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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诱他人嫖娼乘机劫人钱财如何定性 [打印本页]

作者: 蝶无痕    时间: 2005-8-17 20:40

刘某与杨某在107国道信阳某处开了一家饭店,招聘小姐多名勾引过路司机嫖娼,且乘机劫取司机财物。2004年5月9日下午五时许,湖南籍司机王某运输货物到此,被饭店小姐拉入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小姐勾引该司机嫖娼,司机王某禁不住诱惑就同小姐在房内发生性关系,正在进行时刘某等人闯入该房,对王某进行殴打,当场劫得王某手机及建设银行存折等物。刘某等人逼迫王某说出存折密码及金额,当知道存折有6500元时,由于天黑了银行下班,刘某等人便强迫司机在饭店住宿。次日,刘某等人坐车带王某到市内建设银行取出现金6000元。之后王某被放。后王某报案,刘某等人被抓。

  如何定性?
作者: 糖果大魔王    时间: 2005-8-17 20:53

失财是小,是节是大!
作者: 秋月枫舞    时间: 2005-8-17 21:04

抢劫,非法拘禁


唆使卖淫不知法律如何定性
作者: 蝶无痕    时间: 2005-8-17 21:25

非法拘禁
可否视为抢劫的手段行为?
作者: 永远的鹰马    时间: 2005-8-18 17:26

抢劫吸收非法禁锢

另外涉嫌容留妇女卖淫(重罪吖~~~~~)
作者: 蝶无痕    时间: 2005-8-18 17:30

抢劫吸收非法禁锢
怎么吸收?吸收犯的吸收关系还是其他抑或抢劫的手段行为?
作者: 永远的鹰马    时间: 2005-8-18 17:40



QUOTE:
原帖由蝶无痕于2005-08-18, 17:30:54发表
抢劫吸收非法禁锢
怎么吸收?吸收犯的吸收关系还是其他抑或抢劫的手段行为?

手段
作者: stopisneo    时间: 2005-8-23 23:39

单定抢劫啊。
有三罪啊,介绍容留卖淫,抢劫和非法拘禁。

吸收,是说不过去了。为抢劫,拘禁不能看做数个犯罪行为。这个是竞合。具体怎么算都不重要,有司法解释最好去查一下,我是没有这个兴趣了。
以介绍容留卖淫为手段,进行抢劫,当为牵连的一罪。吸收更说不过去了,因为离开主罪,副罪还是可以成立。但副罪的目的是为抢劫,当为牵连。
作者: 七公主    时间: 2005-8-25 13:49

和先杀人再抢劫的抢劫方式一样,主要是非法占有财物为第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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