上是哪个国家的?两枪对峙的情况,肯定要先开枪射击了,这也是合法的.
作者:
书者 时间: 2006-8-10 21:42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8-10 21:13 发表
楼上是哪个国家的?两枪对峙的情况,肯定要先开枪射击了,这也是合法的.
我也感觉啊,两枪对峙明显要先开枪了,难不成等死啊
作者:
郎心如铁 时间: 2006-8-10 21:46
绝对不过当:&
作者:
书者 时间: 2006-8-10 21:54
原帖由 欧阳寒卿 于 2006-5-13 09:02 发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有 ...
正欲 说明还没行动吗?仅仅只凭推测杀人当然不行
作者:
巴人承均 时间: 2006-8-10 22:26
:&同意楼上的观点。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6-8-10 22:38
比如小偷,就算已经闯进你家了,如果他还没有行动的话,你揍他一顿就是你的错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6-8-10 23:27
任何陌生人未经允许闯入你房,并且对你个人安全,家人安全或者财产安全起到了威胁,这就足够使你以自卫的方式向他开枪了.
自卫过分的例子一般是在小偷丧失了对你的威胁之后,你继续穷追不舍,或者在有能力给予更轻伤害的时候,你故意过重责罚之.比如说,一般拥有持枪执照的人,要先过一个考试.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如果你近距遇到小偷,本来可以打大腿的,可是你却打他心脏,最后他中弹身亡.这也可以算过分防卫.
[ 本帖最后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8-10 23:54 编辑 ]
作者:
crayfish 时间: 2006-8-10 23:34
.......
建议公主修改上面的错别字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6-8-10 23:40
改过来了...
[ 本帖最后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8-10 23:55 编辑 ]
作者:
项羽 时间: 2006-8-11 00:08
原帖由 tonyget 于 2006-8-10 16:49 发表
是正当还是过当防卫,也要分在哪个国家,不同国家法律不同。我不知道在中国,在我在的地方肯定是属于过当防卫。
法律是在道德无法维持社会秩序时才有存在价值,而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合理,而在于公平。有很多时 ...
如果教育自己的孩子,是不是告诉他/她说:别人用枪指着你的头,如果他不开枪,你绝对不能开枪,不然就是防卫过当????????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6-8-11 07:37
所以说法律很多时候并不合理, 或者说有漏洞.
小偷闯入你家是犯法, 但犯法跟犯法有大区别. 他虽然进你家了,但是不是对你构成安全威胁,在法理上很难判断. 另外撬锁进去和闯空门进去也有很大区别, 如果你的门没锁的话, 他进去转一圈没偷东西就没事, 你要是伤了他绝对是你的责任.
再说拿枪对持的事, 你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的话, 你打死人了就是你的错.
在一个夜晚你走在一条小径上, 一个跟你没有任何关系的陌生人紧跟在你后面, 腰上还别着一枝枪. 你走得越快他跟得也越快, 你回头时突然发现他的手伸向腰间的枪, 于是你毫不犹豫的迅速掏出枪爆了他的头. 这样一个案例, 你心里是百分之百的确定他当时想杀你, 可问题是按以上的情况, 你根本就没法证明他有杀你的动机.
他腰上别个枪不犯法, 跟在你后面走也不犯法, 说不定只是个路过人, 你有什么证据能肯定他准备杀你啊.
作者:
tonyget 时间: 2006-8-11 07:54
道德还是维持秩序的主要力量, 法律这种东西,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用得上.
法律的漏洞太多了, 有很多人就专门善长钻法律的漏洞. 有很时候, 大家明知道某事是某人做的,但没法证明就等于没用. 黑社会在民主国家如日中天, 很大原因是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大家都知道某人是老大下令杀的, 但没有证据就只能抓小喽囉. 意大利黑手党在墨索里尼时期被铲除, 而在二战后进入鼎盛, 也正是此理, 最讲法律的民主成了黑社会的温床, 万恶的法西斯却成了黑社会的克星, 还真是具有讽刺意味.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6-8-11 23:12
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证明有罪前都是无罪的.也就是说,如果我开枪杀人了,我如果自称是自卫,而且对方又无法证明被杀者对我没有威胁,或者我属于自卫过度,那么我都是无罪的.在你没法证明我有罪,我没法证明我清白的情况下,我都是无罪,就这么简单.
不过看了楼上的第二贴,我也没什么语言了.
作者:
原本俊男 时间: 2006-8-12 02:03
公主偷換概念……
作者:
天宫公主 时间: 2006-8-12 02:10
请明示我偷换了什么概念?
作者:
原本俊男 时间: 2006-8-12 03:27
雖然我沒有學過法律,但我也覺得所謂無罪推斷在你說的情況並不正確——而且对方又无法证明被杀者对我没有威胁,因此我們每個人都可以看誰不卡爽就給他一刀(槍),反正他無法證明對我沒有威脅……??
假設你是A,被殺者是B,這種情況下無罪推斷應該對雙方都是適用的(不過不是公主那樣的用法)。首先A殺人是事實(假設案例裏面),在不是正當防衛的情況下,只要公訴人或其他原告無法證實A的確殺了B,那麽法官只能判A無罪(即便大家明知一定就是A干的)。而同樣的,如果A不能證實在攻擊B時B正對A構成了威脅,那麽B就是無罪的,所以A的正當防衛不成立,在第一個前提(殺人)已經得到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該判A有罪。你把無罪推斷用反了。
作者:
夏侯雅伯 时间: 2006-8-15 13:45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8-11 23:12 发表
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证明有罪前都是无罪的.也就是说,如果我开枪杀人了,我如果自称是自卫,而且对方又无法证明被杀者对我没有威胁,或者我属于自卫过度,那么我都是无罪的.在你没法证明我有罪,我没法证明我清白 ...
国内实行的是有罪推定而不是公主所说的无罪推定
作者:
肥田鹰 时间: 2006-8-22 00:06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5-13 16:22 发表
反正我晚上在马路上走的时候, 我对什么是正当自卫, 什么是过分自卫背的一清二楚.
好搞笑,现在还有人不知道男性要害吗?
必杀似乎H时攻击成功率有加成的.
作者:
肥田鹰 时间: 2006-8-22 00:22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8-10 23:27 发表
任何陌生人未经允许闯入你房,并且对你个人安全,家人安全或者财产安全起到了威胁,这就足够使你以自卫的方式向他开枪了.
自卫过分的例子一般是在小偷丧失了对你的威胁之后,你继续穷追不舍,或者在有能力给予 ...
自卫情况的举证责任与一般的不同,这是一点.
自卫方式的获得和别人的威胁有关系,这是第二点.
单纯的小偷,你拉电网纯属防范措施,死人后都要坐牢.
除非你能证明他的行为足够威胁到自身,他人的巨大利益.
可以这样看,中国法律在不涉及利益上是起到拉架的作用.
而不是象西方的地痞流氓们,肆意裁决.
外国法律近似与神的礼仪:都要听我的.
中国法律是人的交往:哥俩好,和为贵.
作者:
KYOKO 时间: 2006-8-22 00:47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8-11 23:12 发表
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证明有罪前都是无罪的.也就是说,如果我开枪杀人了,我如果自称是自卫,而且对方又无法证明被杀者对我没有威胁,或者我属于自卫过度,那么我都是无罪的.在你没法证明我有罪,我没法证明我清白 ...
我看应该是你要证明被杀者对你有危险吧
作者:
我要上网 时间: 2006-8-30 22:16
最新消息集体强奸不算强奸
作者:
紋刀狩易 时间: 2006-8-30 23:29
这个相当于缴械~~~怎么会过当捏?!~~~
[ 本帖最后由 紋刀狩易 于 2006-8-30 23:34 编辑 ]
作者:
悼红狐 时间: 2006-8-31 00:08
根据97新刑法,凡在面临杀人、强奸等对人身有重大威胁的情况时,防卫是免责的。也就是不存在过当问题。不要说阉掉,就是那女的把那歹徒杀了,都不会追究任何责任。
作者:
力量 时间: 2006-9-5 08:48
从个人情感上说:我希望立法,将有强奸案底的人统统阉割.因为这帮人太可恨.他侵犯的往往都是弱势群体.
但法律就不这样认为了.女生阉掉强奸色狼如果是事中应该是是正当防卫,不能算防卫过当.如果是事后应该是故意伤害.
作者:
gsyzj 时间: 2006-9-5 08:56
楼上的说得很对
作者:
落花雨林 时间: 2006-9-5 09:29
原帖由 悼红狐 于 2006-8-31 00:08 发表
根据97新刑法,凡在面临杀人、强奸等对人身有重大威胁的情况时,防卫是免责的。也就是不存在过当问题。不要说阉掉,就是那女的把那歹徒杀了,都不会追究任何责任。
是的,这条法律很早就有了,面对暴力犯罪时不存在防卫过当。
作者:
fredghl 时间: 2006-9-5 12:50
现在的刑法实在太轻叻,实在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现在得法律真不知道是保护谁得
法律靠不住,还得靠自己啊
作者:
KYOKO 时间: 2006-9-5 15:22
原帖由 力量 于 2006-9-5 08:48 发表
从个人情感上说:我希望立法,将有强奸案底的人统统阉割.因为这帮人太可恨.他侵犯的往往都是弱势群体.
但法律就不这样认为了.女生阉掉强奸色狼如果是事中应该是是正当防卫,不能算防卫过当.如果是事后应该是故意伤害.
nod
作者:
风过琴弦 时间: 2006-10-6 14:26
原帖由 白衣赵子龙 于 2006-5-13 12:22 发表
强奸,抢劫,绑架他们的性质是不同的
如果是强奸,那么上楼的 虎豹狼所说的 “如果是正在进行时,怎么做都不为过;如果是完成时,怎么做都为过 ”这句话我觉得是正确的。如果是完成时,这个时候受害人她应该通过法 ...
然也!:&
作者:
谭文山 时间: 2006-10-6 14:43
同意阉割,建议推广,由国家教育局编入小学课本,内容主要为如遭强奸威胁,1 如何最有效的对歹徒进行阉割;2 阉割要点;3阉割手法 。并演习之。
作者:
孤狼在途 时间: 2006-10-6 14:58
缴获作案工具而已。
作者:
夜雨落枫 时间: 2006-10-6 16:29
原帖由
孤狼在途 于 2006-10-6 14:58 发表
缴获作案工具而已。
这个比喻形象
作者:
夜雨落枫 时间: 2006-10-6 16:30
原帖由 谭文山 于 2006-10-6 14:43 发表
同意阉割,建议推广,由国家教育局编入小学课本,内容主要为如遭强奸威胁,1 如何最有效的对歹徒进行阉割;2 阉割要点;3阉割手法 。并演习之。
演习……
作者:
一壶美酒 时间: 2006-10-6 19:14
属于防卫过当
作者:
鬼狼 时间: 2006-10-13 20:54
阉掉有点过火了吧,不过真碰到强奸也顾不了那么多的
作者:
鬼狼 时间: 2006-10-13 20:55
阉掉有点过火了吧,不过真碰到强奸也顾不了那么多的
作者:
gswwygj 时间: 2006-10-23 22:50
是
作者:
仆射 时间: 2006-10-24 22:22
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中有特殊防卫无限度的规定
强奸属于特殊防卫的内容
作者:
DECO 时间: 2006-11-8 14:15
当然是防卫过当!小弟弟我来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样才是正当防卫吧
比方说当有人持短刀威胁您的人身安全时,您应该放弃手头现成的铁锨或其他什么(要知道有防卫过当之嫌啊)再去寻找一把与凶器质量长度材质最好连品牌都一样的短刀
当然,在此之前你要先彬彬有礼地向歹徒借来短刀作参照,找到后再还回去,还得说声:谢谢啊大哥,缘分呐!
呵呵,这么一来才是正当防卫啊朋友
——不要怕辛苦,为了作一名合法的公民,我们应当秉着救死扶伤、奋不顾身、不知所谓的大无畏精神,与不法分子公平较量,相信我,你会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滴
[ 本帖最后由 DECO 于 2006-11-8 14:19 编辑 ]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06-11-27 19:13
原帖由
天宫公主 于 2006-5-13 16:21 发表
搞20年数学了? 什么领域的啊? PM一下.
我觉得法律就应该在逻辑上尽量严密化. 因为在现在的社会毕竟不是公元前200年一个"约法三章"就能控制的了的. 事实上, 总会有一些聪明人跟法律斗 ...
呵呵,法律条文如果尽量逻辑化,那么会出现一种你想象不到的情况,那就是具体的规定让人无法去界定!
作者:
心怀蜀汉 时间: 2007-8-21 09:20
从法律理解确实有着事前事后的区别,但是从道德和人的心理来说,有很多方面还值得考虑:
1,少女反抗失败,被XX,然后少女忍辱负重,等强奸者完事心满意足地穿衣服裤子时突然抽刀(可能是歹徒的也可能是自己包里的之前没办法拿出)给了歹徒一刀,造成歹徒被阉的后果,这是否违法?
是不是犯法人完成了犯罪过程,任何报复行为就等于犯法?法律是否只保障你被侵害的过程,而当侵害过程完成后,法律就反过来保障之前侵害人的安全了?被侵害人所受的侵害必须由法律来解决?
2,少女身怀武功(空手道黑带,跆拳道九段...),在歹徒企图强奸之即抽出防身刀子两刀就完成了阉割过程(少女系临床解剖系高才生),此是否防卫过当?法律或者会考虑少女拥有足够的制暴能力,能够制服歹徒,但却将歹徒"残忍"地阉割,其行为已经构成"防卫过当"?
在理性地考虑被侵犯人所采用的方法时,是否有分析过身为一个女性面对一个可能给自己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甚至毁了一个人的强奸犯时的憎恨心理呢?
作者:
KYOKO 时间: 2007-9-6 02:34
原帖由 心怀蜀汉 于 2007-8-21 09:20 发表
从法律理解确实有着事前事后的区别,但是从道德和人的心理来说,有很多方面还值得考虑:
1,少女反抗失败,被XX,然后少女忍辱负重,等强奸者完事心满意足地穿衣服裤子时突然抽刀(可能是歹徒的也可能是自己包里的之 ...
说得很有道理
1.事后法律是在保护坏人.但是...这个所谓的坏人是必须由法律来判决的,在法律判他有罪之前你拿他无可奈何,否则你也是犯罪.
2.强奸犯欲行凶也是属于犯罪过程,"先发制人"并无不对.
作者:
冒牌 时间: 2007-9-6 08:40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
an老忘密码 时间: 2007-9-6 09:12
跟一个,是否笑话不知。
“犯罪嫌疑人带有凶器,可予以当场击毙。”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7-9-7 18:07
原帖由 冒牌 于 2007-9-6 08:40 发表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觉得有个问题很难是说~~~~~怎么认定未遂的强奸??根据当事人一人的证词~
即使已遂,会不会有栽赃可能。根据强奸这种难以认定的特点。
行凶什么的可以认定凶器所有。强奸有可能不带凶器的,有的可能是熟人。哈哈。
作者:
an老忘密码 时间: 2007-9-7 18:14
强奸有可能不带凶器的?????
缴枪不杀??????
作者:
toushion 时间: 2007-9-7 18:58
这个问题应该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无罪判定。。法律应该更加道德化,人性化是正确的。。
作者:
hlk688 时间: 2007-9-7 19:02
厉害!
应该如此,让罪恶之徒惊心动魄!
作者:
jmc0626 时间: 2007-9-7 19:10
具体点,视情节而定!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7-9-28 17:54
原帖由 ghostdance 于 2006-11-27 19:13 发表
呵呵,法律条文如果尽量逻辑化,那么会出现一种你想象不到的情况,那就是具体的规定让人无法去界定!
1)提高防御过当的级别。
然后防卫过当在不至于人死的情况下,可以友情的给点医药费。
作者:
天涯明月刀 时间: 2007-9-28 17:58
原帖由 phoenixdaizy 于 2007-9-28 17:54 发表
1)提高防御过当的级别。
然后防卫过当在不至于人死的情况下,可以友情的给点医药费。
买瓶酒精消消毒?
都强奸了,还能友情?如果能友情,那叫通奸。
作者:
爪子龙 时间: 2007-9-28 18:17
此女子奈何恶毒若斯!!!!!!!!!!
断人子嗣 绝人之后 非大奸大恶所不为!!!!
XXX这小妞真毒辣啊 !!!!!!!!一脚就把人家子孙后代千秋万世给废了 借想这后来之千千万万人中若得一帝 此女当处凌迟并诸九族这罪 若有一王侯此女当处凌迟之罪 若有一达官显贵 也是斩刑难逃 如此大罪大恶之人 启能姑息?诸位切莫妇人之仁了
作者:
KYOKO 时间: 2007-10-19 11:38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那么...人家强奸你,你杀人家哪个更大???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饿死是小,失节是大
作者:
totti 时间: 2007-10-19 11:46
原帖由 爪子龙 于 2007-9-28 18:17 发表
此女子奈何恶毒若斯!!!!!!!!!!
断人子嗣 绝人之后 非大奸大恶所不为!!!!
XXX这小妞真毒辣啊 !!!!!!!!一脚就把人家子孙后代千秋万世给废了 借想这后来之千千万万人中若得一帝 此女当处凌迟并诸九族这罪 若有一王侯此女当处凌迟之罪 若有一达官显贵 也是斩刑难逃 如此大罪大恶之人 启能姑息?诸位切莫妇人之仁了
借想这后来之千千万万人中若得一希特勒 此女当供上神位并万人膜拜 若有一石虎此女当建立生祠, 若有一马加爵 也是该立碑纪念 如此大善大爱之人 启能放过?诸位切莫忘记英雄了。
作者:
索虾王 时间: 2007-10-19 14:05
应该是过当了吧,如果可以对犯人实行阉割的话,当时的情况应该是绝对控制了形势,不然不可能阉割啊,既然控制了形势,报警就行了,阉割实在是没什么人性的行为
作者:
totti 时间: 2007-10-19 14:22
强奸打死都不过分,遑论阉割。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7-10-19 18:51
原帖由 totti 于 2007-10-19 14:22 发表
强奸打死都不过分,遑论阉割。
您没有考虑到强奸案件的复杂性。
理论上醉酒,吸毒后强奸一样属于有行为能力,而未知情的服用毒品强奸应该算失去行为能力。
还有种种情况,不排除有陷害可能。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7-10-19 18:52
原帖由 totti 于 2007-10-19 14:22 发表
强奸打死都不过分,遑论阉割。
您没有考虑到强奸案件的复杂性。
理论上醉酒,吸毒后强奸一样属于有行为能力,而未知情的服用毒品强奸应该算失去行为能力。
还有种种情况,不排除有陷害可能。
作者:
Qzbqmz 时间: 2007-10-24 06:46
原帖由 <i>吴下小蒙</i> 于 2006-5-13 09:43 发表<br /><br />
<br />
<br /><br />
如果没有防卫过当,那可能会有很多人钻法律空子,用'自卫'的手法去杀人.
<br /><br />
<br />
同意,
另外,三楼的那道题目,如果是第三人打死罪犯的话,那“防卫”一说,又从何而来呀?刑法二十条的行文里,那后半段,没有说明主体,应该理解为暗指受害人。<br />
如果任何第三人都有受害者的防卫权的话,那大街上的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了,那将是怎么样的一种场面呀?我觉得,如果第三人阻止犯罪行为的行为(没有引起任何非法人身伤怀的前提下),是合法的;如果这个时候,罪犯转过头来,进而攻击这个第三人,这个时候,这个第三人的行为就可以成为正当方卫了。
[ 本帖最后由 Qzbqmz 于 2007-10-24 07:04 编辑 ]
作者:
creamdurian 时间: 2008-3-22 18:25
就这么一句话怎么认定啊...要看具体情形的
不过中国司法实践中很少认定正当防卫,基本都是防卫过当或者直接故意伤害,大概怕大家钻空子吧...
作者:
zhoujunallen 时间: 2008-3-22 19:34
強奸的防衛好像致死都不算防衛過當。不過是切JJ麽,這年頭斷肢再植技術那麽成熟,連斷腿都能接上,何況是雞蛋粗的第五肢。。。
作者:
zxy728q 时间: 2008-3-22 19:43 标题: 回复 #12 欧阳寒卿 的帖子
这怎么可能是故意杀人罪,首先被害人遭绑架,生命安全受威胁.只能算防为过当,不做杀人罪起诉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8-3-24 02:15
我觉得应该允许刺伤致死。这种有意识的针对性器官的所谓反抗除非是用咬的否则很难说是正当防卫。
被捅死了可能还真实一点,故意剪掉可能么??捅伤的也可能,剪了纯粹属于故意吧。
作者:
酒魔剑仙 时间: 2008-3-24 02:43
在不傷害犯人生命的同時免除了繼續受到傷害的可能性,肯定是正當防衛嘛。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8-3-27 18:21
原帖由 酒魔剑仙 于 2008-3-24 02:43 发表
在不傷害犯人生命的同時免除了繼續受到傷害的可能性,肯定是正當防衛嘛。
这好比一个人要偷你钱包你砍掉了他的手。
我觉得你的伤害来得比他即将会形成的伤害要厉害一些。而且这个方式并不能阻止对方对您进行暴力对待。至少暂时不行。
这种做法很可能流血过多而死的,要不然就是没制止对手,激怒之一起死了。~
我觉得汉朝的西域长史有驻扎士兵,虽然现在美国也在外驻军,但是我觉得在当时的环境下应当至少是领土占有的一个凭证。只不过太远而且民族不同。而不象某些民族一样进行野蛮的灭族,硬移民政策而已。
[ 本帖最后由 phoenixdaizy 于 2008-3-27 18:29 编辑 ]
作者:
飞√雷¢神 时间: 2008-5-8 17:08
这应该不算防卫过当吧,可能女生已经被吓怕了,当时失去理智了,所以才这么做的,法院应当有所谅解吧。
作者:
白云苍狗 时间: 2008-5-8 17:11
很奇怪一个有能力实施强奸的人怎么会这么不小心被人切掉JJ。。。
作者:
追密林组组长 时间: 2008-5-8 18:10
原帖由
白云苍狗 于 2008-5-8 17:11 发表
很奇怪一个有能力实施强奸的人怎么会这么不小心被人切掉JJ。。。
兔子急了也口交人
作者:
Jonathans 时间: 2008-5-8 18:48
原帖由 欧阳寒卿 于 2006-5-13 09:02 发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 ...
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這又是其法律不明朗的灰色地方,
作者:
李天翼 时间: 2008-7-8 19:55
若色狼正在实施强奸,那便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
7766 时间: 2008-7-8 21:08
有点过当了
作者:
海边的葫芦娃 时间: 2008-7-8 22:37
强奸就应该判死刑,这是对女人最大的侮辱,妈的
作者:
平生最爱周公瑾 时间: 2008-7-9 08:57
必须在强奸过程中阉了才可以算正当防卫,如果已经施暴完毕再阉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作者:
醉鱼 时间: 2008-7-9 09:33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女生阉掉正在强奸的色狼,属于正当防卫;
女生阉掉实施强奸完毕的色狼,就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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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试问一下,一个弱女子都已经到了被强奸的地步,还有自卫能力的,恐怕是少数吧,事毕趁着歹徒松懈的时候,把作恶的工具缴获,使之将来不可能对自己还有所有的弱女子进行侵犯,这不是应该被赞扬的么?这样的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法律么?
偶非常赞成对强奸犯予以阉割的立法,加大犯罪成本,看谁还敢以身试法。。。
[ 本帖最后由 醉鱼 于 2008-7-9 09:50 编辑 ]
作者:
tiger1970 时间: 2008-7-9 09:38
不是防卫过当。收缴作案工具而已。
作者:
gravechaos 时间: 2008-7-19 13:26
原帖由 欧阳寒卿 于 2006-5-13 09:02 发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 ...
要分情况的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的
同时也要有防卫的意思
我记得你说的这道题说的是行为人为了“为民除害”
什么叫为民除害
其根本还是剥夺他人生命
缺少正当防卫的意思
另外
正当防卫并不是只有被侵害人可以实施
其他人也可以
作者:
小伟伟大 时间: 2008-7-28 23:12
你这个帖子本身就有问题,阉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具体是什么情况?光说个这怎么分析了/
作者:
zmht66 时间: 2008-10-4 14:41
当然是不算的
作者:
shenglala 时间: 2008-10-4 14:44
防卫过当与被害人是否女生无关,与是否阉割无关,与行为人是否强奸也无关。
作者:
txgnoo 时间: 2008-10-23 00:03
我觉得这女孩阉了强奸色狼,这显然“强奸”这一犯罪过程已经结束,应当不属于正当防卫之列~
作者:
定点清除 时间: 2009-1-6 07:49
那要看是什么情况下阉的了,正在侵犯时阉就是正当防卫,侵犯完了阉就是过当了
作者:
楚岸激昂 时间: 2009-7-21 14:57
原帖由 虎豹狼 于 2006-5-13 09:54 发表
如果是正在进行时,怎么做都不为过;如果是完成时,怎么做都为过
这位仁兄说到了点子上,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正在进行时无罪,过去完成时有罪!
作者:
tiger1970 时间: 2009-7-21 15:05
要是有人拿水果刀捅谁一刀,被害者忍痛上去下了他的刀,是否正当?
我觉得是正当的。
男人那东西不是犯罪工具,但当它已经参与犯罪后,显然就已经成为本次犯罪的工具。收缴犯罪工具,然后等警察来处理,是恰当的。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7-21 15:16 标题: 回复 #146 tiger1970 的帖子
倒,刀和枪可不是一回事。
刀能恢复原样,这个枪还能不能放回原来的地方。。。
作者:
楚岸激昂 时间: 2009-7-21 15:20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7-21 15:16 发表
倒,刀和枪可不是一回事。
刀能恢复原样,这个枪还能不能放回原来的地方。。。
呵呵!这个问题你问问自己吧,搞得这么深!
作者:
tiger1970 时间: 2009-7-21 15:33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7-21 15:16 发表
倒,刀和枪可不是一回事。
刀能恢复原样,这个枪还能不能放回原来的地方。。。
那好,下刀的过程中你一用劲把刀给折散架啦......这个也是合法的吧?
或者你成心弄坏他的刀,也是合法的吧?
呵呵......
作者:
zswjj888 时间: 2009-10-5 22:34
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女孩对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人采取伤害行动!如1楼所说,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女孩在制服男人后或停止强奸行为后再实施1楼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
作者:
时间轴空转 时间: 2009-10-5 22:42
我首先想到了 建宁公主和吴应熊 这招很厉害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10-2-4 02:57
原帖由 碧落赋 于 2006-6-18 14:27 发表
其实我很小就有一个梦想,找一个男人来把他阉掉。
为此我学了高等医学院校人体解剖学
瓦赛,以后见到您得绕着走。
作者:
romadream 时间: 2010-2-4 10:42 标题: 回复 #152 当阳侯杜元凯 的帖子
丫数年不出现了,怕什么怕....
作者:
KYOKO 时间: 2010-2-4 15:12
如果她是女的,应该很有机会有一个男人被阉掉的。。
作者:
吃饭猛喷罗大傻 时间: 2010-2-25 20:50
造成伤害来源的是阴茎,阉掉了强奸犯就失去犯罪工具,女生就安全了,这种做法值得提倡
作者:
沈浪 时间: 2010-2-25 21:07
对女生来说不过当,对色狼来说过当.这帖我一直忍着没进来,怎么还在?
作者:
吴下小蒙 时间: 2010-2-25 22:22
如果阉的是高官或有钱人,就是防卫过当,
反之不是
作者:
武骧金星 时间: 2010-2-26 03:27
强奸过程中一刀捅上去应该是正当防卫。
如果是强奸结束以后追上去捅一刀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作者:
羽扇纶巾 时间: 2010-2-26 10:12
原帖由
吃饭猛喷罗大傻 于 2010-2-25 20:50 发表
造成伤害来源的是阴茎,阉掉了强奸犯就失去犯罪工具,女生就安全了,这种做法值得提倡
软的阴茎并不会造成伤害,使阴茎变硬的两个因素,一个是血,一个是雄性激素,所以要把这两个因素去掉,女生才会安全,那么就应该采取1、捅心脏使阴茎不能充血勃起,或者2、割掉睾丸使阴茎连充血勃起的冲动都没有。
作者:
ynwsjcl 时间: 2010-3-3 20:06
引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有道题目,一路人看到某男子正欲强暴一女子,该路人捡起根木棍击打某男子头上,致其死亡。问,该路人行为如何定性。
我起初按该条规定,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看看”权威“解释:防卫过当——》故意杀人!!!!!
真是不明白,既然如此,那还要这狗屁规定干吗。
难不成主体只能是受害者?
如果是这样,真希望所有立法者都被强奸几次,让他们去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
这道司法考题定性为防卫过当是合理的。请注意:不是正在强暴一女子,是正欲强暴一女子。这是明显的防卫不适时。提前防卫了。
作者:
coffex 时间: 2010-3-15 13:16
看过鹿鼎记的应该有映象,公主阉割掉姓吴的家伙后,韦大人给他出主意:在拒奸过程中自己割掉的……即小王爷脱光衣服对公主如何如何,公主反抗,双方搏斗中,一刀过去,就此糟糕!吴三桂后来居然还信了!
作者:
KYOKO 时间: 2010-3-15 13:31 标题: 回复 #160 ynwsjcl 的帖子
那如果是这女子把“正欲强暴她,而不是正在强暴她”的歹徒一棍子打死呢?
作者:
当阳侯杜元凯 时间: 2010-3-15 23:56
原帖由
coffex 于 2010-3-15 13:16 发表
看过鹿鼎记的应该有映象,公主阉割掉姓吴的家伙后,韦大人给他出主意:在拒奸过程中自己割掉的……即小王爷脱光衣服对公主如何如何,公主反抗,双方搏斗中,一刀过去,就此糟糕!吴三桂后来居然还信了!
那不过是当场被蒙蔽了,事后他去问儿子,你说他信儿子的还是信那个公主的?书里面康熙都心知肚明,对公主说过你把你丈夫阉割了守活寡,我可没办法。不过吴三桂不敢对公主明面指责而已。另外,这个故事是公主自己编的,不是韦小宝的主意。
作者:
叡德 时间: 2010-5-5 22:50
原帖由 ynwsjcl 于 2010-3-3 20:06 发表
引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
怎麽樣算是正在進行的強奸犯罪呢
難道非要等插入以後才開始算嗎?
作者:
shicanhui 时间: 2010-5-19 15:13 标题: 回复 #26 天宫公主 的帖子
一般弱女子都像你一样就“共产主义”了,律师背的的更清楚。难不成看不懂哥德巴赫猜想就是文盲?中国宪法几百条有一条背不熟就是法盲?
其实法律无论多不合理只要没被废除就只能遵守,我们在此讨论的显然也不是该不该遵守的问题而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我记得有篇报道说在澳大利亚发现小偷在家偷东西你不能对小偷有任何伤害行为甚至阻拦他发生冲突伤害也要负法律责任。这篇报道不知道是真是假,很多人觉得不合理(包括我),不过这事在澳洲大家都有一点理解,在中国绝不可能,国情不同。所以讨论这个问题也要看具体情况。
我是个普通老百姓下不了什么结论,在此也提出一个情况大家争鸣争鸣:
如果我碰到一个或两个歹徒在荒郊野外欲强奸一女人,我相信等我报警警察来该女子早被弄几火了,更何况我不一定有手机。如果放手让我干一两个人我有能力制服他们营救该女子,但在过程中很可能使某一个或两个歹徒致残或致死。这我虽然不懂法律也知道不太妥当。有人会说这时你应该上去制止,如果此时我文质彬彬的上去制止,很可能被伤害或被干掉。现在的歹徒多凶狠,一个不爽的眼色就能杀人,别说打扰他的好事了,等他们亮出匕首甚至枪那我真要当烈士了。那我该怎么办?我还是安静的走开好了。如果有手机我走开报警,希望此事不会让那女子受到太大打击而轻生。
作者:
shicanhui 时间: 2010-5-19 15:13 标题: 回复 #26 天宫公主 的帖子
一般弱女子都像你一样就“共产主义”了,律师背的的更清楚。难不成看不懂哥德巴赫猜想就是文盲?中国宪法几百条有一条背不熟就是法盲?
其实法律无论多不合理只要没被废除就只能遵守,我们在此讨论的显然也不是该不该遵守的问题而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我记得有篇报道说在澳大利亚发现小偷在家偷东西你不能对小偷有任何伤害行为甚至阻拦他发生冲突伤害也要负法律责任。这篇报道不知道是真是假,很多人觉得不合理(包括我),不过这事在澳洲大家都有一点理解,在中国绝不可能,国情不同。所以讨论这个问题也要看具体情况。
我是个普通老百姓下不了什么结论,在此也提出一个情况大家争鸣争鸣:
如果我碰到一个或两个歹徒在荒郊野外欲强奸一女人,我相信等我报警警察来该女子早被弄几火了,更何况我不一定有手机。如果放手让我干一两个人我有能力制服他们营救该女子,但在过程中很可能使某一个或两个歹徒致残或致死。这我虽然不懂法律也知道不太妥当。有人会说这时你应该上去制止,如果此时我文质彬彬的上去制止,很可能被伤害或被干掉。现在的歹徒多凶狠,一个不爽的眼色就能杀人,别说打扰他的好事了,等他们亮出匕首甚至枪那我真要当烈士了。那我该怎么办?我还是安静的走开好了。如果有手机我走开报警,希望此事不会让那女子受到太大打击而轻生。
作者:
苏武 时间: 2010-5-19 15:49
建议用带刀片的贞操带,强行进入即自动阉割。
法律方面也比较好解释,对罪犯的震慑性比较强。
作者:
茉莉蜜 时间: 2010-11-22 21:56 标题: 您好 您能把我阉割掉吗????
您好 您能把我阉割掉吗????从小就有这个想法 心甘情愿的被女人阉掉...
作者:
我本人间惆怅客 时间: 2010-11-22 22:02
如果那女子把贞洁看的比生命都重的话。。。。。杀色狼全家也不为过
作者:
KYOKO 时间: 2010-11-22 23:30
原帖由 我本人间惆怅客 于 2010-11-22 22:02 发表
如果那女子把贞洁看的比生命都重的话。。。。。杀色狼全家也不为过
那如果我把名誉看的比生命还重的话,谁毁我名誉我就能杀他全家了
作者:
我本人间惆怅客 时间: 2010-11-22 23:33 标题: 回复 #170 KYOKO 的帖子
理论上,如果别人击中了比你生命还重要的要害。。。。那么你就会受到极度的伤害,最后。。。。。。。
作者:
轮回 时间: 2010-11-23 10:33
呵呵,忽然看到这个问题,发现问问题的很无聊,答问题的不少很无知。
就强奸和格斗术来说,基本上被强奸对象根本就没有阉割对方的机会,除非她是高手。
因为强奸的要素是首先让对方失去抵抗能力,别说跑,意识基本上都是模糊的,怎么阉割?阉割的前提是在于自己对对方有绝对优势,那就是女侠惩戒色狼的问题了·····
误导害死人啊···
作者:
shicanhui 时间: 2010-11-26 08:51 标题: 回复 #172 轮回 的帖子
请你注意看上面的帖子,很多人也谈到了这个问题。
更主要的大家当个大山侃。
作者:
skall 时间: 2010-12-13 12:03
我记得“防卫过当”里有一条件
就是说用于防卫的物品的攻击性不能高于施暴者所使用的施暴物品
简而言之
就是说
当歹徒用刀子打劫时
被打劫的对象如果用枪的话
那这就属于防卫过当
但是反过来就一点问题都没有
当时学的时候就感觉这是脱裤子放屁
如果1个拳击运动员要空手抢劫的话
是否只要对方使用物品防卫
他就可以告别人防卫过当!?
扯淡~~~~
中国的很多法律条文都像镜中月水中花
好看不适用!!!
作者:
巴卡斯博士 时间: 2010-12-13 12:18
当然不算
个人觉得目前对于强奸罪判的太轻
可以考虑结扎、阉割等方法来防止再犯罪
作者:
shicanhui 时间: 2010-12-13 14:13 标题: 回复 #174 skall 的帖子
"用于防卫的物品的攻击性不能高于施暴者所使用的施暴物品"
哪个法律有这一条?自己编的法律书还是几十年前的?
作者:
skall 时间: 2010-12-15 15:30
回楼上
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防卫过当的第二个特征
所谓
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就是指
当你能有效制止对方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过激的手段,使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那么就可以理解为
我上面说的那种情况了
我忘了说一个条件
就是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作者:
shicanhui 时间: 2010-12-16 10:04 标题: 回复 #177 skall 的帖子
原来是你自己的理解,我以为我看的法律书是盗版的呢。
当一个歹徒正在持刀施暴时如果你有枪(合法的)你的正确做法当然不是上去把他击毙,而是持枪喝止他的暴行,如果他不理睬继续施暴侵害他人或你本人人身或生命,此时你最正确的做法是开枪击中他的非要害部(当然你可以说枪法不准把他打死了)。
重要的是你有没有必要对犯罪分子实施这么大的伤害,有必要用枪也行,没必要你用拳头打死他也不行。
其实法律不可能很细,主要看当时的情况及法官的判断了。
作者:
skall 时间: 2010-12-16 14:18
是这么说的
当时上学时,我就问过老师
如果一个弱女子面对一个壮汉的侵害
即使她手中有枪
壮汉赤手空拳
对于壮汉来说拿枪的女人对他的威慑依然不会很大
他很有可能继续他的侵害行为
那么
这个女人该怎么做!?
不开枪就只能被侵害
开枪一旦将实施侵害的对象致死
那么她将受到什么判决
老师高深的回答
让我毛色顿开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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