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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强买强卖的界限 [打印本页]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10-8 12:54     标题: 强买强卖的界限

以38元/只的虾为例。分以下几种情况。
A、酒店标明价格为38元/只。
B、酒店标明价格为38元/份,同时在其他地方标明1份=1只。
C、酒店标明价格为38元,没有其他说明。

交易过程有以下几种可能,
1、顾客:来一份龙虾。店:好的。一共20只760元。
2、顾客:来一份龙虾。店:要几只。顾客,随便差不多就行。店:好的。一共20只760元。
3、顾客:来一份龙虾。店:1份只有1只。顾客,那好,你看着给。店:好的。一共20只760元。
4、顾客:来一盘龙虾。店:好的。一共20只760元。
5、顾客:来一盘龙虾。店:要几只。顾客:一盘还要看个数的啊。店:是的。顾客:那随便差不多就行。店:好的。一共20只760元。
6、顾客:来一盘龙虾。店:我们这里是按只卖的。顾客,那好,你看着给。店:好的。一共20只760元。

那么大家认为那些组合可以算欺诈或者强买强卖?
作者: KYOKO    时间: 2015-10-8 12:58

“店:。。”是在“顾客:。。”以后直接问(说)的?是的话都不算欺诈

如果是吃完以后说的,可以讨论
作者: szwd1997    时间: 2015-10-8 13:07

c有问题,a,b米问题。

1 4有点问题。
作者: 黑炎陽    时间: 2015-10-8 13:29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10-8 12:54 发表
以38元/只的虾为例。分以下几种情况。
A、酒店标明价格为38元/只。
B、酒店标明价格为38元/份,同时在其他地方标明1份=1只。
C、酒店标明价格为38元,没有其他说明。

交易过程有以下几种可能,
1、顾客: ...

很多情況都組合不了的,念起來都理解不通順

強買強賣也不應是這麼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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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是一進去非要押我吃蝦,或者我丟下一毛錢非要吃100斤蝦,這種才叫強買強賣
墨兄說的是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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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买强卖侵犯了公民的自主选择权。
定义:强买强卖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强买强卖明显地破坏了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要严厉的制裁,以保证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 szwd1997    时间: 2015-10-8 13:45

墨叶兄理解的强买强卖和炎阳兄说的那个是一样的。

就是我说了要一份,你给我一个盘子里装20,30份。
作者: luyuancuo    时间: 2015-10-8 16:02

B也有问题,属于擦边球,涉嫌误导消费者。

记得以前在哪看过的,商家有告知义务,顾客有知情权,表达必须通俗易懂或没有歧义。


该案就看法官个人是怎么判了,会不会成为下一个“彭宇案”,会不会助长这种不正之风,莫非又来刷新下限。

[ 本帖最后由 luyuancuo 于 2015-10-8 16:04 编辑 ]
作者: toushion    时间: 2015-10-23 14:02

在店说‘760块’的时候,如果都只是报价行为,而不是已经构成消费了,都没问题吧。
作者: 毛利龙井    时间: 2015-10-31 13:03

只要标明价格,不算强买强卖?五星级酒店一罐可乐30块,你找谁说理去。。。一杯茶水180。。人家还一副有钱没有,没钱别装逼的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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