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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三女生惨遭奸杀 罪犯态度好免死引争议 [打印本页]

作者: 司马懿    时间: 2005-12-22 17:20

抢劫、强奸、残忍杀害高中女生 贵州杀人犯免死引争议

  日前,在贵州引起广泛关注的高三女生王兰(化名)被抢劫、强奸杀害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贵州高院认定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全部事实后,以“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为由,改判一审获死刑的崔英杰为“死缓”。此判决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

  当地人强烈要求判罪犯死刑

  抢劫、强奸、残忍杀害高中女生 贵州杀人犯免死引争议

  日前,在贵州引起广泛关注的高三女生王兰(化名)被抢劫、强奸杀害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贵州高院认定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全部事实后,以“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为由,改判一审获死刑的崔英杰为“死缓”。此判决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

  当地人强烈要求判罪犯死刑

  崔英杰和宋金宁被抓后,警方在崔英杰的牛仔裤上发现了与王兰血型相同的血迹。经过审讯,崔英杰和宋金宁很快交待了抢劫、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崔英杰承认,他与宋金宁是共谋抢劫。而据宋金宁供述,崔英杰邀约其抢劫,并从其身上要走了一把水果刀。

  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英杰、宋金宁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同时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英杰的认罪态度较好,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认罪态度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三罪并罚,依法判处崔英杰死刑,判处宋某无期徒刑。
  原告代理律师庭审时差点落泪

  被害人王兰的母亲委托的律师刘鹰做梦都没想到,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清楚的一审判决会被贵州高院改判。刘鹰告诉本报记者:“听到这个消息我非常气愤,被告人上诉后,我曾对被害人的母亲说过,你们放心吧,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不可能改判。但目前这个结果让我心里很不是滋味。认罪态度好并不是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即使是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还要视案情而定。就这起比较恶劣的案子来看,罪犯不但没有法定从轻情节,而且还是同时犯有数罪,根本就该重判!这个结果与法律的规定相差很远。”

  据被害人王兰的嫂子张女士介绍,罪犯崔英杰生于1985年10月2日,案发时马上就要过19岁生日。他的母亲是云马厂医院护士,父亲是厂里的工人。崔英杰中专毕业后,待业在家。宋金宁生于1987年11月5日,初中文化,没有职业。宋金宁父母离异,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马丽红是云马厂的工人。刘鹰律师说:“目前这个判决结果,肯定让人怀疑这两家有背景。事实上,我正在替王兰家代理民事赔偿案,这个案子的阻力也特别大。不知何故,安顺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认为立案理由充分,但到现在还没有结果。如果这样一起极度恶性的刑事案上诉后,就以‘认罪态度好’而改判,老百姓势必对法律的公正产生怀疑。”

  刘鹰说,一审时,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当两名被告人当庭交待王兰受害过程时,我的眼泪都快掉下来了!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人性角度看,至少要判崔英杰死刑,才能更好地告慰死者!”

  被害人母亲电话中号啕大哭

  被害人王兰的妈妈齐某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到女儿忍不住号啕大哭,采访一度中止。齐某说,她有4个孩子,惟一的女儿王兰最小。王兰生前在云马厂子弟中学读高三,再有几个月就要参加高考了。“我女儿非常老实本分,非常乖,上学期间从来不与男生乱交往,学习也特别好。她多次说过要考政法大学。没想到,她竟然小小年纪被两个坏小子两次抢劫、两次轮奸杀害,她死得太惨了!(说罢又忍不住大哭)女儿被害时,我因病住院,听到这个消息我就晕过去了。出院后,我就走上法庭,为惨死的女儿讨公道。一年来,我吃不好饭,睡不好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了,我们没有想到,竟然改判了死缓!我老公自从女儿出事后,大脑受到了刺激,一直不太清醒。这次看到这个判决书时,当时就气疯了,如今天天呆在家中一言不发地呼呼大睡。我只好拖着病体,举着女儿的学生证,到贵州省检察院、省纪委、省人大和省政协申诉。”

被害女学生王兰的嫂子张女士告诉本报记者:“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我们问过贵州省高院四五次,他们一直说这个案子复杂,还得等一等。突然有一天,我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到了贵州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改判崔英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崔英杰一人同时犯了三种重罪,又没有自首、立功,我真不明白贵州省高院凭什么轻判?”

  法律专家分析贵州高院判决之“道”

  本报记者在各大网站上看到,虽然有关女学生王兰被强奸杀害一案的报道目前只有《贵州都市报》的两篇,但网友的评论却非常多。

  从网友的评论可以看出,不管贵州省高院的终审改判出于何种考虑,这一判决在老百姓心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让老百姓对这一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黑龙江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一位专家认为,“废除死刑”是国际上的大趋势,中国也在采取尽量“少杀慎杀”的政策。凡是有不杀的情节和理由的,尽量不杀,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坦白等。贵州高院的判决可能与此有关。虽然“认罪态度好”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死刑也在严格控制。都判死刑,社会效果未必好。因此,这两年司法机关在死刑的判决上格外慎重。从明年起,死刑的复核权也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被害人家属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受过去“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

  不过,这位专家也承认,“就这个案子而言,正常情况下是应该杀。只不过国家在执行‘少杀慎杀’政策后,法院执行时格外注意。”黑龙江广播电视报 本报记者 田青春 晨凡

  “认罪态度好”不是免死理由

  尽管我们对女学生王兰遭受的无妄之灾深表同情,对于崔英杰和宋金宁灭绝人性的罪行表示极大的愤慨,但同情和愤慨并不能成为置崔英杰于死地而后快的理由。如果对他的改判是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我们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然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疑问。

  终审判决确认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对两位被告人罪行认定,确认了崔英杰的主犯身份,并最终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之后却笔锋一转:“但考虑到上诉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可见,“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是崔英杰得以改判的根据。然而,这样的“根据”经得起推敲吗?这样判决将带来怎样的示范作用?

  “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是不是应该作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答案是肯定的。国家用刑罚手段惩治犯罪,用这种最严厉的方式对被告人作出最强烈的否定,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把可以改造的罪犯施行改造让他们成为脱胎换骨的新人,也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从这个角度看,被告人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说明他更具有改造的潜质,决定刑罚时做必要的考虑,并无不可。

  问题在于:“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应该作为怎样的因素,介入到量刑需要考虑的所有因素的体系中?必须看到,惩罚固然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却是最主要的目的。这是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社会应该给予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公正。所以,犯罪后的态度固然可以考虑,但它是也只能是量刑的酌定情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才是决定一名被告人应该受到怎样处罚的决定因素。

  在这样的视角下考量贵州高院的判决,改判是有问题的。除了个别亡命之徒,绝大多数犯罪分子一旦被逮着,都是老老实实的。如果“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能成为不被处死的根据,那是不是意味着无论犯怎样严重的罪行,只要犯罪后“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都可以活命?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此判决传递出来的信号是不是很危险的?

  近年来,在我们国家,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呼声不时想起。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当然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然而,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决定了在我们国家,死刑还将长期存在。一个风华正茂的女学生,却遭受抢劫、轮奸,最后被残忍杀害。面对惨无人道的暴行,我们必须思考:我们应该用什么手段遏制类似暴行发生?我们应该给这个女孩、给她的亲人怎样的公正?

  同时,我还想请那些动辄拿国外说事主张废除、减少死刑的学者,请那些因为被告人“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而免他一死的法官扪心自问:如果这个女孩是您的亲人,您将作出怎样的选择?
作者: 慕容十二郎    时间: 2005-12-22 17:29

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减有期,有期再保外,坐个三五年就可以出来了
作者: 风云天下    时间: 2005-12-22 17:31

死刑不可废,特别是有关人命的案子,因为被害人的生命无法偿还.
作者: 远舟    时间: 2005-12-22 17:59

中国普通人的法制素质、道德水平远没有达到让国家废除死刑的水平

像这种不杀不足平民愤的案子改判
只能让“受害者痛而凶手快”
作者: 真好运    时间: 2005-12-22 18:12

这次不知道检察院是不是要装聋作哑。
作者: 风云再现    时间: 2005-12-22 19:07

血積血偿才是治国之本!轻判只会放任犯罪!
作者: apan01    时间: 2005-12-22 20:28

他不给别人生存权,为什么还要给他生存权!?
他残忍的杀害了他人,为什么还要给他人道!?
即使是在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我还是不能接受,刑法不严不足以震慑犯罪,不足以遏制贪念、恶念,不足以慰藉屈死者的在天之灵和悲痛万分的父母家人!
不可以打着人道的幌子,来保护非人道的人渣!
作者: ptcn    时间: 2005-12-22 20:58

谁知道呢,也可能定罪的证据还不足呢。
作者: asky    时间: 2005-12-22 21:00

这放在美国大部分州死缓都判不上。
作者: 慕容十二郎    时间: 2005-12-22 21:06



QUOTE:
原帖由asky于2005-12-22, 21:00:04发表
这放在美国大部分州死缓都判不上。

米国大部分州废除死刑了的说

判死缓俺并不看重,俺关注的是判死缓的过程,是找个律师还是找个熟人——这才是法治社会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 六韬五略    时间: 2005-12-23 00:18



QUOTE:
原帖由asky于2005-12-22, 21:00:04发表
这放在美国大部分州死缓都判不上。

是判不上,但是能叫你坐牢不减刑做个几百年不知道你还有没命出来。
美国法院是不会因为罪犯态度好而减刑的,他们的量刑有多少量多少,不会因为法定情节等情况出现而减刑,从轻。
作者: ptcn    时间: 2005-12-23 00:56

检察院(其实就是公安局)方面的证据不足,但又想破案不想放人,也可能出这样的结局。佘祥林案不就是判个有期徒刑(先判死刑但被打回去了)。

佘案里,“死者”家属不是也闹得要死要活的。
作者: 吕布貂蝉    时间: 2005-12-23 07:40

死缓一般10-15年可以出来吧~~还不如直接判有期15年~~
作者: 陶心    时间: 2005-12-23 09:00

死刑不可废。我们国家那么大,人口那么多,若出现无死刑,社会会动荡的。有些人好像总以为自己是在瑞士、卢森堡、安道尔之类的国家里生活。要不然这些人都移民过去,相信他们心里一定很希望的。
然后再开个玩笑。
司法部门努力可嘉,但这件事做得太没道理了。你就不能宣传上大张旗鼓:坦白从宽之类的。但操作上则搞类似于商家“降价大处理”之类的,明明100元的说成是200元降到100元。明明是该判死刑的,说他是本该数罪并罚判*****,减为就因###罪而判,判处死刑,这还不容易?

[ 本帖最后由 陶心 于 2009-11-4 14:31 编辑 ]
作者: 真好运    时间: 2005-12-23 11:34



QUOTE:
原帖由六韬五略于2005-12-23, 0:18:53发表
是判不上,但是能叫你坐牢不减刑做个几百年不知道你还有没命出来。
美国法院是不会因为罪犯态度好而减刑的,他们的量刑有多少量多少,不会因为法定情节等情况出现而减刑,从轻。

"死缓"好象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死刑的执行制度.也属于"变通"?
作者: 司马懿    时间: 2005-12-23 11:37

死缓其实和无期是没区别的。只要缓期内在牢里安安呆呆不闹事就免死了。
作者: 真好运    时间: 2005-12-23 11:39



QUOTE:
原帖由ptcn于2005-12-23, 0:56:17发表
检察院(其实就是公安局)方面的证据不足,但又想破案不想放人,也可能出这样的结局。佘祥林案不就是判个有期徒刑(先判死刑但被打回去了)。

佘案里,“死者”家属不是也闹得要死要活的。

证据不足就应该放人.这都办不到就别枉谈程序正义合法.遑论法治.


"死缓"不是"中庸",不是折中.
作者: 轩辕苍龙    时间: 2005-12-23 11:43

阉了吧
作者: 飞雨落花中    时间: 2005-12-23 12:05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谓的“认罪态度好”谁都装得出来,这本身践踏了法律的严肃性,就此事再次对GCD的腐败官僚们的失望程度增加。
作者: sheepbomb    时间: 2005-12-23 17:44

看看五大连池审孙英杰的案子
还对中国法律期待什么
作者: 吕布貂蝉    时间: 2005-12-24 13:19

孙的案子法院有什么错~~既然你自己都认了~~还要法院跑去北京查么~~
作者: 慕容十二郎    时间: 2005-12-24 16:03



QUOTE:
原帖由吕布貂蝉于2005-12-24, 13:19:18发表
孙的案子法院有什么错~~既然你自己都认了~~还要法院跑去北京查么~~

从厕所捡的药这种鬼话法院也能采信,法官都是白痴?
作者: whoisstop    时间: 2005-12-25 00:24

法官有什么错?
都是神经不正常的在讨论法律。孙案是民事案件,所谓厕所里拾到药品,是事实叙述,是双方都无异议的事实。法官没有权利去怀疑的。即使被告说,那药是他被火星人劫持去火星去买的,法官也只能认定事实。
法官当然不是白痴,那帮骂别人是白痴的白痴是白痴。

LZ说的这个案子,,是蛮难论断法官到底做错在什么地方的。
我们不是法治国家,这个大家都没有异议的,既然不是法治国家,那少杀一个人,也是好事情。大家这么喜欢杀人,这么喜欢看别人被杀,那多打CS,少讨论法律。不就好了么。。
作者: 孤狼在途    时间: 2005-12-25 01:05

此事没完。。。言之过早。
作者: sheepbomb    时间: 2005-12-26 22:09



QUOTE:
原帖由whoisstop于2005-12-25, 0:24:59发表
法官有什么错?
都是神经不正常的在讨论法律。孙案是民事案件,所谓厕所里拾到药品,是事实叙述,是双方都无异议的事实。法官没有权利去怀疑的。即使被告说,那药是他被火星人劫持去火星去买的,法官也只能认定事实。
法官当然不是白痴,那帮骂别人是白痴的白痴是白痴。

LZ说的这个案子,,是蛮难论断法官到底做错在什么地方的。
我们不是法治国家,这个大家都没有异议的,既然不是法治国家,那少杀一个人,也是好事情。大家这么喜欢杀人,这么喜欢看别人被杀,那多打CS,少讨论法律。不就好了么。。

既是说在法庭上不是必须说真话了

俺我没学过法律 没完整的看过一部一章一条法律条文 也熬到大学毕业工作生活了 不知道这是奇迹还是大家都如此 只是从老百姓的角度随便说几句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俺基本就是奉行这个原则来规范自己不要犯法的 因为犯了法就要受到制裁 不知道是古而有之 还是最近跟欧美学的 特别讲究人权 既是犯罪份子同守法公民一样拥有人权 而且是相当的人权 足以保障犯罪份子减少惩罚 有能力有机会再去犯罪 这样看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实是无形中增加了守法公民的危险系数 所以俺越来越觉得法律是给守法公民遵守的 并不能有效制裁和打击犯罪份子 这样群众心理很容易就不平衡了
作者: 冰祁步    时间: 2005-12-26 22:25

这个我也看过一些相关报道
普遍的说法是不应该网开一面

如果仅仅因为坦白交待
那些残忍的犯罪分子就可以免予死刑
从中国人的观念上来
似乎是很难接受的

不过从当今世界的宏观趋势来看
以及关于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
多少也能看出些端倪来吧

不过我还是觉得
中国人的某些传统还是应该一如既往地保持下去
这样更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者: whoisstop    时间: 2005-12-26 23:29



QUOTE:
原帖由sheepbomb于2005-12-26, 22:09:52发表

QUOTE:
原帖由whoisstop于2005-12-25, 0:24:59发表
法官有什么错?
都是神经不正常的在讨论法律。孙案是民事案件,所谓厕所里拾到药品,是事实叙述,是双方都无异议的事实。法官没有权利去怀疑的。即使被告说,那药是他被火星人劫持去火星去买的,法官也只能认定事实。
法官当然不是白痴,那帮骂别人是白痴的白痴是白痴。

LZ说的这个案子,,是蛮难论断法官到底做错在什么地方的。
我们不是法治国家,这个大家都没有异议的,既然不是法治国家,那少杀一个人,也是好事情。大家这么喜欢杀人,这么喜欢看别人被杀,那多打CS,少讨论法律。不就好了么。。

既是说在法庭上不是必须说真话了

俺我没学过法律 没完整的看过一部一章一条法律条文 也熬到大学毕业工作生活了 不知道这是奇迹还是大家都如此 只是从老百姓的角度随便说几句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俺基本就是奉行这个原则来规范自己不要犯法的 因为犯了法就要受到制裁 不知道是古而有之 还是最近跟欧美学的 特别讲究人权 既是犯罪份子同守法公民一样拥有人权 而且是相当的人权 足以保障犯罪份子减少惩罚 有能力有机会再去犯罪 这样看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实是无形中增加了守法公民的危险系数 所以俺越来越觉得法律是给守法公民遵守的 并不能有效制裁和打击犯罪份子 这样群众心理很容易就不平衡了

什么是真话?什么是事实?什么是犯罪?
  谁知道呢?
我很高兴看到这位朋友还是很认真地对待这案件,我对我的措辞语气表示遗憾,并道歉。

对于强奸杀人的案件,我只是想说,在司法实践当中,骇人听闻的案件和判决太多了,这个案件远远都没有达到让我感到些许奇怪的地方。我个人是支持少杀的,就说到这里。
作者: 孟尝    时间: 2005-12-26 23:59

此先例开不得~还是该杀啊~
作者: 凝雪幻    时间: 2005-12-27 11:40



QUOTE:
黑龙江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一位专家认为,“废除死刑”是国际上的大趋势,中国也在采取尽量“少杀慎杀”的政策。凡是有不杀的情节和理由的,尽量不杀,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坦白等。贵州高院的判决可能与此有关。虽然“认罪态度好”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死刑也在严格控制。都判死刑,社会效果未必好。因此,这两年司法机关在死刑的判决上格外慎重。从明年起,死刑的复核权也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被害人家属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受过去“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

  不过,这位专家也承认,“就这个案子而言,正常情况下是应该杀。只不过国家在执行‘少杀慎杀’政策后,法院执行时格外注意。”

法律和政策是什么关系?如果想改可以修改法律吧?既然还没改,应该现行为准吧?
作者: Phil    时间: 2005-12-28 12:51

万一错杀了呢?
--怎么没人考虑这个问题?

多少个“铁板钉钉”的案子,最近被纷纷“拔钉子”了!当初当地媒体上不也是“证据确凿”吗?

这个报道至少不很全面:只采访了被害人家属和律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呢?

还有,慕容十二郎说的最后那句我很赞同:关键是判的过程,能否体现出公正。至少就这篇报道来说,法院轻判的依据,应该是不足的。
作者: 曹操    时间: 2005-12-28 18:48

如果以上如此判决,那么曾经发生在我们沈阳的一起强奸抢劫杀人案(杀人未遂)的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岂不是冤死了???
作者: 爱上三国的女人    时间: 2005-12-28 19:11

理应处以宫刑
作者: Phil    时间: 2005-12-28 20:57



QUOTE:
原帖由曹操于2005-12-28, 18:48:39发表
如果以上如此判决,那么曾经发生在我们沈阳的一起强奸抢劫杀人案(杀人未遂)的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岂不是冤死了???

中国不是英美的判例法,或者说至今还不是。
--所以,同样犯罪行为,处罚不同,是会发生的。
作者: 小马爱犬屋    时间: 2005-12-28 21:15



QUOTE:
原帖由爱上三国的女人于2005-12-28, 19:11:12发表
理应处以宫刑

最毒**心。  


我建议给他看A  片,吃大剂量伟哥,而又把他绑起来。
作者: 贺兰拍马    时间: 2005-12-28 21:43

就该死刑,而且立即执行!缓什么缓!
作者: Phil    时间: 2005-12-28 21:46



QUOTE:
原帖由贺兰拍马于2005-12-28, 21:43:04发表
就该死刑,而且立即执行!缓什么缓!

嗯,那如果过了一段时间(可能几个月,可能几年),发现其实是一起冤案,那该怎么办?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5-12-30 12:18

确有可能如上边几位同志所说
案子已经扣在被告人身上了,但因依据不足等原因,故采取了死缓。
认罪态度只是找的借口,只是这个借口比较蹩脚而已。
作者: chenchenpk    时间: 2005-12-30 17:33

发表这篇报导的媒体纯属舆论误导群众,干扰独立司法权。
省高院有权根据犯罪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除刑罚。
站在受害人角度,理当千刀万刮;
站在罪犯角度,不满20岁,理当留有一线生机。
作者: 冷剑    时间: 2005-12-30 17:42

既没自首也没什么立功表现,凭啥轻判。
作者: 爱上三国的女人    时间: 2005-12-30 21:37



QUOTE:
原帖由小马爱犬屋于2005-12-28, 21:15:08发表
最毒**心。  


我建议给他看A  片,吃大剂量伟哥,而又把他绑起来。   

真是无毒不**啊

比我阴多了亚!!
我强烈建议给他看A  片,吃大剂量伟哥,而又把他绑起来,并且此时处以宫刑
作者: 庞桶    时间: 2006-1-3 12:21

虽然在中国说这话有点可笑

但我还是要说,“法律是一门严谨的学科”!

楼上几位热衷于探讨生理处罚的同志,开玩笑可以,还是不要太过发散

确有这方面取向的可去图书馆借《世界肉刑大全》一观,图文版,图文并茂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作者: 永远的鹰马    时间: 2006-1-3 17:41

桶王说的有道理
佘案也是如此~~
作者: xyz1160    时间: 2006-1-3 20:57

新闻媒体最不可信,谁可怜就偏向谁.当初.佘详林的冤案不也是如此吗?真希望能去当庭看一看庭审的过程!!!
作者: 虚空夜月    时间: 2006-2-13 12:07

农民17年前因杀人碎尸被枪决 当年被害人仍在世
http://news.sina.com.cn/s/2006-02-13/10019086104.shtml

看看这个案件,看样子留个尾巴也是好事,毕竟错杀的事情也不少。
如此看来,“取消死刑”的话就有了这样一个好处,只要人活着就有可能获得“平反”。
作者: 平生最爱周公瑾    时间: 2006-2-13 12:31

无论怎么想免除死刑,但只要是够了年龄而且是毫无缘故的故意杀人,就必须死。
这样普通百姓心里才塌实。
作者: 黄玮青    时间: 2006-2-13 13:24

如果有凌迟,就可以派上用场了
作者: fredghl    时间: 2006-2-13 13:26



QUOTE:
原帖由小马爱犬屋于2005-12-28, 21:15:08发表
最毒**心。  


我建议给他看A  片,吃大剂量伟哥,而又把他绑起来。   

应该用奇淫合欢散才好啊
作者: fredghl    时间: 2006-2-13 13:38

这个叫什么案子吗,该杀就杀,决不手软,证据不足,该放就放
中国不能废除死刑的,中国的社会绝对应该严刑峻法
不过慎杀就是了,不杀是不行的!
作者: superzz_0    时间: 2006-2-15 15:59

主要是因为罪犯还比较年轻吧....
作者: greak    时间: 2006-3-7 16:27



QUOTE:
原帖由司马懿于2005-12-22, 17:20:49发表


  同时,我还想请那些动辄拿国外说事主张废除、减少死刑的学者,请那些因为被告人“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而免他一死的法官扪心自问:如果这个女孩是您的亲人,您将作出怎样的选择?

将心比心,如果是你儿子犯下这个罪,你就不这么说了.
你在吃鸡的时候考虑过鸡是怎么想的吗?
再多说一句大逆的话:随着社会变革,贫富差距的加大,这类事情会越来越多的.大家拭目以待!
作者: 袖里乾坤    时间: 2006-3-7 16:38

我完全同意罪犯死缓的判决。
    当弱者被杀手消灭,我们心痛一条人命没了;当杀手被我们消灭,是否不用心痛又一条人命没了?
作者: 日向宁次    时间: 2006-3-12 23:34

一看就知道是给了钱的~~这种情况中国到处都是一般20W可以买条命了
作者: 万人刀    时间: 2006-3-12 23:47

如果他在监狱表现良好,家里再花点钱打点打点不出十年就出来了.社会就是这么不公平.
作者: 刀剑笑    时间: 2006-3-31 23:21

杀人偿命!态度好也不能躲避这个。
作者: 程凯    时间: 2006-3-31 23:53

我们高中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但那个女生还活着。。。。。。
对于这种淫贼不杀也当用古代刑法——“宫!”“宫刑”应当从新列入我国刑法!
作者: 平生最爱周公瑾    时间: 2006-3-31 23:58

只说一句,这种人都判死缓,而袁宝憬一家四人三个死刑一个死缓,这只能说明那里面有猫腻,袁知道的太多被人做了。
作者: 闻琴解佩    时间: 2006-4-1 01:20

嘿。。。。真是好笑~~就冲咱中国的国情,增加个砍头都不为过。。。。还想免死刑?乱套咯~
作者: 闻琴解佩    时间: 2006-4-1 01:30



QUOTE:
原帖由 greak 于 2006-3-7 16:27 发表

将心比心,如果是你儿子犯下这个罪,你就不这么说了.
你在吃鸡的时候考虑过鸡是怎么想的吗?
再多说一句大逆的话:随着社会变革,贫富差距的加大,这类事情会越来越多的.大家拭目以待!

如果是自己儿子的话,当然会偏心。这世界上大义灭亲的人少得很(不过如果我是做爹的,这样败坏门风丧尽天良的孽种留来何用)。但作为大众来说,这样恶性的案件当然要客观公正地审判了,如此穷凶极恶的人渣留在世上只会祸害群众。

确实,贫富悬殊越来越大,必定会导致法律有失公正。。。。。。
富人的命和穷人的命,差别太大了~
作者: 真红的稻妻    时间: 2006-4-1 10:09

我朋友跟我说过,一般老干部的子弟,往往都享有特权,他给我说了这么一个案例,一个人预谋杀另外一个人杀了他4次,可惜都没成功,最后被判无期,其实按照法律可以判死刑的.现在大概改为20年了吧,就是因为他家有老干部,他们到还在职的一些老同事里去求出来的,这个人爸妈有可能不是国家干部,但不能排除他爷爷辈是国家老干部,而且可能是文革时期被迫害的老干部.
作者: 南鳶    时间: 2006-4-5 20:03

肯定有受贿的,不用说.
认罪态度又不是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只不过可以考虑而已.
这种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还讲什么认罪态度,真他妈的狗屁.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6-5-9 22:15



QUOTE:
原帖由 greak 于 2006-3-7 16:27 发表

将心比心,如果是你儿子犯下这个罪,你就不这么说了.
你在吃鸡的时候考虑过鸡是怎么想的吗?
再多说一句大逆的话:随着社会变革,贫富差距的加大,这类事情会越来越多的.大家拭目以待!

奸杀~跟奸还是不一样的吧。

国外属于一级谋杀,在中国哪有不死的道理。即使16以下。
作者: 一般般    时间: 2006-5-13 14:58

个人还是偏向死刑。现在的社会制安状况需要严格的死刑制度。
两害相权取其轻,关键是误伤一个好人,与放过一个坏人以及其社会后果哪一个更严重。故我还是偏向于死刑。

[ 本帖最后由 一般般 于 2006-5-13 15:31 编辑 ]
作者: caorui4    时间: 2006-5-13 15:07



QUOTE:
原帖由 慕容十二郎 于 2005-12-22 17:29 发表
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减有期,有期再保外,坐个三五年就可以出来了

呵呵,说得好啊!
作者: 亲园一晓    时间: 2006-5-13 15:15

善哉善哉,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楼上好多人都希望罪犯死,这是不合理的。通了人情,却失了道理。试问人情与道理,我们应该更维护哪一边?
    善哉善哉,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作者: zmgo    时间: 2006-5-13 16:02

惨无人道的罪犯,杀人者偿命,何况数罪并罚?
现在的人早熟,以前的16岁这条责任线已经不合理了,应该下放到12岁。
作者: 一般般    时间: 2006-5-13 16:55



QUOTE:
原帖由 zmgo 于 2006-5-13 16:02 发表
惨无人道的罪犯,杀人者偿命,何况数罪并罚?
现在的人早熟,以前的16岁这条责任线已经不合理了,应该下放到12岁。

呵说句玩笑话,韦小宝16岁不到时,已不知谋杀过多少人了。

但关于16岁的责任线我个人认为还是合理的,必竟韦小宝之流还是极少数。
作者: hengsf    时间: 2006-5-17 12:50

有冤不能伸....这才是当今法律的悲哀啊!!怎么不学习下外国,设立陪审团,多听听民众的意见呢!!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6-5-20 07:55



QUOTE:
原帖由 一般般 于 2006-5-13 16:55 发表


呵说句玩笑话,韦小宝16岁不到时,已不知谋杀过多少人了。

但关于16岁的责任线我个人认为还是合理的,必竟韦小宝之流还是极少数。

死是一个人无法挽回的损失.建议设计谋杀级别.

一级谋杀不限制年龄都需要负责任.14岁以上采用死刑.

另外法不在严而在于公.现在死缓的成保外的太多了。
作者: NZIXRLE    时间: 2006-5-20 11:51

死刑没有必要废,死缓可以废掉了,一个明摆着的空子给人钻的
作者: NZIXRLE    时间: 2006-5-20 12:16



QUOTE:
原帖由 袖里乾坤 于 2006-3-7 16:38 发表
我完全同意罪犯死缓的判决。
    当弱者被杀手消灭,我们心痛一条人命没了;当杀手被我们消灭,是否不用心痛又一条人命没了?

中国缺很多东西,唯独有一样东西不缺
法律对于绝大多数的平民来说,主要的作用在于一个“警”字,如果严厉的刑法能够减轻犯罪,那么我还是赞成刑法严厉一点,如果一个刑法严厉而犯罪依然猖獗,那就是这个政府的悲哀
作者: 夏侯雅伯    时间: 2006-5-20 16:42

乱世才用重典,现在是盛世,哈哈哈,呜呜呜
作者: 夏侯雅伯    时间: 2006-5-20 16:52



QUOTE:
原帖由 Phil 于 2005-12-28 20:57 发表

中国不是英美的判例法,或者说至今还不是。
--所以,同样犯罪行为,处罚不同,是会发生的。

“严打”这一中国特色的产物就是代表
作者: 赵碌碌    时间: 2006-5-27 20:25

不判死刑可以,判宫刑
作者: 风刀霜剑    时间: 2006-5-27 21:21

杀人偿命,古来有之,天经地义。
什么时候,法律如此宽容?对违法者宽容就是对被害人的不公!
我知道了,原来人死了,人死不能复生,就不能再多失去一个,所以我们要宽容,要宽容生者,只要改过就好了。这样那天我也去杀几个人玩玩,然后马上去公安局自首认罪,反正又不会死,怕什么。
作者: 曹操    时间: 2006-6-5 17:53

依照现在中国人的心态,如无严法,势必出乱
作者: 程凯    时间: 2006-6-5 19:08



QUOTE:
原帖由 赵碌碌 于 2006-5-27 20:25 发表
不判死刑可以,判宫刑

不必多说,如果不叛死刑,最好就是宫刑!宫刑!宫刑!
作者: sam0759    时间: 2006-6-5 19:17

让他做太监去
作者: 无心    时间: 2006-6-5 20:40

什么道理!
如此罪大恶极
死十次都不为过
这些同意免死的人
你门好好想一想
要是被强歼的是你的女儿
你还会同意这个判定么
人不能只考虑自己
要为他人设身处地的思考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6-6-6 22:11



QUOTE:
原帖由 无心 于 2006-6-5 20:40 发表
什么道理!
如此罪大恶极
死十次都不为过
这些同意免死的人
你门好好想一想
要是被强歼的是你的女儿
你还会同意这个判定么
人不能只考虑自己
要为他人设身处地的思考

不看强奸~~首先蓄意杀人就是无法挽回的过失.
强奸的伤害可以弥补,可以心理辅导.死可不是能挽回的损失.
作者: 白衣赵子龙    时间: 2006-6-12 15:47

简直太荒唐了
作者: 浮云    时间: 2006-6-12 15:57

还有这种事?
作者: wave    时间: 2006-6-13 03:33

经历了两千多年儒家当道的中国现在缺少的正是法家的思想,无语……
作者: 白小雪    时间: 2006-6-14 00:45

法律不能以认罪态度好坏为量型依据,应以合理的法律条文为准绳,为惨死的姐妹讨回公道。
作者: 午休时间来逛逛    时间: 2006-6-14 02:12

迷信法律的恶果!
作者: wave    时间: 2006-6-14 02:43

最近高法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也可见端倪了,现在什么都要讲人权,慎杀恐怕还是会占上风
作者: 阿卡丽    时间: 2006-7-13 05:15

看到这里,基本总结一下:
1——杀人偿命——杀无赦——死刑
2——哪里犯罪哪里受刑——宫刑
3——以人为本——免死

但是我感觉,面对这类犯罪,最重要的是如何处罚能对犯罪者和社会都有好处?

首先我觉得,他必须对自己的所做负责,无论他的态度现在怎么样,他必须对自己已成立的行为受到惩罚,如果轻判,那就是对犯罪的纵容。

但是宫刑好像很不好,刑完之后呢?关起来还是放了,宫刑后放回社会,他会怎么样?会不会更加变态地报复社会呢?

如果说人道地处理,那至少要让他终生监禁,或者借鉴美国的百年监禁
作者: 雨天傻仔    时间: 2006-7-22 18:15

如果改判这算什么法制~~
作者: lypplay    时间: 2006-7-22 18:52

这能是真的吗?
作者: 孤狼在途    时间: 2006-7-23 01:31

如果认为司法不公,可以要求高检介入。
由某个个案质疑国家的司法制度,不妥,此事未完。
作者: sagaczc    时间: 2006-8-1 11:33

我要是那女孩的父亲,我会当着很多人的面亲手剐了那小子。然后积极认罪,以免一死
作者: 在爱中沉沦    时间: 2006-8-1 14:56

这个人的罪还很难说的,东条英机害死那么多的人,也不就是一个绞刑?而且还有人说他是冤枉的。
回复SAGACZC:
如果那个罪犯的父亲看到你这样,他也会把你剐了,然后积极认罪,以免一死。
作者: 飞将奉先    时间: 2006-8-2 09:47



QUOTE:
原帖由 慕容十二郎 于 2005-12-22 17:29 发表
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减有期,有期再保外,坐个三五年就可以出来了

就算按照这个来也要坐上近十年,不过有关系就是不一样。
作者: 春秋遗民    时间: 2006-8-8 10:47

废除死刑确实是国际的趋势,但是中国是中国,不是美国,也不是欧洲的哪个国家,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和法制建设的深度和广度都要求我们不能马上废除死刑。这么说或许有点 云山雾罩 得感觉。
我就喜欢楼主最后的那句话,问题在于:“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应该作为怎样的因素,介入到量刑需要考虑的所有因素的体系中?
说的没错,如果仅以“态度好”为量刑的标准,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是有些太大了??好坏的标准集中在审判人员一身?无疑这又同时扩大了法官的权力,何谈司法公正?
在下虽然学过几年法律,也不敢称自己是什么“专业人士”,却想大胆地对那些事事皆谈欧美,动辄国际腔调的所谓“专家”们说,外国有判例法以保证执法的如一,中国有么?外国有陪审团能参与判决,中国有么?外国司法监督机构比中国强多少倍?
作者: 春秋遗民    时间: 2006-8-8 10:50

这种集抢劫(持械吧?)、强奸(可能还涉及轮奸吧?)、杀害于一身的重大刑事案件,居然能够死缓??
滑天下之大稽!!!!!!!!!!!!!!!
作者: caorui4    时间: 2006-8-8 11:25



QUOTE:
原帖由 慕容十二郎 于 2005-12-22 17:29 发表
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减有期,有期再保外,坐个三五年就可以出来了

………………无语中
作者: Lovestefanie    时间: 2006-8-10 04:51

原来态度好就可以抵消死刑,那么烧杀戮略之后只要态度好就可以了
以我们国内的情况来说,这种人就该杀,杀一儆百,仁慈是对仁慈的人
对于这种禽兽不如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立朝纲法纪
作者: 项羽    时间: 2006-8-11 00:13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其中原因还用说吗?大家还讨论来讨论去,有必要么???
作者: 肥田鹰    时间: 2006-8-22 12:49

案件不足与外人道也!
作者: 酒魔剑仙    时间: 2006-8-22 13:02

这种人渣光死刑还不够,应该对应他的作案手法,判先阉后杀。

[ 本帖最后由 酒魔剑仙 于 2006-8-22 13:03 编辑 ]
作者: 程凯    时间: 2006-8-22 13:07



QUOTE:
原帖由 酒魔剑仙 于 2006-8-22 13:02 发表
这种人渣光死刑还不够,应该对应他的作案手法,判先阉后杀。

这之前先饱受禁欲折磨一番。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06-8-22 13:39

我支持国家顺应国际形势,但也区别对待。发达国家为减少强奸案发生都设红灯区,这个国家不顺应形势。杀人不偿命不知道是顺应的哪国形势?
作者: 麒麟子    时间: 2006-8-22 13:43

杀人都不偿命了,真可谓天理不容、人伦大变。这可能就是古人说的万民有倒悬之危,国家有累卵之急
作者: shishia    时间: 2006-8-27 16:45

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
关键还是在执行的人:国外可以执行100年的刑而不会出现什么多次减刑,变成有期,再变成十年。中国只要是死缓,就可以在五年内出狱。
所以,无论怎么改,只要是人治,就没有什么法律和公平!
作者: gswwygj    时间: 2006-10-23 23:06

杀人偿命
作者: zbjyihao    时间: 2006-10-23 23:24

已经是抢劫那么没技术的活了,干嘛还要强奸杀人。这种人留着有没什么用
作者: 悲风鸷    时间: 2006-10-23 23:25



QUOTE:
原帖由 麒麟子 于 2006-8-22 13:43 发表
杀人都不偿命了,真可谓天理不容、人伦大变。这可能就是古人说的万民有倒悬之危,国家有累卵之急

杀人不偿命的多了

有时候别人揍你你还手都得坐牢
作者: 武陵君    时间: 2006-11-6 10:45

建议判宫刑,看他以后怎么来?
作者: 吴下小蒙    时间: 2006-11-6 12:10

这种人不杀只会浪费粮食,造成社会动荡
作者: 龙牙    时间: 2006-11-6 12:13

中国的法律就有问题,到现在还有相当大的漏洞!
像讲什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完全就是相关部门无能的表现,同时也是对情况相同的罪犯的不公平.

不管是谁,犯了错就要承担该承担的后果!
作者: 萧十一狼    时间: 2006-11-6 12:45

再喊一下口号: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这是一个伟大的国家,在这里什么奇迹都可能发生
作者: 霹雳娃娃    时间: 2006-11-6 12:59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作者: KVKV    时间: 2006-11-6 13:23

这多美,杀人后装装小绵羊就能免除死刑了  
作者: 大鹏    时间: 2006-11-6 14:19

姑息只能养奸,正因为美国刑法轻,所以他们的犯罪率才这么高
作者: 闻琴解佩    时间: 2006-11-6 16:47

把高院院长老妈也如法炮制了,看它是不是还判个死缓!?昏官!
作者: 尚香    时间: 2006-11-6 16:50

搞死缓坐10年劳出去继续奸女人? 不太可能吧.
死刑反而痛快了他. 支持长期坐监.

还有, 反对因此攻击美国法律政策的人, 人家再宽松社会制度也比国内好吧.
法判制度和犯罪率其实没什么直接关系的. 失业率再高点, 教育机构再搞得完善点.
犯罪分子的主流成分都是一些没文化没工作的人. 与其为这个审判的事儿不忿和争吵, 还不如讨论一下如何教育好下一代.

[ 本帖最后由 尚香 于 2006-11-6 03:56 编辑 ]
作者: 萧十一狼    时间: 2006-11-9 18:41

美国刑法不轻,判几百年的大有人在
作者: 小贩    时间: 2006-11-9 18:44

如果,法制严明,个人感觉坐几十牢比死可怕得多。

可惜,现在要是有钱,牢房类似临时公寓。。。。。。。。。。。。。所以,还是杀掉得好。一了百了。
作者: DECO    时间: 2006-11-10 11:14

目前看法律多数都是强者的保护伞、弱者的断头台
作者: 尚香    时间: 2006-11-12 17:11

法律是人做的, 做的人当然有优势
作者: 春秋遗民    时间: 2006-11-13 16:49

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典型代表!!
作者: qiuweicheng    时间: 2006-11-15 22:06

在中国,审判中,人为因素大,而且证据上也存在取证困难等因素。。
作者: leuu    时间: 2006-12-23 18:32

中国的法庭让人看不懂
作者: 昭福    时间: 2007-1-12 09:41

这种垃圾,
一旦查清楚,最好凌迟了额

[ 本帖最后由 昭福 于 2007-1-12 09:56 编辑 ]
作者: lyflanzhou    时间: 2007-1-14 12:35     标题: 回复 #13 吕布貂蝉 的帖子

想起古代好汉们的一个话,“在过20年老子又是一条好汉”    现在看来不用20年了  10 年足以  最多也15年  ,不过我相信有的狗是改不了吃shi 的,那年如果他长生不老的话,说真的,吃食的狗会到你家的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07-1-24 23:55



QUOTE:
原帖由 慕容十二郎 于 2005-12-22 17:29 发表
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减有期,有期再保外,坐个三五年就可以出来了

三五年?这样简单,大家都去抢劫杀人算了,你的说法肯定行得通,但是到保外至少也得10年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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