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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appstore发现曹操传和曹操传mod [打印本页]

作者: lxj920920    时间: 2015-2-25 01:51     标题: appstore发现曹操传和曹操传mod

今天逛appstore,在排行榜上发现了三国志曹操传威力加强版,好像是来自一个叫liming shen的国内公司或者工作室。看简介,我感觉这是个同人工作室的作品,但是不知道有没有拿到版权就拿出来卖钱了。毕竟论坛和法宝上的游戏都是大家兴趣所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拿去卖钱总是不好。我又看到了杨家将传奇和三国志曹操传,还有三国志东吴传。我花了8元买了东吴传看了看,好像用的不是较新的引擎。曹操传和正版一样,杨家将我没玩过,不知道是不是论坛里面这个,也不知道有没有授权,但是之前法宝的皇太极想发app版曹操传接到了韩国版权所有方的律师信,不知道这家是怎么搞定的,或者干脆就是完全没有管…不知道大家什么看法?
作者: septemberxilin    时间: 2015-2-25 09:09

这种事情,肯定是拿来主义,现在这些东西。就算你去举报,举证都麻烦死你
作者: 李明    时间: 2015-2-25 09:25

我是作者,所有mod都有作者授权或者默许。谢谢大家关注。
作者: godtype    时间: 2015-2-25 09:26

其他论坛的事就不要讨论了,
至于授权……楼上汉王已经表态了……

[ 本帖最后由 godtype 于 2015-2-25 09:27 编辑 ]
作者: 李明    时间: 2015-2-25 09:50

大家可以先讨论一下各自看法,后面我会给大家详细说下这事
作者: 司徒苍月    时间: 2015-2-25 11:11

软件版权保护期是 10年,10年后免费
作者: lxj920920    时间: 2015-2-25 11:32     标题: 回复 #3 李明 的帖子

噢,我还以为是其他同人工作室呢,知道是论坛的大大就行啦,能在手机上玩到当然是很开心啦。不过我觉得曹操传原版要小心啊,之前在论坛也发过的手机版曹操传原本是法宝在做的,好像被律师信警告了,然后好像就没敢做下去……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1 13:25     标题: 回复 #3 李明 的帖子

聽說還有姜維傳...

如果是貴公司 可以不要嗎


因為作者絕對沒有要授權

現在嚇得他不敢發吳末傳了


做個MOD 還要擔心被告 真麻煩
作者: 卡密萨玛    时间: 2015-3-1 13:38     标题: 回复 #3 李明 的帖子

默许指的是作者懒得管吗?
作者: 5960    时间: 2015-3-1 14:33

台灣的著作權法是五十年
加上KT在台灣有上市的公司且有販賣台版曹操傳
要是姜維傳被拿去營利原作者會吃官司的,希望撤掉姜維傳的販售

[ 本帖最后由 5960 于 2015-3-1 16:42 编辑 ]

图片附件: 未命名.png (2015-3-1 16:42, 46.8 K)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211
http://www.xycq.org.cn/forum/attachment.php?aid=137646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1 15:31     标题: 回复 #10 5960 的帖子

真的

放過姜維傳吧

大家也不希望玩不到吳末傳吧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1 22:08

不知道有沒有版上大咖和那一個"漢王"溝通一下

他可能是為了讓人在手機上方便玩

但可能害了作者

1.台灣這邊法律和中國那邊不一樣 告下去 死的絕對是r大(姜維傳原作者)

2.r大說 他絕對沒授權

  然後說默許的... 請不要找不到人就說默許啊

  r大可以說沒在軒轅上線 甚至法寶也可以說沒有

  他只是默默的製作 請不要害了一個熱血的MOD製作者

3.強烈希望有大咖處理一下

[ 本帖最后由 qhaabk 于 2015-3-1 22:09 编辑 ]
作者: soft0845    时间: 2015-3-1 22:57

默許嗎...
這個詞彙用的讓人感到相當的憤怒及悲哀

如果放上商店後不收費
至少還不會讓人這麼的反感

小弟是不清楚
用這種方式所獲利的錢
到底是要用在什麼地方

但既然今天姜維傳的"劇情企劃"
已經公開PO文
擔心會被牽扯到後續的法律問題

還請高抬貴手
別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謝謝
作者: 厉鬼小凡诗狂    时间: 2015-3-2 00:10

下载了,制作的不错
作者: 厉鬼小凡诗狂    时间: 2015-3-3 12:32

虽说制作的不错,不过解锁果子居然要付RMB
而且付款方式也太过限制只有支付宝和另外一种
作者: lyqf66    时间: 2015-3-3 13:47

在我国,版权这种东西形同虚设,否则企鹅公司也不会能把产业做到这么大了。中国这边不管山寨不山寨,侵权不侵权,当然了,各人也只是考虑个人能否赚钱,不会考虑对他人会造成什么影响。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3 16:46     标题: 回复 #6 司徒苍月 的帖子

你确定是10年?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3 18:17     标题: 回复 #16 lyqf66 的帖子

問題是姜維傳作者r大是台灣人 看的是台灣的法律

出事的話 他第一個先死

我怕的不是給誰賺錢

怕的是非常可能就這樣澆熄r大製作MOD的熱血


PS:吳末傳早做好幾關試玩版了 但因為這件事 r大完全不敢發了

   做事前 請先想幾秒 不要害到人 真悲哀啊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3 18:24

我真得很好奇

軒轅這麼多好的MOD 你不去做

像岳飛傳 你不去做 還是岳飛傳是軒轅製作 你不敢動

偏偏選個台灣人做的

中國不怕侵權 但台灣是怕的

就算告不成 但只要收到法院通知

每隔幾天就要被叫去法院站

法院還不是隔壁 可能要花好幾小時的時間才到的了


用中國地圖舉例 你家在北京 然後傳你的法院在四川

三四天CALL你一次 你不去就是認罪 要不就花錢消災

你想嗎 你願意嗎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3 18:28

奇怪的事

軒轅大咖 平常都會跑出來"說明"

現在人是還在放年假嗎


李明有回我 說現在下架很麻煩 給他時間處理好版權和r大的問題

奇怪了 下架就下架 是多麻煩

怎麼不先下架 再處理好版權和r大的問題

完全的順序顛倒


因為84呂布傳到軒轅

快10年了

第一次這麼生氣
作者: 卡密萨玛    时间: 2015-3-3 18:29     标题: 回复 #19 qhaabk 的帖子

他们好像就是想害r大,正因为是台湾人所以r大无法告他们他们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卖游戏了
作者: 厉鬼小凡诗狂    时间: 2015-3-4 02:47

呵呵,曹操传到底有没有授权目前也无法考证(在论坛上说个假话太正常了),不过根据楼上几位的发言可知,这个游戏团队在没有要到姜维传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就拿别人的游戏盈利,这样的行为是可耻的
作者: lyqf66    时间: 2015-3-5 10:19     标题: 回复 #18 qhaabk 的帖子

中国人做事情的惯性思维就是这样,不会管会不会影响别人,考虑的首先是自己合适不合适。如果自己合适,那对别人有没有影响就不会考虑了。每天在北京见到的这种事简直不要太多。
作者: 37610716    时间: 2015-3-5 17:16

已看到我的东吴 会不会吃官司!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5 17:43     标题: 回复 #24 37610716 的帖子

我以為只有台灣人被整

想不到37610716大也是  被 默 許  的啊

[ 本帖最后由 qhaabk 于 2015-3-5 17:45 编辑 ]
作者: ysxhm110    时间: 2015-3-5 20:38

其他MOD先不说,至少姜维传就从来没得到过R大的许可。

对于同人工作室的嘴脸,只能送他两个字呵呵。
作者: 厉鬼小凡诗狂    时间: 2015-3-6 04:28     标题: 回复 #24 37610716 的帖子

这么看来楼上某位说的版权问题已经搞定显然包含瞎扯的成分,把别人制作的游戏改成手游不论怎样针得别人同意是基本的。
作者: lxj920920    时间: 2015-3-6 10:43

原来以为姜维传没拿到版权,论坛里的应该拿到了,结果居然也没得到许可。我毫不怀疑,以后各种曹操传mod游戏会被一个接一个 被默许 进去appstore。 既然是论坛汉王所做,论坛里的各个管理者知道这个情况以后集体沉默,我只能怀疑是不是有论坛在后面默默支撑。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6 12:26     标题: 回复 #28 lxj920920 的帖子

對啊 平常都會出來喊話的

現在一個個大咖瞬間沉默

還是這也算是 被默許
作者: x-dvd    时间: 2015-3-6 12:30

如果之前所说的汉王入驻有助于论坛发展指的是这种歪门邪道的话,那我只能衷心地希望这个论坛早点倒闭了。
作者: 357254320    时间: 2015-3-6 17:50

默许,呵呵,都是"被"默许的吧
作者: 357254320    时间: 2015-3-6 17:50



QUOTE:
原帖由 37610716 于 2015-3-5 17:16 发表
已看到我的东吴 会不会吃官司!

你还在轩辕啊,还在做mod吗

[ 本帖最后由 357254320 于 2015-3-6 18:08 编辑 ]
作者: 357254320    时间: 2015-3-6 17:57



QUOTE:
原帖由 李明 于 2015-2-25 09:25 发表
我是作者,所有mod都有作者授权或者默许。谢谢大家关注。

R大明确表示没有许可
楼上东吴作者表示刚知道这事
大兔子早已消失
敢问你哪来的授权?自己授给自己的吧,呵呵
作者: 落叶    时间: 2015-3-6 18:54

默许,这个词用的好,颇得我国官场真传。

问题是用mod盈利,那些mod作者要倒霉了,因为他们做这些mod同样没拿到原作{光荣?}的授权,只是因为没有用mod盈利,所以没事,现在某些人拿来盈利,这些被默许的mod制作者没拿到一毛钱的利益却可能被连累沾上事,就如同楼上那个用繁体字坛友所担心的那样,这种只顾自己赚钱不顾他人的厚颜做法已经超出了山寨抄袭等等范畴,直接往无耻而去。
作者: x-dvd    时间: 2015-3-6 19:14



QUOTE:
原帖由 落叶 于 2015-3-6 18:54 发表
默许,这个词用的好,颇得我国官场真传。

问题是用mod盈利,那些mod作者要倒霉了,因为他们做这些mod同样没拿到原作{光荣?}的授权,只是因为没有用mod盈利,所以没事,现在某些人拿来盈利,这些被默 ...

就算不谈什么版权问题、什么盈利问题,拿别人的东西之前要打招呼,这是常识,默许是个什么J8玩意?
希望此事能有个说法,如果是论坛高层合谋的话,请集体出来道歉。
作者: lysghhz520    时间: 2015-3-6 20:07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6 20:20     标题: 回复 #35 x-dvd 的帖子

这在中国根本不是常识。
我们下载光荣的曹操传,跟光荣打过招呼了吗?
作者: x-dvd    时间: 2015-3-6 21:05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6 20:20 发表
这在中国根本不是常识。
我们下载光荣的曹操传,跟光荣打过招呼了吗?

此例不是很恰当,曹操传作为商品,获得的方式是支付对价来购买,而不是“招呼”。
“招呼”后可分“允”与“不允”,而商品在购买后即获得。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6 21:10     标题: 回复 #37 zhouhuan 的帖子

對啊

我下載曹操傳拿去賣 被告死的的是我 無話可說

但李明拿去賣的是其他人製作的 如果被告 死的是其他人

真的是害死人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6 21:15

如果豪曹被拿去賣

然後被告

豪曹製作者甘願嗎


會不會甚至就決定不做MOD了

因為做了 就準備上法院


這是軒轅要的嗎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6 21:20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15-3-6 21:05 发表

此例不是很恰当,曹操传作为商品,获得的方式是支付对价来购买,而不是“招呼”。
“招呼”后可分“允”与“不允”,而商品在购买后即获得。

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不告而取。
另外,轩辕上的很多转帖也都是没打招呼就转过来了吧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6 21:32

一直不关心MOD,居然还有这种事,但想起来突然多了这么一个王,就可以理解了。汉王大概是向轩辕付费买了MOD,或者是经过轩辕同意,将MOD卖出去,所以才成为诸候的。

我就说嘛,之前,这个汉王的ID从未见过,突然就出现了,原来是这个原因。

至于为什么不能先下架,再解决版权,无责任恶意揣测一下,原因不过有二,一是已经卖出去了,买方或者是汉王,或者是其它机构,钱收了,这时要下架,只怕不仅是要把钱吐出来,还会赔偿;二是根本就不想下架,先把钱赚到手再说。

PS,这种事既不飘红,也不染蓝,显然是想低调处理此事,也算是中国特色了。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6 21:36 编辑 ]
作者: lysghhz520    时间: 2015-3-6 21:38     标题: 回复 #42 杏花疏影 的帖子

向轩辕付费买MOD?,那个工作室出的手机版那几个MOD跟轩辕有什么关系?都不是轩辕做的好么…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6 21:46



QUOTE:
原帖由 lysghhz520 于 2015-3-6 21:38 发表
向轩辕付费买MOD?,那个工作室出的手机版那几个MOD跟轩辕有什么关系?都不是轩辕做的好么…

我不玩MOD,我不清楚具体事件,只是这个贴子中,不是很多人都说轩辕的MOD上了APPSTORE了吗?

至于那个工作室我更不知道了。但如果这个工作室的老板或实际控制人,再或是重要人物,本来就是轩辕的诸王之一呢?

当然,我只是猜测,没有证据。不过,多少年前,轩辕就要商业化,一直没成功而已。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6 21:48



QUOTE:
原帖由 qhaabk 于 2015-3-6 21:10 发表
對啊

我下載曹操傳拿去賣 被告死的的是我 無話可說

但李明拿去賣的是其他人製作的 如果被告 死的是其他人

真的是害死人

这方面的法律我就不懂了,难道修改个东西也这么危险?我自己修改着玩,不小心被别人偷走拿去卖钱,就会被告吗?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6 21:55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6 21:46 发表

我不玩MOD,我不清楚具体事件,只是这个贴子中,不是很多人都说轩辕的MOD上了APPSTORE了吗?

至于那个工作室我更不知道了。但如果这个工作室的老板或实际控制人,再或是重要人物,本来就是轩辕的诸王之一呢 ...

你这就是瞎猜了,轩辕从来没有说mod要商业化。
而且这些mod也不是轩辕的mod,向轩辕买有什么用?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6 22:04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6 21:55 发表

你这就是瞎猜了,轩辕从来没有说mod要商业化。
而且这些mod也不是轩辕的mod,向轩辕买有什么用?

轩辕要商业化,最先成功,而且很可能唯一能成功的,只能是游戏,除了MOD,还有什么?

至于是不是轩辕的MOD,这很重要吗?出售这些MOD只要有一个条件就够了,就是我可以组织许多人,在这里制作MOD,同时吸引外人来轩辕发MOD,不然,谁有那么多的时间与精力在网上搜来搜去?而且在网上找,还可能会面临一些技术问题,无法找到原作者呢。

我当然希望轩辕不这么做,毕意这是一个文化论坛,我没事时,还要到这里转转呢。如果轩辕走了这条路,早晚会栽跟斗。
作者: ylh2004    时间: 2015-3-6 22:31

曹操传Mod能上App是一件好事,至少可以扩大曹操传mod的影响力,别谁谁一拿起手机玩得都是舰娘。
关于版权的问题,根据我对天朝法律的了解,如果真有麻烦也必然是汉王的公司自行承受,没什么可能能牵连到Mod原著者。,
不过尽管如此,还是希望汉王能更耐心的与作者联系,真正取得他们完全授权后再推出产品,这中间虽然肯定不会有法律问题,但还是会有情感上面的问题。没有人希望不告而取,哪怕下架再麻烦,该下还得下,人不怕犯错,怕得是知错而不改。
最后,还请汉王谨慎,不要把好事变成坏事。
另外,希望那些根本不关心曹操传发展、只对吵架斗嘴有兴趣的闲汉不要在此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都给我滚将出去,要挑衅要吵架都回你们的茶座水区鼓区的一亩三分地去。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6 22:35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6 22:04 发表

轩辕要商业化,最先成功,而且很可能唯一能成功的,只能是游戏,除了MOD,还有什么?

至于是不是轩辕的MOD,这很重要吗?出售这些MOD只要有一个条件就够了,就是我可以组织许多人,在这里制作MOD,同时吸引 ...

我没说轩辕mod商业化不可能成功,我是说轩辕没想过mod商业化,这是两回事。不知道你是从哪里看出轩辕想搞商业化的?
如果这些mod不属于轩辕,而轩辕独自出售这些mod又不通知原作者,你认为还会有人来轩辕做mod吗?所有的mod都是玩家凭兴趣做的,不是轩辕组织的,要买当然是向作者买才会吸引人继续做mod,向轩辕买有什么用?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6 22:43



QUOTE:
原帖由 ylh2004 于 2015-3-6 22:31 发表
曹操传Mod能上App是一件好事,至少可以扩大曹操传mod的影响力,别谁谁一拿起手机玩得都是舰娘。
关于版权的问题,根据我对天朝法律的了解,如果真有麻烦也必然是汉王的公司自行承受,没什么可能能牵连到Mod原著 ...

根据前面的回复来看,台湾的法律似乎跟大陆不一样,说不定真有可能被告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6 23:05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6 22:35 发表
我没说轩辕mod商业化不可能成功,我是说轩辕没想过mod商业化,这是两回事。不知道你是从哪里看出轩辕想搞商业化的?
如果这些mod不属于轩辕,而轩辕独自出售这些mod又不通知原作者,你认为还会有人来轩辕做mod吗?所有的mod都是玩家凭兴趣做的,不是轩辕组织的,要买当然是向作者买才会吸引人继续做mod,向轩辕买有什么用?

当年大头笨笨就提出过轩辕商业化,被诸王赏识,你说轩辕想不想商业化?

至于后面那个问题,第一,如果原作者不知道呢?当然现在暴露了。第二,如果原作者不知道会有这么多的纠纷呢?
作者: maomao83118    时间: 2015-3-6 23:33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6 23:05 发表

当年大头笨笨就提出过轩辕商业化,被诸王赏识,你说轩辕想不想商业化?

至于后面那个问题,第一,如果原作者不知道呢?当然现在暴露了。第二,如果原作者不知道会有这么多的纠纷呢?

唉,论坛生存不易,什么都跟钱扯上关系,生存更不易啊
作者: lxj920920    时间: 2015-3-7 00:30     标题: 回复 #45 zhouhuan 的帖子

改了不卖钱是没事的,比如像东方project也有很多同人作品。但是一旦商业化就会有问题。而且任谁都不像自己做的mod被别人作为赚钱的工具而不知情,这种做法无疑会打击制作者积极性,更何况还有法律风险。国内也许还好,台湾就很难说了。曹操传mod本来就不是一个大圈子,这样一弄只怕将来的新作品更少了。我个人还是很希望看到吴末传的出世。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7 07:03     标题: 回复 #48 ylh2004 的帖子

如果中國法律OK 那請全力發展吧

但為什麼偏偏要選唯一一個台灣人做的MOD

就這麼想要r大送死嗎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7 08:44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6 23:05 发表

当年大头笨笨就提出过轩辕商业化,被诸王赏识,你说轩辕想不想商业化?

至于后面那个问题,第一,如果原作者不知道呢?当然现在暴露了。第二,如果原作者不知道会有这么多的纠纷呢?

要商业化应该早就有动作了,轩辕又不是没有自己的mod,怎么会等到同人出来后用别人的mod商业化。
还有第一,如果原作者不知道,这么多玩家也会知道,一传出去肯定不会有人在轩辕发mod。第二,不知道你说的纠纷是什么,如果原作者知道并同意自己的作品被商业化,现在这些纠纷就没有了,其他玩家也就没资格说什么了。第三,现在的轩辕根本就没有号召力,不可能召集到人的。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7 08:53



QUOTE:
原帖由 lxj920920 于 2015-3-7 00:30 发表
改了不卖钱是没事的,比如像东方project也有很多同人作品。但是一旦商业化就会有问题。而且任谁都不像自己做的mod被别人作为赚钱的工具而不知情,这种做法无疑会打击制作者积极性,更何况还有法律风险。国内也许 ...

我自己不卖钱,是被别人偷去卖钱的,这样自己不用承担责任吧。东方的同人作品这么多,如果被别人拿去卖钱自己还要承担责任,那谁还会去创作。
不过,把自己改的东西拿到网上传播,这在有些地方确实违法,台湾估计就是这种情况,姜维传的作者应该是怕这个。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7 10:16

昨天原来还有这样一贴,做了警察还真是不一样,什么说都是掷地有声,做什么都威风凛凛,不关心曹操传就不能说话了?说话就是“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难怪我国司法一直被人诟病。

按这个逻辑,咱也可以希望与自己不对付的人,请滚将出去,想骂人回自己家去,别在这里出言不逊。

PS,幸亏只是一个节度,倘若权限大一点,岂不是就要把我封了,好怕怕。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3-7 10:25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7 08:53 发表

我自己不卖钱,是被别人偷去卖钱的,这样自己不用承担责任吧。东方的同人作品这么多,如果被别人拿去卖钱自己还要承担责任,那谁还会去创作。
不过,把自己改的东西拿到网上传播,这在有些地方确实违法,台湾 ...

话不能这么说的。谁知道作者和卖者私下是否有交易。

无论如何,我们私自改游戏是被游戏制作公司“默许”的。
但是我们私自改游戏然后拿出来卖钱,估计没有那个商业公司会同意。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3-7 10:27

我不认为MOD能卖钱。

我也不反对MOD卖钱,只要作者愿意承担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我坚决反对不经过MOD作者同意就卖钱。不管是否涉及法律问题。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3-7 10:29



QUOTE:
原帖由 ylh2004 于 2015-3-6 22:31 发表
另外,希望那些根本不关心曹操传发展、只对吵架斗嘴有兴趣的闲汉不要在此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都给我滚将出去,要挑衅要吵架都回你们的茶座水区鼓区的一亩三分地去。

请问,你如何界定哪些人是否关心曹操传的发展。
哪些人又是刻意来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把MOD商业化错误路线,算不算不关心曹操传的发展。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7 10:33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3-7 10:29 发表


请问,你如何界定哪些人是否关心曹操传的发展。
哪些人又是刻意来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把MOD商业化错误路线,算不算不关心曹操传的发展。

其实轩辕能将MOD商业化,是一件好事,毕竟有了收入,轩辕的硬件能得到改善,还可以多运营一段时间,关键如何做,出了事如何解决,这种事情闹大了,对整个轩辕都不利,而不仅仅是MOD区自身的事情。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3-7 10:35

举一个例子:
我是MT动画,不卖钱好像没事。不过现在做不下去了。
我是MT游戏,卖钱的,马上被告了,现在人物形象全部都修改了。

对我是MT系列不是非常熟悉,可能有小出入。
作者: 357254320    时间: 2015-3-7 10:47     标题: 回复 #62 墨叶 的帖子

MT动画也算是给暴雪宣传
不少afk的看了动画又有了玩的念头
不以之盈利的情况一般都都是默认的
就算暴雪这种大公司也没功夫管这个
各种游戏一票一票的mod,只要不商业化基本都没管的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3-7 10:57     标题: 回复 #63 357254320 的帖子

我就是这个意思。
免费的可以默许,盈利的很难得到官方的默许。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7 10:58     标题: 回复 #61 杏花疏影 的帖子

你自己改着玩 ,不拿来卖钱,版权方(光荣)管不到。但你拿来卖钱,商业化连版权都没有,做的就不对,对这个论坛有利与不利看做的是什么事。法宝网的皇太极收到过律师函,有兴趣的可以去查一下,起因宣传了某“曹操传手游”,于是购买了曹操传手游版权的韩国公司发函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7 10:59

如图所示。

图片附件: 2222.png (2015-3-7 10:59, 294.28 K)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124
http://www.xycq.org.cn/forum/attachment.php?aid=137703


作者: 神州无敌    时间: 2015-3-7 11:03     标题: 回复 #60 墨叶 的帖子

这就看账是怎么算了。如何说搞mod不经过任何征询和同意能赚50w,他要赔偿光荣30w,他也可以搞。万一人家不告呢?那就是净利润了。如果光荣不追究,mod的作者也应该分到利润,或者你要给股权或期权,否则人家不会给版权你。然后再下来地图作者,形象作者,文本作者是不是出力了?是不是应该分享到利润?这些的利润就是mod作者分配了。

综上:光荣不找你,商业化可期,但要做好各个环节的利润分配。
      光荣找你,你就等着赔偿吧。那也只能卖曹操传不能卖mod,如果卖mod,你就要向作者买版权,mod作者就要向光荣买版权。

我以前也分析过,现在大家做mod在乱玩玩,光荣不会管你,等曹操传mod真风起云涌了,光荣不分自己原本种下的蛋糕胚才怪。

所以商业化的关键是复杂,不是支持不支持的问题。哪个业内人不想赚点钱,等真商业的话,层层计算,说不定要亏个几万,就知道利害了。

[ 本帖最后由 神州无敌 于 2015-3-7 11:05 编辑 ]
作者: 357254320    时间: 2015-3-7 11:30     标题: 回复 #64 墨叶 的帖子

对,从道德方面说,同人是不问自取,用别人的作品盈利连原作者都不知道
从法律上说,同人没ccz版权,也没有mod版权,mod作者也是有个人知识产权的
同人在贴吧还口口声声说有mod作者授权,并且在和光荣谈版权
殊不知ccz的版权早在13就授权给棒子了,不知道同人到底是在和谁谈呢

[ 本帖最后由 357254320 于 2015-3-7 11:31 编辑 ]
作者: star175    时间: 2015-3-7 11:47

尼玛
修改引擎算不算侵权?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7 11:49



QUOTE:
原帖由 star175 于 2015-3-7 11:47 发表
尼玛
修改引擎算不算侵权?

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绝对没有问题。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7 11:50     标题: 回复 #69 star175 的帖子

看你有没有用于商业目的 不拿出去卖 没事
作者: star175    时间: 2015-3-7 11:51     标题: 回复 #70 杏花疏影 的帖子

貌似姜维传和东吴志用的都是我改的引擎,这样我会不会有连带责任哩??
作者: star175    时间: 2015-3-7 11:53     标题: 回复 #71 SAKI 的帖子

我自己当然没那去卖,只是免费提供引擎下载,但是象现在这样,mod使用了我改的引擎,然后拿去卖,又该怎么算?
作者: 357254320    时间: 2015-3-7 11:59     标题: 回复 #73 star175 的帖子

应该不会,最多也就追究到mod作者吧
不过这方面确实不怎么懂,也说不好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7 12:17     标题: 回复 #73 star175 的帖子

不好讲。首先追究的是谁卖的,你有没有连带责任真不清楚
Van太守的rpgviewer明确写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不知道你的发布帖有没有写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7 12:22



QUOTE:
原帖由 star175 于 2015-3-7 11:51 发表
貌似姜维传和东吴志用的都是我改的引擎,这样我会不会有连带责任哩??

单从法律上讲,肯定会有连带责任的。

知识产权这玩艺,麻烦得很,如果对方真要追究,闹到法院,即时你举证了,这两款游戏出售与你无关,也会判你赔偿个酌情损失,至于多少,那我就不清楚了。如果造成对方损失很大,单从法律上讲,有人要负刑事责任,不过,你应该不会到这个地步,你改的引擎是出于学习与研究目的。

不过,我觉得也不必太过担心。

PS,当然,如果是被盗应该没有任何责任,但你发到网上,就有这个风险了。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7 12:26 编辑 ]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7 12:29     标题: 回复 #73 star175 的帖子

台灣的狀態是

管你有沒有賣 只要告人的想告你

你收到傳票 就是要去法院解釋 不去就是認罪

而且可能不是只有幾次

然後傳你的法院如果在南極 你就是要去南極

而不是去離你家最近的法院報到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7 12:32     标题: 回复 #75 SAKI 的帖子

寫那個沒有用

法院傳你 你還是要去報到

寫那個 最多只是可以解釋 被輕判或沒罪

但被傳還是要去法院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7 12:33

所以我才說錢不是最大的問題

最大的問題在跑法院

而且不一定是說有跑就一定沒罪

真得浪費時間 完全是在害人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3-7 12:37

恐怕MOD商业化会导致MOD最大的退步。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7 12:40     标题: 回复 #78 qhaabk 的帖子

这个我知道,台湾的法律在这方面算是比较严谨的,万恶之源就是有人钻钱眼想去商业化,不商业化谁去管,反正这个论坛吗,没啥好讨论的,人家是诸侯王,你我只是普通用户,他自己不撤下去那么也没办法了,mod退步不可避免,因为没人愿意自己辛辛苦苦做的东西被人利用,害的自己跑去法院。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7 12:41     标题: 回复 #80 墨叶 的帖子

因為會完全澆熄製作者的熱血

想想現在的瓦崗或其他製作中的

會不會可能看到這狀態

就想還是不要做比較安全

然後就結束了
作者: 落叶聚还散    时间: 2015-3-7 12:42



QUOTE:
原帖由 SAKI 于 2015-3-7 12:40 发表
这个我知道,台湾的法律在这方面算是比较严谨的,万恶之源就是有人钻钱眼想去商业化,不商业化谁去管,反正这个论坛吗,没啥好讨论的,人家是诸侯王,你我只是普通用户,他自己不撤下去那么也没办法了,mod退步 ...

在大陆写这个也没用。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7 12:45     标题: 回复 #67 神州无敌 的帖子

這就好笑了

還要看怎麼算的喔

那如果被判無期

是不是要說以前怎麼沒算到

一定要賭不會被抓到 不會被重判

最爽的是 出事的不是我 反正是別人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7 12:45     标题: 回复 #83 落叶聚还散 的帖子

天朝是个神奇的国度
话说回来,就算大陆的版权意识没有那么强
苹果可是在大陆有代理有卖国行而且那个同人可是在大陆的
作者: 神州无敌    时间: 2015-3-7 13:05     标题: 回复 #84 qhaabk 的帖子

你这就自我YY和自己吓自己。又不是没过例子,设个私服被判刑了3年,还无期。

上面有朋友说到了,没有用于商业用途就行。即没有盈利。

不存在什么出事是别人,自己纯粹受益。

这个打个比方就明朗了:光荣是钢材,他如果把版权卖给了谁,谁就代替他成为钢材。mod作者是刀,没有光荣就没有mod作者的作品。无授权运营mod者是杀人犯,请问杀人犯杀人了,你把做刀的人关起来?什么时候抓做刀的人?那就是做刀的人知道杀人犯进他的货就是为了杀人。即mod作者认可他的行为并从中受益。

[ 本帖最后由 神州无敌 于 2015-3-7 13:07 编辑 ]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7 13:10



QUOTE:
原帖由 qhaabk 于 2015-3-7 12:45 发表
這就好笑了

還要看怎麼算的喔

那如果被判無期

是不是要說以前怎麼沒算到

一定要賭不會被抓到 不會被重判

最爽的是 出事的不是我 反正是別人

这是不可能的,如果出事的话,首当其冲的就是汉王的公司。

问题是,倘若汉王的公司只是几个人组织起来的,也没有其它什么盈利来源,一拍两散,万一人家找到轩辕来,最后哪个诸候王去应诉?

当然轩辕是私人论坛,这事轮不到我管,与我没关系,咱就是说一声而已。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3-7 13:18



QUOTE:
原帖由 star175 于 2015-3-7 11:53 发表
我自己当然没那去卖,只是免费提供引擎下载,但是象现在这样,mod使用了我改的引擎,然后拿去卖,又该怎么算?

按最坏的考虑,会有如下推理。
肯定是你私下授权的。私下有交易,卖者不过是幌子,本质还是你在卖钱。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7 13:18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3-7 10:25 发表


话不能这么说的。谁知道作者和卖者私下是否有交易。

无论如何,我们私自改游戏是被游戏制作公司“默许”的。
但是我们私自改游戏然后拿出来卖钱,估计没有那个商业公司会同意。

那么私下改了游戏后放到网上传播有没有被默许呢?
更何况我们从网上下载原版本身就是违法的,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对mod做什么都是违法的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3-7 13:21     标题: 回复 #89 zhouhuan 的帖子

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一般是被原公司默许的。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7 13:21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7 13:18 发表

那么私下改了游戏后放到网上传播有没有被默许呢?
更何况我们从网上下载原版本身就是违法的,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对mod做什么都是违法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于学习与研究目的,可以不被追责。其实如果不商业化,就算有责任,版权方也不会找你麻烦,因为你这么做扩大了版权方产品的知名度,找你麻烦不但无利可图,自己还有损失,谁会做这种事情?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7 13:26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3-7 12:37 发表
恐怕MOD商业化会导致MOD最大的退步。

同人那种行为才会导致退步,如果是合法的商业化那就不一定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3-7 13:29     标题: 回复 #92 zhouhuan 的帖子

能合法化当然是进步。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7 13:37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3-7 13:21 发表
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一般是被原公司默许的。

那不一定,公司怎么可能会默许你免费下载自己的东西。就像现在的日本动画,都是明令禁止私下传播的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7 13:45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7 13:21 发表

按照法律规定,用于学习与研究目的,可以不被追责。其实如果不商业化,就算有责任,版权方也不会找你麻烦,因为你这么做扩大了版权方产品的知名度,找你麻烦不但无利可图,自己还有损失,谁会做这种事情?

私下修改传播的行为是否合法暂且不说,对这个还真不了解。
不过私自下载肯定违法,如果版权方仅仅为了知名度就默许盗版的发展,那现在的公司还费尽心思去做防破解系统干嘛。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7 14:02



QUOTE:
原帖由 SAKI 于 2015-3-7 12:40 发表
这个我知道,台湾的法律在这方面算是比较严谨的,万恶之源就是有人钻钱眼想去商业化,不商业化谁去管,反正这个论坛吗,没啥好讨论的,人家是诸侯王,你我只是普通用户,他自己不撤下去那么也没办法了,mod退步 ...

这跟论坛和头衔没关系,就算干这件事的是普通用户,轩辕也管不了。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7 14:26     标题: 回复 #96 zhouhuan 的帖子

哪能说没关系,对待的态度就有区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7 16:54



QUOTE:
原帖由 SAKI 于 2015-3-7 14:26 发表
哪能说没关系,对待的态度就有区分

其实是诸侯王反而还有商量的机会,如果是普通用户估计理都不理别人了。
不过轩辕最多也就是把这个王撤掉而已,要游戏下架还得看同人怎么做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7 17:01     标题: 回复 #98 zhouhuan 的帖子

第一种说法不大可能 第二种说法看天由命
反正大不了见不到新的mod而已
作者: s12885    时间: 2015-3-7 18:48

我是台湾人 故意转成简体字的
李明就是标准的人不要脸天下无敌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7 19:17     标题: 回复 #91 杏花疏影 的帖子

版權方如果想通殺 全告也是可以的

就算最後更不成

但光跑法院就夠你幹的了


明明我沒有要犯罪 是別人拖著我 還不說 這死法真悲哀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7 19:19     标题: 回复 #86 神州无敌 的帖子

這只是誇張的說法

那就照你的說法好了

被關三年 你莫名的被法院說你要被關三年喔

這對嗎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7 19:20

請不要一直說 不會有事啦 巴拉巴拉的

那最後出事誰負責


現在我們大家說這麼多

李明不是說要解釋 是解到哪了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7 19:24

就算說 只是學術研究

但只要有被告到

法院就會傳你到場


台灣光下載個電影 沒有賣 就被抓了200個人 還只是意思一下抓個200就好
作者: ysxhm110    时间: 2015-3-7 19:43

看了楼上某些人的发言,我都快笑哭了。

某些从来没得到过MOD制作者同意的作品就擅自拿出去卖钱,居然还有人给这种行为冠上“为了曹操传MOD更好的发展”这样高大上的帽子。我只想说,人不要脸不要紧。你TM不要脸了,还如此光明正大的说出来,我感觉这已经不算要不要脸的问题了。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7 19:48



QUOTE:
原帖由 ysxhm110 于 2015-3-7 19:43 发表
看了楼上某些人的发言,我都快笑哭了。

某些从来没得到过MOD制作者同意的作品就擅自拿出去卖钱,居然还有人给这种行为冠上“为了曹操传MOD更好的发展”这样高大上的帽子。我只想说,人不要脸不要紧。 ...

不要激动,某些人的嘴脸一贯如此。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7 20:51     标题: 回复 #104 qhaabk 的帖子

挡箭牌就是 大陆的版权意识不够 法规不是很完善 你管不到 仅此而已 呵呵
人家是诸侯王 有权限的 你在这再说也不会理你的
作者: windyfreedom    时间: 2015-3-7 23:05

真是惊呆了,这还是那么多年给过我热情和憧憬的轩辕?有的官员就是这种说法?在论坛你们大,我倒想知道这事让论坛外的人知道你们是不是还能这么理直气壮。
授权倒是拿出证据啊。要说法律的时候就说法律,要说发展的时候就说发展了?
作者: 厉鬼小凡诗狂    时间: 2015-3-8 04:41

为表示抗议,已删这款手游
作者: 绝种怪小拧    时间: 2015-3-11 19:55



QUOTE:
原帖由 厉鬼小凡诗狂 于 2015-3-8 04:41 发表
为表示抗议,已删这款手游

这手游我看到就没打算下 我为什么要下? 电脑能免费玩的为什么要付费下这个? 你如果是自己做的一款mod付费下我也就买了 可是这还是拿别人的作品来卖钱还口口声声说经过授权和“默许” 不说别的 姜维传就没有被允许 请问你的默许呢? 是不是你不打招呼拿了别人的东西还不告诉人家说别人借你了?
作者: 光龙剑    时间: 2015-3-11 21:38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满级MOD、加密MOD、或者游戏开头注明禁止转载、列明下载论坛、作者等内容的MOD没有被请到APP上去。
R大的制作功力,相信玩过姜维传的朋友深有体会,绝对一赞。但如果因为这件事而让R大的另一力作吴末传“流产”,损失的不单是这么多年众多玩友对MOD的热情和关注,更多的或许是轩辕坛友的流失,这不是危言耸,此事非同小可,希望贵轩管理层三思。
天朝的现行法律或许对版权起不了什么实际影响,但R大是台湾人,他遵守的是台湾法律,身在大陆的我们若还在揣摩有没有受到牵连是没有意义的,因为R大已现身说出自己的担忧,可知道事态的严重性。
作者: 厉鬼小凡诗狂    时间: 2015-3-12 04:10     标题: 回复 #110 绝种怪小拧 的帖子

电脑能玩游戏那iPad和iPhone还要开发游戏干什么?电脑上能玩和手机上再玩本来就不矛盾的。之前下载的时候也不了解制作方的其他行径,不过画面倒确实可以的,适用于手机界面。

[ 本帖最后由 厉鬼小凡诗狂 于 2015-3-12 04:17 编辑 ]
作者: compte    时间: 2015-3-12 07:31

求攻略
作者: 金炎陽    时间: 2015-3-12 08:58

我提議折衷一點吧
"被默許"還是"真默許"乾脆放一邊算了
請R大跟漢王主動聯繫一下明確表示一下"非常反對"

最好是請R大來軒轅解釋一下,或者致封公開信給諸王

那就不存在這個許還是不許的糾紛了罷
作者: 金炎陽    时间: 2015-3-12 09:16

當然這幾位著急的大大可能會問
"那如果R大不許還是被放上APPSTORE了怎麼辦?"

這我認為就不是論壇層面能解決的事情了

=====

私以為當下最關鍵是R大出來舉證是本人,然後澄清其是許還不許
有沒有"默許"可以到後一步再追究

這樣對當下事情比較有利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12 12:18     标题: 回复 #115 金炎陽 的帖子

笑死人

r大又不在軒轅上線

再說 要舉證

也是漢王李明要舉證吧

真得完全立場互換啊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12 12:19

漢王李明就回訊息給我過

承認沒和r大聯絡就硬上手機了
作者: silentvirgin    时间: 2015-3-12 12:22     标题: 回复 #24 37610716 的帖子

真出事少不了你的……
作者: 李云    时间: 2015-3-12 13:03



QUOTE:
原帖由 qhaabk 于 2015-3-12 12:19 发表
漢王李明就回訊息給我過

承認沒和r大聯絡就硬上手機了

請公開訊息內容(截圖)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12 13:13     标题: 回复 #115 金炎陽 的帖子

你扯把你
李明说得到了授权那么他来举证啊
作者: 金炎陽    时间: 2015-3-12 13:16



QUOTE:
原帖由 qhaabk 于 2015-3-12 12:18 发表
笑死人

r大又不在軒轅上線

再說 要舉證

也是漢王李明要舉證吧

真得完全立場互換啊

話雖如此,但是現在與其硬要糾結有沒有"默認"這點
還不如直接請R大麻煩一下來表示一下"強烈反對"
作者: 金炎陽    时间: 2015-3-12 13:40



QUOTE:
原帖由 SAKI 于 2015-3-12 13:13 发表
你扯把你
李明说得到了授权那么他来举证啊

我完全同意,我也不是瞎扯,只是說提的是個權宜的做法
我意思是漢王舉證很消極的前提下能不能請R大這邊多走一步

事實上R大要注冊個軒轅號,或者在自己的論壇發個公開信的帖然後轉個連結過來也並不困難

=====

怎麼說呢,舉個例子.......你問我說打我一百拳好不好

你說我默認,我也不跟你辯論,我就現階段大聲否認,
私以為是對現狀最有幫助的

當然原則上我不回答你是不能忽然打我的,但是既然你問了,與其不回答"行",還不如我果斷乾脆點回答"絕對不行!",就更保險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3:57

姜维传是在法宝网发布,那作者应该可以上法宝网吧,在那边申明也一样。
其实让作者现身说法也是有道理的,我们并不知道作者怎么想,或许作者自己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本帖中东吴传的作者和引擎作者都出现过,虽然表明自己有点担心但却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这就是一种默许了。姜维传的作者既然已经知道这件事却没有表明态度,也容易被理解为默许。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4:06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3:57 发表
姜维传是在法宝网发布,那作者应该可以上法宝网吧,在那边申明也一样。
其实让作者现身说法也是有道理的,我们并不知道作者怎么想,或许作者自己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本帖中东吴传的作者和引擎作者都出现过,虽然表明自己有点担心但却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这就是一种默许了。姜维传的作者既然已经知道这件事却没有表明态度,也容易被理解为默许。

作者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这不是别人可以随便拿人家的东西出售的理由。就算是妓女,强奸也是犯罪。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12 14:54     标题: 回复 #123 zhouhuan 的帖子

他在ptt有说过一句话 可不是认为“不是大不了”的态度
谁主张谁举证 李明一句话不说真的大丈夫吗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4:59     标题: 回复 #6 司徒苍月 的帖子

不对吧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实现一定功能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之后50年,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明明是死后50年啊

而且这还只是大陆的法律,不是台湾的法律。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5:03     标题: 回复 #37 zhouhuan 的帖子

完全不是一件事……我们有拿同人来盈利吗?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5:05     标题: 回复 #54 qhaabk 的帖子

中国法律也是不允许的,软件保护期是50年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5:12     标题: 回复 #121 金炎陽 的帖子

原作者都说李明这么干是要害他了难道还能是支持的意思么……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5:14     标题: 回复 #123 zhouhuan 的帖子

看10楼那个截图,应该是很明确地表示反对了
第一个就是原作者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5:15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4:06 发表

作者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这不是别人可以随便拿人家的东西出售的理由。就算是妓女,强奸也是犯罪。

问题是现在作者已经知道这件事,但没有表明态度,这难道不是一种默许吗?
你举的妓女的例子也不恰当,妓女自己如果不说,谁知道是强奸,或许是自愿的。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5:16

反正如果发生这种事,说实话我还是有点失望的……就怕这事情发生后原作者都跑了怎么办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5:19



QUOTE:
原帖由 SAKI 于 2015-3-12 14:54 发表
他在ptt有说过一句话 可不是认为“不是大不了”的态度
谁主张谁举证 李明一句话不说真的大丈夫吗

如果事情真的很严重,那作者至少会出来说句话吧。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5:20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5:03 发表
完全不是一件事……我们有拿同人来盈利吗?

下载是违法,盈利也是违法,哪里不一样了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2 15:30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3:57 发表
姜维传是在法宝网发布,那作者应该可以上法宝网吧,在那边申明也一样。
其实让作者现身说法也是有道理的,我们并不知道作者怎么想,或许作者自己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本帖中东吴传的作者和引擎作者都出现 ...

我好奇的是 作者表明反对了 有效吗? 作者不同意 他们就不做了?会把已经做好的撤下架?
你可以代表自己 别代表别人“默许”好吗……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5:32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5:14 发表
看10楼那个截图,应该是很明确地表示反对了
第一个就是原作者

严格来说,这种非正式申明并不能表明作者态度。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5:34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5:15 发表

问题是现在作者已经知道这件事,但没有表明态度,这难道不是一种默许吗?
你举的妓女的例子也不恰当,妓女自己如果不说,谁知道是强奸,或许是自愿的。

说与不说,都是强奸,区别是别人知不知道,而不是是不是强奸。如果别人不知道,就不是强奸,那大概是大多数罪犯的逻辑。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5:35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5:32 发表

严格来说,这种非正式申明并不能表明作者态度。

所以作者就是默许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5:36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2 15:30 发表

我好奇的是 作者表明反对了 有效吗? 作者不同意 他们就不做了?会把已经做好的撤下架?
你可以代表自己 别代表别人“默许”好吗……

那这帖的存在意义是什么?我们在这里反对,他们就会把已经做好的下架?
所谓默许,不就是自己代表别人吗?不然还叫什么“默许”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5:47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5:34 发表

说与不说,都是强奸,区别是别人知不知道,而不是是不是强奸。如果别人不知道,就不是强奸,那大概是大多数罪犯的逻辑。

你怎么知道是强奸?妓女有说过自己是被迫的吗?
现在别人只知道他们发生了关系,但是否强奸还得妓女出来表明态度。
作者: 金炎陽    时间: 2015-3-12 15:49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5:36 发表

那这帖的存在意义是什么?我们在这里反对,他们就会把已经做好的下架?
所谓默许,不就是自己代表别人吗?不然还叫什么“默许”

我們頂多只能算觀眾,的確不能執法,連審判權都沒有
只是個隔空喊喊的鄉民

我認為我的立場只能有限度地聲援一下了,
畢竟在軒轅也不能太直白攻擊漢王吧

1. 我覺得還是只能促請這兩位對話一下,至少是各自表態
2. 的確跟軒轅(主要是其他五王)關係不大,畢竟公司是漢王的,遊戲是R大的,按道理說軒轅作為一個轉帖的,沒有收錢的身份立場(光哥最開始的猜想不太成立)
3. 向R大致敬,希望盡早有個滿意的結局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5:52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5:47 发表

你怎么知道是强奸?妓女有说过自己是被迫的吗?
现在别人只知道他们发生了关系,但是否强奸还得妓女出来表明态度。

所以我说这是知道不知道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强奸的问题。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5:53



QUOTE:
原帖由 金炎陽 于 2015-3-12 15:49 发表

我們頂多只能算觀眾,的確不能執法,連審判權都沒有
只是個隔空喊喊的鄉民

我認為我的立場只能有限度地聲援一下了,
畢竟在軒轅也不能太直白攻擊漢王吧

1. 我覺得還是只能促請這兩位對話一下,至少是各自 ...

我不希望轩辕在这种事里卷得太深,如果是汉王自己的意思,希望自行了结。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12 15:56     标题: 回复 #133 zhouhuan 的帖子

矛盾关键点不是R 而是沈李明的工作室
不过这个论坛现在离不开沈李明
作为观众 我就看看不说话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5:59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5:52 发表

所以我说这是知道不知道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强奸的问题。

那么妓女如果说自己是自愿的,你也认为是强奸咯?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6:03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5:59 发表

那么妓女如果说自己是自愿的,你也认为是强奸咯?

妓女说是自愿的,那是证据链完全推翻了。

如果作者都发话了,我还会来讨论是否获得授权?获得授权,就是获得授权,没有默许这一说。

这事很简单,要么就是获得授权,要么就是没有。哪来的模糊地带?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05 编辑 ]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6:03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5:20 发表

下载是违法,盈利也是违法,哪里不一样了

如果只是就违法上来说,确实都是一样违法的。
但是如果同人游戏不涉及商业盈利的话,制作公司一般是懒得管你的;如果你涉及了商业盈利,就有可能会被那个韩国公司告,就例如法宝网那个皇太极。
我认为论坛的核心资源应该是那些游戏作者,所以我说的区别是在于原作者的利益而不是违法的方面。

我觉得轩辕现在最该做的就是让那个汉王和原作者交流一下,而且最好让这次交流公开一下。不然我们在这里喊话也不过是徒劳,码到这里竟然有点心灰意泠的感觉,哈哈,真是奇怪。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6:08     标题: 回复 #146 杏花疏影 的帖子

那家伙就是在模糊事实,想在风头过去后就算了吧。反正到时候一说我大天朝国情如此,呵呵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6:12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03 发表

妓女说是自愿的,那是证据链完全推翻了。

如果作者都发话了,我还会来讨论是否获得授权?获得授权,就是获得授权,没有默许这一说。

这事很简单,要么就是获得授权,要么就是没有。哪来的模糊地带?

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就不能出售东西,那些漫画同人本就不会存在了,默许这一说还是有的。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6:17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12 发表

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就不能出售东西,那些漫画同人本就不会存在了,默许这一说还是有的。

漫画同人是漫画同人,人家的东西是人家东西,这两上是不同的。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6:19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17 发表

漫画同人是漫画同人,人家的东西是人家东西,这两上是不同的。

漫画同人是拿官方的角色重新编剧情来赚钱,同人姜维传是拿原作者的游戏重新开发平台来赚钱,没多少区别吧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6:22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12 发表

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就不能出售东西,那些漫画同人本就不会存在了,默许这一说还是有的。

同人不可以公开发行
自己卖可以
但不能找出版社
就是说那些漫画同人本不是被默许了,而是想管管不了,维权付出的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但是这不能否认漫画同人本侵权的事实!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6:23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6:03 发表

如果只是就违法上来说,确实都是一样违法的。
但是如果同人游戏不涉及商业盈利的话,制作公司一般是懒得管你的;如果你涉及了商业盈利,就有可能会被那个韩国公司告,就例如法宝网那个皇太极。
我认为论坛的 ...

所以说还是跟盈利有关,我那个发言是回复35楼的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6:25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19 发表

漫画同人是拿官方的角色重新编剧情来赚钱,同人姜维传是拿原作者的游戏重新开发平台来赚钱,没多少区别吧

不一样,姜维传如果是李明开发的,我才不管这闲事呢,问题是别人开发的,他拿来卖,这是完全不同的。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6:25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17 发表

漫画同人是漫画同人,人家的东西是人家东西,这两上是不同的。

是一样的啊……都是侵权的,只不过别人没法管而已……所以那些同人画家都是自己印刷,不能找出版社的。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6:30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6:25 发表

是一样的啊……都是侵权的,只不过别人没法管而已……所以那些同人画家都是自己印刷,不能找出版社的。

我做的同人作品,你偷偷拿来卖,与我来卖,能一样吗?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6:31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6:22 发表

同人不可以公开发行
自己卖可以
但不能找出版社
就是说那些漫画同人本不是被默许了,而是想管管不了,维权付出的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但是这不能否认漫画同人本侵权的事实!

不管同人本发售方式如何,这就是一个模糊地带,证明了没有得到授权也可以卖钱,而且也没有人谴责这些同人创作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6:32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25 发表

不一样,姜维传如果是李明开发的,我才不管这闲事呢,问题是别人开发的,他拿来卖,这是完全不同的。

同人本的角色也不是作者开发的啊,是官方开发的,作者把这些角色拿来卖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6:33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32 发表

同人本的角色也不是作者开发的啊,是官方开发的,作者把这些角色拿来卖

角色是角色,作品是作品。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6:33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30 发表

我做的同人作品,你偷偷拿来卖,与我来卖,能一样吗?

同人本里的角色难道是作者自己创造的?没有官方创造的角色哪来的同人本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6:35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33 发表

角色是角色,作品是作品。

为什么角色跟作品就要区别对待,都是拿别人的东西来盈利。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6:35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30 发表

我做的同人作品,你偷偷拿来卖,与我来卖,能一样吗?

你误会我了,我的意思是只要涉及商业利益,这两者都是违法行为,从本质上没有区别,而这个汉王的所作所为更加恶劣,他可以说是歪曲了作者造成了现下的情况。
就是说R大本身是不违法的,然后被这个李明拖进了侵权这个屎坑。
越说越来气。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6:35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33 发表

同人本里的角色难道是作者自己创造的?没有官方创造的角色哪来的同人本

这一点没问题。

有问题的是,同人本的作者没拿出卖,旁边没参与创作的,却偷偷地拿来卖了,这能一样?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6:37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35 发表

为什么角色跟作品就要区别对待,都是拿别人的东西来盈利。

不一样。同人本作者不卖,就不违法。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6:38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6:35 发表

你误会我了,我的意思是只要涉及商业利益,这两者都是违法行为,从本质上没有区别,而这个汉王的所作所为更加恶劣,他可以说是歪曲了作者造成了现下的情况。
就是说R大本身是不违法的,然后被这个李明拖进了 ...

不是,其实我们现在所有的mod都是违法的,只不过没人管而已。现在李明的行为让我们更容易被法律盯上,所以我们要谴责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6:38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38 发表

不是,其实我们现在所有的mod都是违法的,只不过没人管而已。现在李明的行为让我们更容易被法律盯上,所以我们要谴责

制作MOD本身不违法,因为这是作为学习研究目的,而拿来卖违法。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3-12 16:40     标题: 回复 #160 zhouhuan 的帖子

我是MT算同人作品吧。
漫画是免费的,暴雪好像没管。
游戏是收费的,网易直接告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6:41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37 发表

不一样。同人本作者不卖,就不违法。

我说的就是那些有拿出来卖的,他们不出版,只是以个人名义出售同人本,这在日本一般不会被告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6:42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38 发表

制作MOD本身不违法,因为这是作为学习研究目的,而拿来卖违法。

首先下载曹操传是违法的,其次拿到网上传播也是违法的。要是自己私下修改不传播那就没问题了。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6:44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42 发表

首先下载曹操传是违法的,其次拿到网上传播也是违法的。要是自己私下修改不传播那就没问题了。

下载曹操传不违法,违法是那些放在网上的。私下修改传播,只要是出于研究学习目的,就没问题。所以违不违法的关键是商业化。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6:46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38 发表

不是,其实我们现在所有的mod都是违法的,只不过没人管而已。现在李明的行为让我们更容易被法律盯上,所以我们要谴责

你要是自己玩当然不违法,要是把这个拿出来赚钱当然就是违法的。
            
另外,同人作者也是有版权的。
根据我国著作法法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李明这么干不知侵犯了曹操传的版权,还侵犯了R大的版权。

所以不是因为你说的容易被法律盯上所以要谴责,而是所有商用无版权mod都要谴责。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6:54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44 发表

下载曹操传不违法,违法是那些放在网上的。私下修改传播,只要是出于研究学习目的,就没问题。所以违不违法的关键是商业化。

下载在有些国家是违法的,不过在中国我不清楚,但是传播肯定是违法的。你说把曹操传放到网上的人违法,那不就是传播吗,这可没有商业化
作者: 燧火氏    时间: 2015-3-12 16:55

感觉关键还是在传播环节那里。怎么得来的原版,你怎么说都OK。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6:59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54 发表

下载在有些国家是违法的,不过在中国我不清楚,但是传播肯定是违法的。你说把曹操传放到网上的人违法,那不就是传播吗,这可没有商业化

曹操传放到网上,可不是出于学习研究目的,但是同人产品放在网上,只要不收费,就可以是研究学习目的。
作者: 墨叶    时间: 2015-3-12 17:02     标题: 回复 #172 zhouhuan 的帖子

你说的大家都明白。
商家没精力追究我们这些“违法”行为,不等于我们应该同意商业化。

我们反对商业化是“自私行为”,也是保护MOD作者的一种手段。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7:04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54 发表

下载在有些国家是违法的,不过在中国我不清楚,但是传播肯定是违法的。你说把曹操传放到网上的人违法,那不就是传播吗,这可没有商业化

就是说你放在网上传播还可以用学习的名义来掩饰下,还能混过去,何况现在放网上的大多是mod作品,只要不收费就没大问题。
那你商业化用什么掩饰?没法掩饰,肯定违法。
作者: 神貂蝉    时间: 2015-3-12 17:05     标题: 回复 #175 墨叶 的帖子

是的,犯法了不抓,是成本的问题,不代表没有犯法。

商业化就要做好上下游的产权保护。
作者: 燧火氏    时间: 2015-3-12 17:12

举个不知道适不适当的例子:
某人在一本书上写了自己对这本书的内容的注释,然后扫描(或者照相)了上传到网上,想得到他人对他的注释的看法。
这样是应该根据是否构成传播事实还是是否出于传播目的来定他是否违法(本人法盲一匹)
作者: 神力助我    时间: 2015-3-12 17:47

害怕以后会出现APP瓦岗,虽然我是法盲,但我知道偷拿别人辛辛苦苦种出的稻谷做成饼去卖,还厚着脸皮说是自己种的稻谷,这种行为估计天王老子也忍不了。如果所谓的汉王只是个充钱的小人的话,“轩辕”这个国家迟早会灭国的。
作者: 绝种怪小拧    时间: 2015-3-12 17:58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6:12 发表

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就不能出售东西,那些漫画同人本就不会存在了,默许这一说还是有的。

漫画同人是在原作的人物形象设计定位的情况下再自行创作 而这个就是拿来主义 自行的创作大概就是收费了吧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8:22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59 发表

曹操传放到网上,可不是出于学习研究目的,但是同人产品放在网上,只要不收费,就可以是研究学习目的。

贴一个我在贴吧看到的回复吧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款: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8:24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3-12 17:02 发表
你说的大家都明白。
商家没精力追究我们这些“违法”行为,不等于我们应该同意商业化。

我们反对商业化是“自私行为”,也是保护MOD作者的一种手段。

这我当然知道,我可没同意商业化,只是在反驳上面的一些观点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8:29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7:04 发表

就是说你放在网上传播还可以用学习的名义来掩饰下,还能混过去,何况现在放网上的大多是mod作品,只要不收费就没大问题。
那你商业化用什么掩饰?没法掩饰,肯定违法。

不管什么目的,你传播就是违法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8:33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6:46 发表

你要是自己玩当然不违法,要是把这个拿出来赚钱当然就是违法的。
            
另外,同人作者也是有版权的。
根据我国著作法法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 ...

同人有版权,首先他得是合法的。
当然我说容易被法律盯上才谴责,这有点以偏概全了,应该只有一部分人是这么认为。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8:37



QUOTE:
原帖由 绝种怪小拧 于 2015-3-12 17:58 发表

漫画同人是在原作的人物形象设计定位的情况下再自行创作 而这个就是拿来主义 自行的创作大概就是收费了吧

如果纯粹是拿来主义,那卖的就应该是PC版了。在手机开发这块上同人还是有进行自行创作的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2 18:40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8:22 发表

贴一个我在贴吧看到的回复吧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款: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 ...

你这是条例,法律是大过条例的。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18:42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8:40 发表

你这是条例,法律是大过条例的。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 ...

这里没提到传播是否违法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19:37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8:42 发表

这里没提到传播是否违法

所以我现在比较感兴趣的是轩辕高层对此有何态度呢?反正李明的行为是肯定违法的,损害作者权益的,你也承认了这一点不是吗?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20:21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9:37 发表

所以我现在比较感兴趣的是轩辕高层对此有何态度呢?反正李明的行为是肯定违法的,损害作者权益的,你也承认了这一点不是吗?

我从来没否认过同人违法,我主要讨论的是我们做mod是否违法,然后再看看同样都是违法行为,轩辕会采取什么样不同的态度。
作者: 白炎陽    时间: 2015-3-12 20:22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9:37 发表

所以我现在比较感兴趣的是轩辕高层对此有何态度呢?反正李明的行为是肯定违法的,损害作者权益的,你也承认了这一点不是吗?

按道理說此事跟軒轅高層關係暫且不明,我真看不出聯繫,他們的確沒有立場和義務表態
好比說一個人開車撞了人,該他賠就他賠,不能說硬要他同事和朋友上來表態要求他們絕交之類的吧

要求五王來道德批鬥漢王,就我理解來說好像不具備原因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5-3-12 20:23 编辑 ]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20:34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5-3-12 20:22 发表

按道理說此事跟軒轅高層關係暫且不明,我真看不出聯繫,他們的確沒有立場和義務表態
好比說一個人開車撞了人,該他賠就他賠,不能說硬要他同事和朋友上來表態要求他們絕交之類的吧

要求五王來道德批鬥漢王,就 ...

这个内情我也不是很清楚,如有说错请勿怪。
我想请教下李明是怎么当上汉王的?如果是注资的话那资本来源是否为APP上的姜维传和东吴传呢?
当然有可能是因为论坛需要这笔资本来续命什么的。。
PS:怎么感觉我在作死的道路上愈行愈远……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20:58

其实要不是李明在前面承认自己是同人工作室的人,现在轩辕也不会被喷,这貌似是自己作死。
不过既然同人入主轩辕,那应该是要在轩辕推广手机版,迟早还是要公开的,正好用这帖来试探一下圈子内的声音。而圈子外则有法宝网的例子,不知这次轩辕会怎么处理。如果内外都能谈妥那自然是皆大欢喜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2 21:35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5:36 发表

那这帖的存在意义是什么?我们在这里反对,他们就会把已经做好的下架?
所谓默许,不就是自己代表别人吗?不然还叫什么“默许”

那你发这么多帖子为同人主张“存在即合理”的意义又是什么?
你不反对 难道你是赞同的吗?你真的关心制作MOD是否违反法律吗?
是非分明 难道这种“默认”的行为不是颠倒黑白?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2 21:43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20:58 发表
其实要不是李明在前面承认自己是同人工作室的人,现在轩辕也不会被喷,这貌似是自己作死。
不过既然同人入主轩辕,那应该是要在轩辕推广手机版,迟早还是要公开的,正好用这帖来试探一下圈子内的声音。而圈子外 ...

找你这说法吃相也太难看了点,直接被默许了,就不能找那些人在大陆容易联系的上APP吗?
你现在来这一出不就是欺负R大在台湾跑不过来?要说这要赚钱了R大能分到一毛钱?
黑就黑呗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21:56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2 21:35 发表

那你发这么多帖子为同人主张“存在即合理”的意义又是什么?
你不反对 难道你是赞同的吗?你真的关心制作MOD是否违反法律吗?
是非分明 难道这种“默认”的行为不是颠倒黑白?

别乱扣帽子,我没有主张同人合理,我是主张在指责别人的同时也要搞清楚自己的立场。
指责同人我没话说,但是不要说得自己好像就合法一样,大家都是恶人,只不过同人比我们更恶罢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22:01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21:43 发表

找你这说法吃相也太难看了点,直接被默许了,就不能找那些人在大陆容易联系的上APP吗?
你现在来这一出不就是欺负R大在台湾跑不过来?要说这要赚钱了R大能分到一毛钱?
黑就黑呗

不是台湾的mod也有,东吴志、杨家将、大兔子版这些都是。姜维传剧情非常优秀,在圈外也有一点名气,估计同人是看准了这一点。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2 22:03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21:56 发表

别乱扣帽子,我没有主张同人合理,我是主张在指责别人的同时也要搞清楚自己的立场。
指责同人我没话说,但是不要说得自己好像就合法一样,大家都是恶人,只不过同人比我们更恶罢了。

我的立场很明确 不涉及到利益的MOD制作者完全不是恶人 你愿意和同人为伍是你的事 这一点请不要“默认”别人也是做了MOD出来卖的
反而是MOD作者对于自己的MOD享有二次创作权 作者没有权利不经过光荣的同意就去卖 同人更没有权利这么做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2 22:05

如果同人是自己原创了MOD收费卖 哪还有这么多争议? 让买了手机版权的棒子和光荣去操心要不要搞他吧
别人自己做的合法东西被人拿去做非法的勾当 出来反对还被说“没有意义”  还要“被默认”  哪有这样的道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22:20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2 22:03 发表

我的立场很明确 不涉及到利益的MOD制作者完全不是恶人 你愿意和同人为伍是你的事 这一点请不要“默认”别人也是做了MOD出来卖的
反而是MOD作者对于自己的MOD享有二次创作权 作者没有权利不经过光荣的同意就去 ...

如果恶不恶是你我说了算,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作者当然没有权利拿去卖,但是也没有权利私自传播。我针对的就是这种明明违法却把自己合法化的言论。
而同人不仅在网上传播,还商业化,这种违法行为更加恶劣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22:24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2 22:05 发表
如果同人是自己原创了MOD收费卖 哪还有这么多争议? 让买了手机版权的棒子和光荣去操心要不要搞他吧
别人自己做的合法东西被人拿去做非法的勾当 出来反对还被说“没有意义”  还要“被默认”  哪有这样的道理?

奇怪,“没有意义”这句话不是你说的吗?
我主张作者出来表明态度,而你却说这没意义,不会对同人产生影响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2 22:34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22:20 发表

如果恶不恶是你我说了算,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作者当然没有权利拿去卖,但是也没有权利私自传播。我针对的就是这种明明违法却把自己合法化的言论。
而同人不仅在网上传播,还商业化,这种违法行为更加恶劣

“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个最基本的准则你别说你不知道…… MOD在欧美和日本本土也是很常见的  怎么你嘴一张就给人定了性?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2 22:46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2 22:34 发表

“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个最基本的准则你别说你不知道…… MOD在欧美和日本本土也是很常见的  怎么你嘴一张就给人定了性?

那现在同人商业化,法律怎么没管?这是不是也是法无法禁止?
作者: 平原相    时间: 2015-3-12 23:37

吃相太难看了……

各位被侵权的作者还是该向APPstore投诉
作者: ratchet0623    时间: 2015-3-13 00:32

本來不想淌這渾水的,不過看到討論中間說我沒出聲就是默許也太離譜了。

總歸一句話,我過去並沒有授權將這遊戲放到app store上,以後也不會授權這樣做。
至於現在的情況,就看對方的良心以及大家的判斷了....只是這樣的事情再多來幾次,實在很難想像會再有傻子去做mod惹火上身。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3 00:54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22:46 发表

那现在同人商业化,法律怎么没管?这是不是也是法无法禁止?

法律禁止的事情多了 难道就没有去违法的了?   
苹果商店审核通过可不代表法律许可 APP上架吃了官司又撤下来的不要太多
现在姜维传的作者亲自出来了 你还想“默许”吗?
作者: WHITESHIP    时间: 2015-3-13 00:58     标题: 回复 #204 ratchet0623 的帖子

R大!我還存着你在法寶的論壇头像!

图片附件: QQ图片20140930205353.png (2015-3-13 00:58, 42.56 K)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89
http://www.xycq.org.cn/forum/attachment.php?aid=137712


作者: WHITESHIP    时间: 2015-3-13 01:14

早已不做游戏,所以曹操传的发展关我鸟事。如果圈里还有什么人值得我挂念,那就是R大和大白了。
所以R大出现的那一瞬间我突然又燃起了继续做游戏的心思——哪怕就一秒。

于是喊口号:干死同人。同意的站左手边!

此号可以“扰乱论坛秩序”封禁,我的帖子都已备份,以后也大概不会再登录了。
曹操传MOD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商业化,还是不商业化,已经不再是个问题,因为都是一样的。
世界还在转。曹操传,岳飞传已经被历史忘记。
只有瓦岗和姜维传仍将永存,直到中华文化断裂的那一天。
不服勿战,懒得回复。
作者: s12885    时间: 2015-3-13 01:15

還真的看到某些人無恥到無理的地步
zhouhuan R大並沒有拿姜維傳賣錢
現在沒有 以前沒有 以後也不會有
我認真懷疑zhouhuan 是否就是獲得利益者之一

同人作的適法性的確有爭議
但是這是討論的焦點嗎 你他媽轉移焦點轉移到辛苦做同人作的作者上了
辛辛苦苦做個優秀作品免費給你玩 被你拿來賣錢 還要給你扣上違法的帽子
這樣以後誰還來做MOD 這個論壇關一關好啦
作者: ratchet0623    时间: 2015-3-13 02:01     标题: 回复 #206 WHITESHIP 的帖子

這個頭像還是很不錯呀...XD
其實我還是會定期去法寶,只是因為網頁廣告太多,開網頁的速度實在是太慢,不太想在那裏發文。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3 07:00



QUOTE:
原帖由 ratchet0623 于 2015-3-13 02:01 发表
這個頭像還是很不錯呀...XD
其實我還是會定期去法寶,只是因為網頁廣告太多,開網頁的速度實在是太慢,不太想在那裏發文。

如果是被网页广告困扰的话 ADSafe这类软件大概能帮到你!
(但法宝的确经常会有意义不明的改版……而且就算挡掉了网页广告 灌水广告机还是防不胜防)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13 07:10     标题: 回复 #209 ratchet0623 的帖子

恩 法寶對台灣的速度真得太慢

所以我比較常在軒轅


但這事件後

我話也說夠多了

還是繼續潛水吧


希望R大安全就好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13 07:22     标题: 回复 #208 s12885 的帖子

等和他相關的豪華曹操傳也被拖去賣

再看他哭吧
作者: qhaabk    时间: 2015-3-13 07:24     标题: 回复 #207 WHITESHIP 的帖子

真勇者

相比其他 平常沒事就跑出來的大官

現在一個個神隱


WHITESHIP大 對你真得要按個讚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08:12



QUOTE:
原帖由 ratchet0623 于 2015-3-13 00:32 发表
本來不想淌這渾水的,不過看到討論中間說我沒出聲就是默許也太離譜了。

總歸一句話,我過去並沒有授權將這遊戲放到app store上,以後也不會授權這樣做。
至於現在的情況,就看對方的良心以及大家的判斷了.. ...

被侵权的是你,你不趟这浑水那谁趟?
我本来就是在等作者的一句话,结果没有任何一个作者吭声,难道出来发一个帖这么难?
我们在这里讨论得这么起劲,当事人却在一旁看热闹,实在无语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08:16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00:54 发表

法律禁止的事情多了 难道就没有去违法的了?   
苹果商店审核通过可不代表法律许可 APP上架吃了官司又撤下来的不要太多
现在姜维传的作者亲自出来了 你还想“默许”吗?

传播mod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08:19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5-3-12 20:22 发表

按道理說此事跟軒轅高層關係暫且不明,我真看不出聯繫,他們的確沒有立場和義務表態
好比說一個人開車撞了人,該他賠就他賠,不能說硬要他同事和朋友上來表態要求他們絕交之類的吧

要求五王來道德批鬥漢王,就 ...

讲证据自然是没有,但瓜田李下,嫌疑是跑不掉的。论坛停了那么久,突然出来一个汉王,接着轩辕的MOD上APPSTORE,如果说李明在加盟之前,准备这么做五王一点也不知情,只怕相信的人不多。

按这个贴子的逻辑,至少是五王默认了李明这种行为,或者已获得五王的授权。既然要求人家姜维传的作者非要来坛子里表态,那么别人要五王表态,貌似也没什么不对。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08:23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8:42 发表

这里没提到传播是否违法

汗,我说的是MOD制作者拥有MOD的著作权。著作权都有了,自然就会有传播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08:33



QUOTE:
原帖由 s12885 于 2015-3-13 01:15 发表
還真的看到某些人無恥到無理的地步
zhouhuan R大並沒有拿姜維傳賣錢
現在沒有 以前沒有 以後也不會有
我認真懷疑zhouhuan 是否就是獲得利益者之一

同人作的適法性的確有爭議
但是這是討論的焦點嗎 你他媽 ...

我就是要反驳你们这种没有商业化就是合法的观点。承认自己违法怎么了?中国的盗版环境就是一个违法的环境,没人管我们就会继续违法下去。但你要把没人管当成合法,那就跟同人的行为一样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08:38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08:23 发表

汗,我说的是MOD制作者拥有MOD的著作权。著作权都有了,自然就会有传播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后面还有一句“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那在传播的时候是不是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呢?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08:40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08:38 发表

后面还有一句“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那在传播的时候是不是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呢?

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就要靠证据。没有商业化,就没有证据,所以不违法。

换句话说,做MOD,只要不商业化,至少在中国的法律方面,是没有问题的。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08:44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08:40 发表

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就要靠证据。没有商业化,就没有证据,所以不违法。

换句话说,做MOD,只要不商业化,至少在中国的法律方面,是没有问题的。

这么多mod在网上传播,怎么会没有证据。。。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08:47



QUOTE:
原帖由 qhaabk 于 2015-3-13 07:22 发表
等和他相關的豪華曹操傳也被拖去賣

再看他哭吧

豪曹被拿去卖我当然反对,但是我也会承认做豪曹mod违法,我会站在违法的立场上指责同人的违法,不像你们硬要把自己置于合法的地位去指责别人的违法。
作者: 4265906    时间: 2015-3-13 08:48

这真是太可怕了,就没有一个高管来表个态?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09:15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08:44 发表

这么多mod在网上传播,怎么会没有证据。。。

这么多MOD与我的MOD有什么相关?我的MOD没有商业化,自行向公众发布,谁说我的MOD违法,谁拿证据,你不能拿别人MOD作为我的MOD证据。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09:16 编辑 ]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13 09:30

大概知道那个神鸟也是什么态度了
最后提醒一句 你的身份同时也是 百度曹操传贴吧的吧主
不是围观的小人物
PS 违法不是后续违法存在的理由 诡辩学得不错 继续
作者: SAKI    时间: 2015-3-13 09:31     标题: 回复 #207 WHITESHIP 的帖子

不能同意太多 反正这就是一个论坛 爱封禁不封禁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09:33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09:15 发表

这么多MOD与我的MOD有什么相关?我的MOD没有商业化,自行向公众发布,谁说我的MOD违法,谁拿证据,你不能拿别人MOD作为我的MOD证据。

证据大家不都看在眼里吗,所有mod都是作者上传到轩辕法宝等论坛让别人下载,发布帖都在,怎么会没证据
作者: 雷哆艮    时间: 2015-3-13 09:40     标题: 回复 #227 zhouhuan 的帖子

你中立就请你闭嘴,瞎掺和个啥劲儿啊?你这不自己嘴欠讨骂吗?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09:46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09:33 发表

证据大家不都看在眼里吗,所有mod都是作者上传到轩辕法宝等论坛让别人下载,发布帖都在,怎么会没证据

没有商业化,我就是学习与研究目的,我没侵犯别人的著作权,非说我侵犯,拿证据来,懂吗?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09:51



QUOTE:
原帖由 SAKI 于 2015-3-13 09:30 发表
大概知道那个神鸟也是什么态度了
最后提醒一句 你的身份同时也是 百度曹操传贴吧的吧主
不是围观的小人物
PS 违法不是后续违法存在的理由 诡辩学得不错 继续

在贴吧我不方便放开讨论,所以才到轩辕来,顺便看看其他人对版权有什么样的认识。
有些人可能认为自己违法就没资格指责别人,所以才迟迟不愿承认,也给我扣上了帮同人说话的帽子,事实上我根本就没有说同人合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0:01



QUOTE:
原帖由 雷哆艮 于 2015-3-13 09:40 发表
你中立就请你闭嘴,瞎掺和个啥劲儿啊?你这不自己嘴欠讨骂吗?

这里有规定中立不能讨论?我讲的是事实我怕毛,理亏就开骂,那是喷子,喷子才应该闭嘴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0:05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09:46 发表

没有商业化,我就是学习与研究目的,我没侵犯别人的著作权,非说我侵犯,拿证据来,懂吗?

谁管你什么目的,你传播就是侵权,没看到我引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吗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10:06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0:05 发表

谁管你什么目的,你传播就是侵权,没看到我引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吗

研究与学习目的就是不违法,你看到我引的知识产权法吗?法律大于条例。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0:08 编辑 ]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0:09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09:46 发表

没有商业化,我就是学习与研究目的,我没侵犯别人的著作权,非说我侵犯,拿证据来,懂吗?

谁管你什么目的,你传播就是侵权,没看到我引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吗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10:35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0:09 发表

谁管你什么目的,你传播就是侵权,没看到我引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吗

研究与学习目的就是不违法,你看到我引的知识产权法吗?法律大于条例。
作者: jediscv    时间: 2015-3-13 10:42

安卓论坛上也看到了

[角色扮演] 三国志姜维传破解版 v1.2.1502 经典回合制RPG游戏[时光]03.06 [复制链接]

图片附件: 姜维.jpg (2015-3-13 10:42, 81.42 K)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58
http://www.xycq.org.cn/forum/attachment.php?aid=137715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0:51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0:35 发表

研究与学习目的就是不违法,你看到我引的知识产权法吗?法律大于条例。

。。。我该说什么好
关键是传播啊传播,法律规定用于学习目的的修改不违法,有说把修改后的东西拿出去传播不违法吗?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11:14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0:51 发表

。。。我该说什么好
关键是传播啊传播,法律规定用于学习目的的修改不违法,有说把修改后的东西拿出去传播不违法吗?

我觉得我说的够清楚了。

MOD也有自身的著作权,著作权就包括传播权。只要我的MOD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就没问题。那么我只是出于学习与研究的目的,就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关键就是是否商业化。
作者: 武骧金星    时间: 2015-3-13 11:22

嘛,把整个楼看了一遍。这件事情和论坛首先没啥关系,完全是汉王所在公司的个人行为。轩辕是一个交流平台而已,说白了点,我们在这里扯淡也就是个舆论,实际上对汉王是没有约束力的。

在我看来,这件事情非常简单,要卖总得有作者授权,“被默许”完全就是剽窃(当然在中国大陆,法律擦边球横行,不一定真能得到惩罚)。而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汉王除了在帖子一开始发表了“默许论”而被打脸后,就一言不发。要我说吧,要么是觉得人多口杂,在这里扯淡多半没法说清楚,要不就是由于舆论对他的约束力为零,所以懒得搭理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2:12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1:14 发表

我觉得我说的够清楚了。

MOD也有自身的著作权,著作权就包括传播权。只要我的MOD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就没问题。那么我只是出于学习与研究的目的,就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 ...

哪里提到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只靠商业化来判断?为什么不能用传播权来判断?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12:25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2:12 发表

哪里提到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只靠商业化来判断?为什么不能用传播权来判断?

用传播权来判断?传播权属于著作权。MOD作者自然可以传播自己的MOD。

没有商业化,就没有用于盈利,我自然就是以学习研究目的。你要说我还有其它目的,那就得你举证了。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2:33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2:12 发表

哪里提到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只靠商业化来判断?为什么不能用传播权来判断?

反正就从你在这个帖子的发帖情况而言,你就是偏向李明的,不然为何要和我们争论李明剽窃了R大的作品卖钱违法呢?
现在R大自己都出来表态了。
你要是觉得上传mod都是违法的话我倒觉着你应该另开一贴来讨论而不是在这个帖子里面把水搅浑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3 12:34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2:12 发表

哪里提到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只靠商业化来判断?为什么不能用传播权来判断?

因为这是归法官来判断的 民事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这么基本的原则你不知道  在这里大谈什么法条?

按照你的逻辑“作者不出来明确声明反对 就代表他默许”
那曹操传这么多MOD面世多年 哪个被光荣“声明反对 依法维权”了? 恰恰就是吃了律师函的同人曹操传
同样是顶着“曹操传”之名的“豪华曹操传”传播的比同人广泛多了 怎么就没这个烦恼?



我原以为你身为前辈达人,必有高论,不想竟说出如此粗鄙之语!
MOD制作自国外就早已有之,到你口中就成了“法律禁止”。 法官还没宣判,你却早已做下裁决。
群众声讨同人之辈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为自身谋取利益的不义之举,你不仗义执言主持公道,最少也袖手旁观不助纣为虐吧?

你自称“中立 ”却先替作者“默许”    然后宣称“你们也是有罪的 有什么资格高调抨击同人”  处处为同人的行为找解释找理由 这中立到什么地方去了?
作者本人亲自现身说法了 你还要指责人家“早不说话,干什么去了”  原来家里被盗还要登报声明的?别人要拿我的东西 不需要征求我的同意就是“默许了”  反而我要反对却必须得公开声明?

把MOD制作打上原罪的说法 更是可笑至极,难怪不在贴吧讨论,届时你有何面目去见那些奉献出自己的时间热情制作无私分享的MOD作者?真是枉为曹操传吧主!

“自‘汉王’以下,我从未见过如此厚O无X之人!”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2:36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2:34 发表

因为这是归法官来判断的 民事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这么基本的原则你不知道  在这里大谈什么法条?

按照你的逻辑“作者不出来明确声明反对 就代表他默许”
那曹操传这么多MOD面世多年 哪个被光荣“声明反 ...

我现在很怀疑他就是利益所得者之一,不然按他那个逻辑他不应该在这个贴里和我们胡搅蛮缠,而是应该另开一贴来讨论法律问题。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3:01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2:25 发表

用传播权来判断?传播权属于著作权。MOD作者自然可以传播自己的MOD。

没有商业化,就没有用于盈利,我自然就是以学习研究目的。你要说我还有其它目的,那就得你举证了。

商业化也属于著作权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13:04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01 发表

商业化也属于著作权

商业化,你就侵犯了人家的著作权。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3:07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3 12:33 发表

反正就从你在这个帖子的发帖情况而言,你就是偏向李明的,不然为何要和我们争论李明剽窃了R大的作品卖钱违法呢?
现在R大自己都出来表态了。
你要是觉得上传mod都是违法的话我倒觉着你应该另开一贴来讨论而 ...

我本来就是想通过这帖来探讨一下对版权的认识,同时确认作者的态度,作者出来表态正是我希望看到的情况之一。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3:08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04 发表

商业化,你就侵犯了人家的著作权。

传播,也侵犯了人家的著作权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13:11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08 发表

传播,也侵犯了人家的著作权

你别打滚。

传播是分情况的,作为MOD的制作者,他有传播权,只要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我自己做的MOD,无偿让别人试用,来找出其中的不足,这就是出于学习与研究目的,没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如果你说我不是出于学习与研究目的,另有企图,麻烦你拿出证据来。

PS,别人做的MOD,你来商业化,居然能说自己有著作权?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34 编辑 ]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3:15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07 发表

我本来就是想通过这帖来探讨一下对版权的认识,同时确认作者的态度,作者出来表态正是我希望看到的情况之一。

那很好,既然你的目的已经达到了,那么我们接下来的目的就应该是一致的,就是谴责李明,那么你现在还在争论什么?
接下来我们的枪口不应该一致对李明?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3:19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07 发表

我本来就是想通过这帖来探讨一下对版权的认识,同时确认作者的态度,作者出来表态正是我希望看到的情况之一。

那很好,既然你的目的已经达到了,那么我们接下来的目的就应该是一致的,就是谴责李明,那么你现在还在争论什么?
接下来我们的枪口不应该一致对李明?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3:29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2:34 发表

因为这是归法官来判断的 民事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这么基本的原则你不知道  在这里大谈什么法条?

按照你的逻辑“作者不出来明确声明反对 就代表他默许”
那曹操传这么多MOD面世多年 哪个被光荣“声明反 ...

你说民不举官不究,那如果同人商业化没有被举报,是不是就合法了?你是看到律师函才觉得同人违法,还是看到同人商业化才觉得他违法?
我的逻辑是:作者在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商业化的情况下不出来明确反对,则我们可以认为他默许,这有什么问题?我看到自己的东西被别人拿了但我只是看着不反对,这不就是默许别人拿自己的东西吗?
国外是有合法的MOD制作并用于传播,那可能是得到了官方的授权,但是我们没有得到光荣的授权。
还有后面的什么“你们也是有罪的 有什么资格高调抨击同人”,这种意思我根本没说过,我想表达的是我们是有罪,但仍然有资格抨击同人,真是不知被你误解成什么样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3:36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11 发表

你别打滚。

传播是分情况的,作为MOD的制作者,他有传播权,只要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我自己做的MOD,无偿让别人试用,来找出其中的不足,这就是出于学习与研究目的,没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如果你说我不 ...

那么我问一下,出于研究与学习目的把原版曹操传放到网上传播,是不是违法?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13:41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36 发表

那么我问一下,出于研究与学习目的把原版曹操传放到网上传播,是不是违法?

当然不可以,你没有原版曹操传的著作权,而MOD制作者对这个MOD是有著作权的。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3 13:41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29 发表

你说民不举官不究,那如果同人商业化没有被举报,是不是就合法了?你是看到律师函才觉得同人违法,还是看到同人商业化才觉得他违法?
我的逻辑是:作者在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商业化的情况下不出来明确反对,则我 ...

版权所有方认为你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版权 就可以依法起诉你 先发律师函 就是“勿谓言之不预”
版权所有方认为你的行为并没有冒犯到它 MOD制作不牵涉到利益 反而能扩大游戏的影响 有利无害 何乐而不为?    这不才是你口中所说的“默认”吗?  
国外并不少见MOD制作者作品出色被官方接纳吸收的例子 别的不多说 你岁数也不小了 反恐精英CS总知道吧?这最早也是个MOD 作者有没有被告?

你先把MOD制作加上了个不存在的原罪  前提错了 自然后面的结论没法对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3:44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3 13:15 发表

那很好,既然你的目的已经达到了,那么我们接下来的目的就应该是一致的,就是谴责李明,那么你现在还在争论什么?
接下来我们的枪口不应该一致对李明?

同人当然要谴责,我在贴吧已经采取行动,在top开的那个帖里也发过帖。
但是在这个帖里我还是想确认一下我们是否违法的问题。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13:44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36 发表

那么我问一下,出于研究与学习目的把原版曹操传放到网上传播,是不是违法?

当然不可以,你没有原版曹操传的著作权,而MOD制作者对这个MOD是有著作权的。

而MOD一旦商业化,那么就不是出于研究与学习目的,人家原作者就会来找你麻烦。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46 编辑 ]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3:46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41 发表

当然不可以,你没有原版曹操传的著作权,而MOD制作者对这个MOD是有著作权的。

那么我把曹操传稍微修改一下,改几个字,算不算MOD呢?如果不算,那要改多少才算MOD呢?大兔子版那种,算不算MOD?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3:47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41 发表

当然不可以,你没有原版曹操传的著作权,而MOD制作者对这个MOD是有著作权的。

那么我把曹操传稍微修改一下,改几个字,算不算MOD呢?如果不算,那要改多少才算MOD呢?大兔子版那种,算不算MOD?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3 13:48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44 发表

同人当然要谴责,我在贴吧已经采取行动,在top开的那个帖里也发过帖。
但是在这个帖里我还是想确认一下我们是否违法的问题。

版权有没有被侵犯 由版权所有方来决定
而侵权事实是不是成立 由法官来决定
你想认真的确认一下是否违法 应该去找律师咨询 而不是在这个帖子里 反复强调“你们低调点”这种言论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13:51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47 发表

那么我把曹操传稍微修改一下,改几个字,算不算MOD呢?如果不算,那要改多少才算MOD呢?大兔子版那种,算不算MOD?

这个是有具定规定的,不过,我对计算机这方面不懂。你让我来解释,我也解释不了。

不过,文章书籍之类的,我还是略懂一些,如果一篇文章,好象是40%雷同,就视为抄袭。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3:51

卧槽,论坛抽风,多发了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13:51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47 发表

那么我把曹操传稍微修改一下,改几个字,算不算MOD呢?如果不算,那要改多少才算MOD呢?大兔子版那种,算不算MOD?

这个是有具定规定的,不过,我对计算机这方面不懂。你让我来解释,我也解释不了。

不过,文章书籍之类的,我还是略懂一些,如果一篇文章,好象是40%雷同,就视为抄袭。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4:01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46 发表

那么我把曹操传稍微修改一下,改几个字,算不算MOD呢?如果不算,那要改多少才算MOD呢?大兔子版那种,算不算MOD?

还是那句话,只要你不收费,就不侵权。
不然你说暴雪出魔兽的地图编辑器干什么?
之前暴雪告做地图的是因为那个做地图的下载要收费才告的。
PS:我说错了,后来查了查,暴雪和老滚都是开放游戏mod的,曹操传还不知道

[ 本帖最后由 f19930803 于 2015-3-13 14:11 编辑 ]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4:07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3:41 发表

版权所有方认为你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版权 就可以依法起诉你 先发律师函 就是“勿谓言之不预”
版权所有方认为你的行为并没有冒犯到它 MOD制作不牵涉到利益 反而能扩大游戏的影响 有利无害 何乐而不为?    这 ...

也就是说,是否违法取决于作者的态度。那么光荣似乎没有同意我们制作mod拿出去传播吧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4:11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4:07 发表

也就是说,是否违法取决于作者的态度。那么光荣似乎没有同意我们制作mod拿出去传播吧

……是这样,应该是没有同意我们制作mod拿出去赚钱。
传播属于一个很暧昧的词汇,光荣(现在应该是那个韩国公司)说我们传播,我们可以解释的,说是出于学习用途就可以了,但只要你商用了,就肯定不是学习用途。
我这么说行不行?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4:14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51 发表

这个是有具定规定的,不过,我对计算机这方面不懂。你让我来解释,我也解释不了。

不过,文章书籍之类的,我还是略懂一些,如果一篇文章,好象是40%雷同,就视为抄袭。

文章书籍那种如果改得多了,已经可以称为原创了吧。如果我们还是叫mod,那说明核心的东西仍然没变。尤其是像大兔子版这种小的修改,可以说有99%以上跟原版相同。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4:24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3 14:11 发表

……是这样,应该是没有同意我们制作mod拿出去赚钱。
传播属于一个很暧昧的词汇,光荣(现在应该是那个韩国公司)说我们传播,我们可以解释的,说是出于学习用途就可以了,但只要你商用了,就肯定不是学习用 ...

不行……的吧
根据法律,不管任何目的,传播就是违法,这个解释也没用啊。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4:30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4:24 发表

不行……的吧
根据法律,不管任何目的,传播就是违法,这个解释也没用啊。

这个严格追究的话好像你说的也是对的,但是就目前来说那个韩国公司要追究我们的话原因只有一个:你的那个mod给那个公司的盈利带来了影响。
你认为我们现在做的那些mod会对那个网游带来盈利影响么?
如果没有,那他是懒得来追究你的,因为成本和收益不成比。

我一直说我谴责李明不是因为nexon的版权,而是他侵犯了R大的版权。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3 14:40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4:24 发表

不行……的吧
根据法律,不管任何目的,传播就是违法,这个解释也没用啊。

你还是压根没明白 侵权属于民事纠纷 民不举官不究 的意思是“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  并不是说“同人的行为没被人告发就是合法的了”  也不是说“光荣不同意你就不能做MOD”
是不是受到冒犯 由版权所有人自己来决定  觉得被侵权了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才是从法律的角度考虑

“自娱自乐”和“拿了别人的东西去卖钱” 无论道德上和法律上区分都很明显 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由法官判决 而非你一张嘴就定性“做MOD就是违法” 最高院可以出司法解释 你只能定版规
做MOD的多了 吃律师函的有几个? 你敢不敢正视这个问题?


群众不是法官 也能看得出来同人这种“不经过别人同意拿去卖钱”的行为是对是错   
如果同人是自己原创MOD去卖 批评的声音肯定不会有这么多
你这样在帖子里反复把话题导向“大家都有罪 谁都别笑谁”的方向到底是什么原因只怕只有你自己知道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4:44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3 14:30 发表


这个严格追究的话好像你说的也是对的,但是就目前来说那个韩国公司要追究我们的话原因只有一个:你的那个mod给那个公司的盈利带来了影响。
你认为我们现在做的那些mod会对那个网游带来盈利影响么?
如果没 ...

确实,我们mod制作了这么多年也不见光荣来告,看起来像是被默许了,但毕竟没有取得正式同意,一旦光荣要告那还是很麻烦的。
如果我们制作mod并传播是违法,那么作者就没有著作权,我记得百度有个条款是贴吧内吧友创作的东西全都归百度所有,那么这些mod的所有权是否也归光荣所有呢。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使作者不同意商业化,只要光荣或者那个NEXON同意,也是可以商业化的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5:03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4:40 发表

你还是压根没明白 侵权属于民事纠纷 民不举官不究 的意思是“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  并不是说“同人的行为没被人告发就是合法的了”  也不是说“光荣不同意你就不能做MOD”
是不是受到冒犯 由版 ...

我确实没明白你的意思。
商业化和传播,这两个在法律上都是有规定的。你说“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那么你怎么知道我不在乎传播权?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5:12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4:44 发表

确实,我们mod制作了这么多年也不见光荣来告,看起来像是被默许了,但毕竟没有取得正式同意,一旦光荣要告那还是很麻烦的。
如果我们制作mod并传播是违法,那么作者就没有著作权,我记得百度有个条款是贴吧内 ...

你到底有何居心?之前我和别人说的都是放屁是吧?
mod作者也是有著作权的!!!
不是什么光荣同意了就可以,光荣同意了还要mod作者同意!
而且光荣是绝对绝对不会同意的!!!
就是说不要妄想去商业化了,一旦商业化肯定会被告,一旦被告肯定败诉!
别人现在没告你是因为你现在没有商业化,没有侵犯到他们的利益,你当你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法宝网那个皇太极就是第一个吃的!结果呢?被发了一封律师函!!
mod的制作本身就是不能涉及金钱的!你看懂了吗?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5:16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5:03 发表

我确实没明白你的意思。
商业化和传播,这两个在法律上都是有规定的。你说“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那么你怎么知道我不在乎传播权?

他的意思是什么?
他的意思就是只要光荣不举报你,你就不构成侵权,你看懂了吗?
然后你最后一个问题,轩辕、法宝、柔居传播了那么多年,你看光荣告你了吗?
没有告是吧?没有告就说明他不在乎传播权。
在不在乎不在于你,在于nexon。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3 15:21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5:03 发表

我确实没明白你的意思。
商业化和传播,这两个在法律上都是有规定的。你说“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那么你怎么知道我不在乎传播权?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如下:
(一)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格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财产权。
(二)他人在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变、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如果在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内(一般以教学、科研等非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而著作权中存在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MOD作者传播的并不是原版游戏 而是在曹操传的基础架构上经过自身再创作的作品  在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时 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这一点才是至关重要的
制作MOD本身并不违法 处于“非盈利”目的传播也不违法 现在你明白了吗? 最关键的部分在于“非营利”
你要问“大兔子那种在原作的基础上稍加修改的是否侵权”       正式的手续是 “版权拥有方(PC简体中文版的话 国内版权应该是代理商第三波所有)提起诉讼后 由法院进行判决” 是否构成侵权 让法官来判断
而大兔子怎么能避免这种烦恼呢? 他不提供完整的游戏而只分享自己修改过的部分(比如剧本或者EXE 我没实际玩过不知道他到底改了什么…) 那么就基本回避了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

至于新引擎的就更别提了 新引擎MOD最大的问题是大部分都用了很多三国志中的图像…… 但只要“非盈利”这个前提还在 大方向就不会出问题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5:28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3 15:12 发表

你到底有何居心?之前我和别人说的都是放屁是吧?
mod作者也是有著作权的!!!
不是什么光荣同意了就可以,光荣同意了还要mod作者同意!
而且光荣是绝对绝对不会同意的!!!
就是说不要妄想去商业化了, ...

你激动什么,现在不正在讨论这件事吗?
我是问,一旦光荣告起来,mod作者是不是违法了?如果作者违法了,他还有没有mod的著作权?

好吧,这看起来像是我站在反对面,那我再加一句,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事,我们该如何提前避免这种情况。

[ 本帖最后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5:34 编辑 ]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5:40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3 15:16 发表

他的意思是什么?
他的意思就是只要光荣不举报你,你就不构成侵权,你看懂了吗?
然后你最后一个问题,轩辕、法宝、柔居传播了那么多年,你看光荣告你了吗?
没有告是吧?没有告就说明他不在乎传播权。
在 ...

你要这么说那侵不侵权还是看光荣会不会告,而不是看商业化。现在姜维传被同人商业化后没见被告,难道你就可以说同人没侵权吗?再进一步,多年前柔居的岳飞全传mod也商业化过,也没见光荣来告,是不是岳飞全传也不构成侵权?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5:41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5:28 发表

你激动什么,现在不正在讨论这件事吗?
我是问,一旦光荣告起来,mod作者是不是违法了?如果作者违法了,他还有没有mod的著作权?

好吧,这看起来像是我站在反对面,那我再加一句,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事, ...

我在激动什么?
“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使作者不同意商业化,只要光荣或者那个NEXON同意,也是可以商业化的”   你说的这句话就是我激动的原因。
做游戏mod,还算有自己制作的成本,直接照搬游戏上APP算什么?
剽窃!
至于你说的别的,我想楼上那位仁兄已经很好地回答了你的问题。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5:50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5:40 发表

你要这么说那侵不侵权还是看光荣会不会告,而不是看商业化。现在姜维传被同人商业化后没见被告,难道你就可以说同人没侵权吗?再进一步,多年前柔居的岳飞全传mod也商业化过,也没见光荣来告,是不是岳飞全传 ...

绕了半天绕回原点,我无话可说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6:04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3 15:41 发表

我在激动什么?
“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使作者不同意商业化,只要光荣或者那个NEXON同意,也是可以商业化的”   你说的这句话就是我激动的原因。
做游戏mod,还算有自己制作的成本,直接照搬游戏上APP算什么? ...

那么你该激动的对象不是我,而是这么做的人,我只是说出了有这个可能而已。
我提到的百度条例就是这么一个例子,别人辛苦创作的东西百度一句话就归自己所有,假如以后NEXON公司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那作者真是亏死了。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3 16:13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6:04 发表

那么你该激动的对象不是我,而是这么做的人,我只是说出了有这个可能而已。
我提到的百度条例就是这么一个例子,别人辛苦创作的东西百度一句话就归自己所有,假如以后NEXON公司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那作者真是 ...

百度的条例是霸王条款没错,但你选择百度贴吧注册帐号的过程中要同意这个条款
而现在的MOD作者做的东西和韩国公司又有什么关系了?韩国公司买的是“手机版的版权”  现在有又哪个MOD作者是立志搞上移动平台的?
说杞人忧天都是夸张的 这帖里出没的MOD作者也不止一个了 他们是担心“被版权方追责”的多 还是“因为有人偷他们的东西去卖而被扯入纠纷”的多?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6:14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5:21 发表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如下:
(一)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格权以及使用权 ...

这个就有点晕了。总之,你这段话的意思是,传播是否违法,并非取决于是否被告,而是法律上就有规定研究等目的的传播不违法是吗?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6:23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6:13 发表

百度的条例是霸王条款没错,但你选择百度贴吧注册帐号的过程中要同意这个条款
而现在的MOD作者做的东西和韩国公司又有什么关系了?韩国公司买的是“手机版的版权”  现在有又哪个MOD作者是立志搞上移动平台 ...

我说NEXON韩国公司指代的是版权方,你别纠结这个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6:29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6:13 发表

百度的条例是霸王条款没错,但你选择百度贴吧注册帐号的过程中要同意这个条款
而现在的MOD作者做的东西和韩国公司又有什么关系了?韩国公司买的是“手机版的版权”  现在有又哪个MOD作者是立志搞上移动平台 ...

还有,NEXON取得的是曹操传网游版的开发权,不是手机版
作者: 绝种怪小拧    时间: 2015-3-13 18:33



QUOTE:
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2 18:37 发表

如果纯粹是拿来主义,那卖的就应该是PC版了。在手机开发这块上同人还是有进行自行创作的

那他创作了什么呢? 我看到的除了收费买果子和收费开全宝外和pc的有什么区别呢? 那不就还是收费上自行创作了? 如果你说的是后台等等 那等于没说 我们玩的就是表面上的游戏 不是后台系统 你能说我描图原作来卖 只是加了个签名就说是自行创作了? 自行创作 起码剧情 S战场的原创吧? 同人本的角色 就好比现在的RS形象 至于同人本的剧情等等 就好比CCZ的RS 你借人家的RS形象可以 但起码要做出自己的剧情吧? 你现在直接照搬别人的作品 连作者都没有同意 加个收费机制就说是自行创作了? 那和我拿别人画的同人本写上自己的名字卖 连招呼都不打一声就算是自行创作了?

[ 本帖最后由 绝种怪小拧 于 2015-3-13 18:41 编辑 ]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19:10



QUOTE:
原帖由 绝种怪小拧 于 2015-3-13 18:33 发表

那他创作了什么呢? 我看到的除了收费买果子和收费开全宝外和pc的有什么区别呢? 那不就还是收费上自行创作了? 如果你说的是后台等等 那等于没说 我们玩的就是表面上的游戏 不是后台系统 你能说我描图原作来 ...

我说的就是后台,我认为至少在这一块同人是自行创作的。当然你认为这块不算的话,我也无法反驳,我不了解关于自行创作的定义。
作者: f19930803    时间: 2015-3-13 19:22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是软件侵权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侵权判定的重要一步。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到一定程度,除了解释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释。由于简单的复制抄袭行为已很少存在,大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因此必须从“质”上判断是否复制了权利人独创性程序代码。“接触”则是证明有机会看到、了解到或感受到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一种可能,接触的对象可以是涉案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由于在认定“接触”上较为宽松,因此在证明实质性相似上需从严要求。美国司法判例确立的“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检验法获得各国法学界的认可,有着广泛的应用。
作者: s12885    时间: 2015-3-13 20:34

到頭來zhouhuan花了大把時間護航的目的是什麼

就是把未經同意將MOD上架到APP的事情合理化

我是不知道你跟李明之間有什麼共犯結構

但是從頭到尾 有一句話還是真理 就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所以zhouhuan這個人的邏輯就是

MOD是違法的 把這些東西放上APP也是違法的 既然兩者都是違法的 那前者就沒有資格去否定後者

zhouhuan的意思是 反正我們都違法嘛 咬我啊笨蛋

各位版友實在沒有理會zhouhuan這種無恥小人

他把大家討論的議題都轉移目標了

他把目標轉移到同人是否合法性的問題 讓大家為這個去鑽研一些法條

李明要不要出來講已經沒有人在意了 MOD的作者是否受到傷害也沒有人在意了

有沒有人會因為這件事不做MOD也沒有人在意了

所以這個人只是用法律掩蓋掉道德上的問題 忽略了人與人間的情感與信賴問題

MOD的製作者從不為了賣錢 做出作品 只是相互交流 獲得大家的討論 肯定而已

反正只要將MOD製作者 跟上架賣錢的小人混在一起就沒事了 反正都違法嘛

總而言之 為了賺這筆小錢 讓MOD的製作者們心灰意冷  只能說是目光短淺的井底之蛙罷了

最後 這篇根本不是在討論MOD是否合法 zhouhuan你要討論請自己開一串 別模糊焦點 還是你中文閱讀能力有問題 搞不清楚這串應該討論什麼

[ 本帖最后由 s12885 于 2015-3-13 20:41 编辑 ]
作者: 白炎陽    时间: 2015-3-13 20:42     标题: 回复 #288 s12885 的帖子

他這話也不能說完全不對

做mod多多少少也是侵犯到光榮/或別的原公司
和別人來侵犯做mod的性質上也是頗有相似的

只能說人類相對同情弱者吧

坑光榮/或者說盜版windows吧,這類公司大多心安理得
坑r大總是會於心不忍.......

我感情上同意樓上s12885兄說的,理性上感覺zhouhuan也不全錯
作者: 卡密萨玛    时间: 2015-3-13 20:46     标题: 回复 #286 zhouhuan 的帖子

同人只是做了個可以運行PC上的mod的軟件而已,相當於做了一個模擬器。舉個例子,如果我做了一個PSP模擬器可以把別的公司出的PSP的遊戲賣給別人嗎?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20:47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5-3-13 20:42 发表
他這話也不能說完全不對

做mod多多少少也是侵犯到光榮/或別的原公司
和別人來侵犯做mod的性質上也是頗有相似的

只能說人類相對同情弱者吧

坑光榮/或者說盜版windows吧,這類公司大多心安理得
坑r大總 ...

炎阳啊,到水区去灌水去吧。

PS,现在连我都不想说了,你还来凑什么热闹。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20:51

和谐掉

[ 本帖最后由 zhouhuan 于 2015-3-14 14:39 编辑 ]
作者: 白炎陽    时间: 2015-3-13 20:53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20:47 发表

炎阳啊,到水区去灌水去吧。

PS,现在连我都不想说了,你还来凑什么热闹。

覺得這位zhouhuan兄也不全錯,就是說這個場合不太好,也沒太顧到別人的心情,感覺爭論愈加冗長了
想勸一下

原則上樓上光哥的發言還是和我挺接近的

除了五王沒有參與的這個觀點,相信光哥現在看完頂爺的帖子應該更明白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20:56



QUOTE:
原帖由 卡密萨玛 于 2015-3-13 20:46 发表
同人只是做了個可以運行PC上的mod的軟件而已,相當於做了一個模擬器。舉個例子,如果我做了一個PSP模擬器可以把別的公司出的PSP的遊戲賣給別人嗎?

我要强调的就是这个模拟器是同人自行创作的。至于游戏当然不是同人的创作也不能商业化,我在谈到自行创作时,根本就没有说过商业化合法,是你们潜意识这么认为了。
作者: 杏花疏影    时间: 2015-3-13 20:59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5-3-13 20:53 发表

覺得這位zhouhuan兄也不全錯,就是說這個場合不太好,也沒太顧到別人的心情,感覺爭論愈加冗長了
想勸一下

原則上樓上光哥的發言還是和我挺接近的

除了五王沒有參與的這個觀點,相信光哥現在看完頂爺的帖子 ...

既然你知道说话要注意场合,还来这里说?所以我劝你快些走,你看与咱俩一样不玩MOD的轩辕众,谁参与这个话题?

至于五王参没参与,现在在这个贴子里并不重要。
作者: 白炎陽    时间: 2015-3-13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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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20:59 发表

既然你知道说话要注意场合,还来这里说?所以我劝你快些走,你看与咱俩一样不玩MOD的轩辕众,谁参与这个话题?

至于五王参没参与,现在在这个贴子里并不重要。

同意,閃
作者: 357254320    时间: 2015-3-1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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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HITESHIP 于 2015-3-13 01:14 发表
早已不做游戏,所以曹操传的发展关我鸟事。如果圈里还有什么人值得我挂念,那就是R大和大白了。
所以R大出现的那一瞬间我突然又燃起了继续做游戏的心思——哪怕就一秒。

于是喊口号:干死同人。同意的站左手 ...

左手举手
作者: ratchet0623    时间: 2015-3-13 21:45     标题: 回复 #271 zhouhuan 的帖子

這點你的觀念有誤,要稍微提醒一下。
所有的mod作者再怎麼樣都擁有劇本本身的著作權,就算是光榮也沒有辦法代替作者來就這部分授權。
所以今天就算是光榮或是Nexon同意商業化,只要作者不買單,一樣不能賣。

其實規則很簡單,我是不知道為什麼一直要玩一堆文字遊戲,偷樑換柱混淆一堆概念,
搞到許多人看得都一LP火是做什麼。
沒有明示同意就是沒有同意,今天要拿出證據證明有授權的應該是對方,而不是作者們。
什麼默許啦、大家一起違法啦,這些可不是什麼正確的法律概念。
作者: 357254320    时间: 2015-3-13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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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atchet0623 于 2015-3-13 21:45 发表
這點你的觀念有誤,要稍微提醒一下。
所有的mod作者再怎麼樣都擁有劇本本身的著作權,就算是光榮也沒有辦法代替作者來就這部分授權。
所以今天就算是光榮或是Nexon同意商業化,只要作者不買單,一樣不能賣。
...

R大 来这个贴也发一次言吧
http://www.xycq.net/forum/viewth ... p;extra=#pid3885814
你在这边的回复太“隐秘” 有的人眼神就是不好看不到呢
去单独开一个新帖就最好了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3 22:06



QUOTE:
原帖由 ratchet0623 于 2015-3-13 21:45 发表
這點你的觀念有誤,要稍微提醒一下。
所有的mod作者再怎麼樣都擁有劇本本身的著作權,就算是光榮也沒有辦法代替作者來就這部分授權。
所以今天就算是光榮或是Nexon同意商業化,只要作者不買單,一樣不能賣。
...

这也是我想搞清楚的一个问题,违法情况下制作的东西作者是否拥有著作权,现在你这么说我就明白了。至于是否违法那另说。
对于默许我的观点是,如果版权方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在有能力表示自己态度的情况下没有明确表示反对,那么可以认为是默许。如果版权方不知情,那应该默认为反对。
作者: 白醋的乱入    时间: 2015-3-13 22:07     标题: 回复 #298 ratchet0623 的帖子

莫非這位就是r大。。。同人對妳對其他mod作者做的事妳不會感到生氣嗎 要知道這可不是第壹次了 壹味的容忍只會助長對方的氣焰 不出三年 所有的曹操傳mod都成了同人“原創”
作者: 裤袜大落    时间: 2015-3-14 08:34

替在轩辕没帐号的姜维传吧 吧主发个言

“扯那么多淡没用。
同人那边所有和姜维传相关的游戏全部下架,然后给R大道歉。就行了。
那么多长篇大论也懒得看,关系梳理越高越乱还不如一刀斩了了事。

反正贴吧能做的事情不多,任何讨论手机版姜维传的帖子删,人封。

希望法宝网新姜维传的版主 ming09 ,铭姐,也就这么干。有时候话说多了容易歧义,只看结果就行。

同人把所有姜维传相关的游戏下架,给R大道个歉。别的都是扯几把蛋。

如果不肯,那么只能各个曹操传相关游戏论坛的管理员,杜绝手机版游戏讨论。一刀斩了,那些人没地方讨论自然这游戏也就没什么影响力了。

现在曹操传相关游戏的论坛就那么几个,其实一联手做到封杀并不难。通个气就行了。

总之就是水再混,深浅有多少放在那里,我们只关心深浅不关心水有多混。”
作者: 石沉溪之洞    时间: 2015-3-14 13:36

那个什么yhl的节度使,还冠冕堂皇地说什么“不关心mod发展的不要扇风点火”,没经过作者允许来把别人的作品商业化拿去卖钱成了发展mod的途径了。真是论坛高层合谋,一起不要脸啊
作者: 石沉溪之洞    时间: 2015-3-14 14:13

才看到神鸟是这么个态度,想站在“告诉大家自己也在违法”的立场,批判违法的同人。可惜引用那些论据实在有些微妙的智硬感觉。请神鸟也看看和你辩论的人站在什么立场吧
作者: zhouhuan    时间: 2015-3-14 14:22



QUOTE:
原帖由 石沉溪之洞 于 2015-3-14 14:13 发表
才看到神鸟是这么个态度,想站在“告诉大家自己也在违法”的立场,批判违法的同人。可惜引用那些论据实在有些微妙的智硬感觉。请神鸟也看看和你辩论的人站在什么立场吧

是我语气没把握好,导致了误解
作者: klark    时间: 2015-3-14 16:16     标题: 回复 #2 septemberxilin 的帖子

安卓也看到了,下载玩了几关就退出了,手机操作太麻烦
作者: lysghhz520    时间: 2015-3-14 21:23

说了这么多有的没的 先把姜维传下架了OK?
作者: tc_knight    时间: 2015-3-19 01:22     标题: 回复 #268 zhouhuan 的帖子

全世界范围内进行mod发布传播的大型网站多了去了,moddb,nexus,还有博德之门,无冬之夜,MC,HL2的,只要mod作者本身不用与商业化,随便怎么传播都不触犯法律。

基本常识是,游戏公司如果要起诉一个传播自己的mod,但没有用与商业化的mod作者,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因为mod作者完全损害不到游戏公司任何利益,游戏公司完全无法对根本不存在的损害做出举证。

李明这个行为是典型无耻+侵权,打击了作者积极性,或者吓坏作者,无论哪个对整个cczmod界都将是巨大的损害
作者: 白炎陽    时间: 2015-3-19 01:30



QUOTE:
原帖由 tc_knight 于 2015-3-19 01:22 发表


全世界范围内进行mod发布传播的大型网站多了去了,moddb,nexus,还有博德之门,无冬之夜,MC,HL2的,只要mod作者本身不用与商业化,随便怎么传播都不触犯法律。

基本常识是,游戏公司如果要起诉一个传播自己的mod,但没有用与商业化的mod作者,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因为mod作者完全损害不到游戏公司任何利益,游戏公司完全无法对根本不存在的损害做出举证。

李明这个行为是典型无耻+侵权,打击了作者积极性,或者吓坏作者,无论哪个对整个cczmod界都将是巨大的损害

1. MOD有兩種形式吧
一種是以補丁包的形式出現的(以曹操傳為例子就是84呂布傳等)
另一種是以完整遊戲的形式出現的(岳飛傳)

後者跟盜版有點雷同,好像不能說沒損害到利益吧......

2. 我沒有要替李明開脫的意思,我只想說一句,任何山寨或是盜版情形都是侵權和打擊作者積極性的(比如淘寶的冒牌產品,或是電腦的軟件),是次李明事件體現的應該是說大家對R大作為個人的同情心主導了,道德立場和平時沒有多大的分別
作者: tc_knight    时间: 2015-3-19 01:51     标题: 回复 #309 白炎陽 的帖子

你说的没有错,我指的mod也都是指补丁形式的mod,因为神鸟一直在就“mod传播就违法”这件事纠结不休,所以我想指出传统意义上的mod(补丁mod)无论怎么传播的都不违法。 也就是说我们制作曹操传mod的行为是不违法的。

以完整游戏出现这种本身已经不算做是mod了,这就是盗版游戏的问题了,这个大家都知道所以不需要过多讨论。

追求完全合法的话,所有mod自然是可以以补丁形式发布的,只是没这个必要搞的这么麻烦而已。

再次重申,我上面回帖主要是针对“mod传播就违法”这个说法来讲的,驳斥这个说法是我的主要目的,顺便谴责李明的行为,至于盗版软件的这个老话题就没必要多说啦
作者: tc_knight    时间: 2015-3-19 02:08

再多说一句,即便是姜维传下架,可是东吴传依然在盈利。东吴传的作者,还有star175也在帖子出现了,无论哪个作者看到自己的辛苦之作被别人无声无息的拿出去卖钱,而自己却一分钱也拿不到,心里是绝对不舒服的。

在中国法律体系不健全并且维权难的情况下mod作者想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是无望的。mod作者在创作的时候,付出劳动和时间的时候,会产生无奈感从而萌生退意,所以这样依然是会对cczmod界造成极度恶劣的影响。

设想下后果的话,要说完全摧毁cczmod界,那不可能,但是这件事发展下去的话,绝对会拖延一些mod的发布时间,具体视损伤大小而定。目前mod的开发周期本身就很长,这个恶性事件也许会把一个或者多个正在开发或者酝酿阶段的mod的现世时间延后3-5年也说不定。ccz玩家群本身也是25+~30+了,延后5年的后果可能会让一部分老玩家因为年龄原因而彻底错过一些经典作品,人生苦短,这样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也许在法制不健全的我国,没有法律可以制裁这个人,但他的行为对圈内的伤害是所有ccz玩家都看在眼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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