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杀人者死! [打印本页]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2-27 14:01 标题: 杀人者死!
杀人者该判什么刑?
杀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罪,它剥夺了别人的生命,这是一个最最严重的罪行,它必须被最大可能的禁止。
杀人者为什么必须死?
要禁止罪行,除了教育所有人不要去犯之外,处罚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并非人人都是圣贤。对于不是圣贤的人,要让他不去违反某项规定,就只能让他害怕,利用人的这个本能去阻止他犯罪。处罚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处罚到位,二是处罚力度。及抓住犯人的成功率和刑法的骇人效果。如果每一个犯罪的人都被抓住,那么人们就不敢挺而走险,人们走险的通常目的就是希望可以险像还生,如果不给他生的机会,那么就没有了走险的条件。如果每一个被抓住的犯人都能够被处与一个合适的处罚,让他以后再也不敢做坏事,而其他准备做坏事的人看见这个处罚后,也会放弃做坏事的打算,那么这样的刑法从提高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讲,那就是成功的。当然刑法也不能只考虑治安效果,也要考虑人文环境,不然就成了滥法,成了不人道的酷刑。在第一个方面,及抓住罪犯的成功率上,我们一直在努力提高,但是要达到100%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于本文主要是讨论刑法,所以不多作讲解。第二方面,让罪犯以后再也不敢做坏事,而其他准备做坏事的人看见这个处罚后,也会放弃做坏事的打算。如果按照人道主义角度来说,这一条是应该缩减分量的,大多数人的同情心会让只让罪犯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人们也会同情杀人者,所以也觉得对杀人者处以死刑太严重。但是我要说,这些都是妇人之仁。如果某项决定一定会危机某人的生命,那么这个人(正常人)就肯定会反对它。但是如果一个决定表面上不会危害他的生命,但是表面下却会危害呢?也许这个人就会赞成。而那些认为对杀人者处以死刑不合适的人,就是后者。
有些人说死刑和终身监禁的效果是一样的,都让罪犯不能再危害了,而且终身赎罪。有的人说死刑太残酷了,犯人也是一条命。有的人把自由宣言里面的言论拿出来,说什么国家是公民以契约的形式组成的,契约没有剥夺人们生命的权利。
这样看来,难道死刑真的不可取吗?其实这些理论都是荒谬的,让我来一一破解他们。死刑和终身监禁的效果一样?笑话,如果是一样,那么给人选择的话,那么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人应该差不多一样多吧。但是白痴都知道选择终身监禁便宜得多,也就是说,终身监禁的骇人程度是小于死刑的。死刑太残酷?犯人也是一条命?那么这个犯人以前干过什么?他杀别人的时候就不残酷?他所杀的就不是一条命?既然他自己都不怕残酷,不珍惜生命,那么这样的人又凭什么被别人珍惜?国家是以契约组成,契约没有剥夺人们生命的权利?这个契约谁能真正知道是什么样子的?凭什么说就不能剥夺生命?通常来说,鉴定契约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契约,而导致另外一方利益受损,那么违反契约的一方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杀人者违反了契约,被害者损失了生命,所以杀人者赔偿生命,这是很合理的。
为什么要判杀人者死,难道就不能减轻点吗?
杀人者所犯的法律是最最严重的,他剥夺了别人的生命。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应该尽最大可能的杜绝剥夺别人生命的事情的发生。怎么杜绝?只有制订法律,让杀过人的后悔,让准备杀人的害怕。因为杀人后果的严重性,所以为了杜绝这样的事情,那就应该不择手段。杀人者最害怕什么呢?当然是死亡,这是自然界付与人的本能。所以就应该用死亡来约束杀人者和准备杀人者,让他们害怕,不敢再做这样的事。有人说:“既然你说‘应该尽最大可能的杜绝剥夺别人生命的事情的发生’,那么为什么又说要处死别人呢,难道不是自相矛盾?”这个问题很简单,我们珍惜的是所有人的生命,但是却有一个无辜的人死了,那么害人者也应该付出生命作为赔偿,先死者其实是被迫和杀人者做了一个交易,自己付出了生命,而杀人者是主动做的这个交易,要完成者个交易就必须自己也付出等量的价值,没有人觉得自己的生命比别人的便宜,所以杀人者必须付出生命去交易,总不能先死者吃亏吧。其实杀人者判死刑还便宜了,因为他是强迫被害人做的交易,还应该判他个强买强卖罪,但是他已经死了就算了。
其实判罪犯刑的主要目的不是要把罪犯怎么样,而是要让所有人自己是会受到严厉的制裁的,让大家都不敢去犯罪。有的人妇人之仁,以为把坏人抓起来就行了,不用死刑,其实他不知道这样就会让更多的人变得不害怕犯罪,因为处罚变轻了嘛。其他的罪多几个人犯还没有什么,但是有的罪是绝对不能当作看不见的,比如杀人。你愿意被人杀吗?
注意:本文以杀人为例,其实不只是杀人,只要是应该以最大限度的杜绝的罪行,都与此例相同。另外,正当防卫之类的就不在讨论之列了。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3:49 编辑 ]
作者:
黄巾军 时间: 2007-2-27 14:09
难道是看了我那个杀人者必须偿命的帖子后的感受么
其实我觉得现在强调杀人者偿命一说是近代文明发展的结果,在过去,常常有侠客刺杀某贪官,贪官固然该杀,但按现在的理论贪官不该由他杀,那位侠客放到现在的话还是要被判死刑,但在古代却会得到很多百姓的包容和支持。很可能不会死。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2-27 19:06
有点是看了你的, 有些不是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2-27 20:04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人,照样比我过得幸福,我不要他入狱,我要法院判戳瞎他的双眼!这能叫做赔偿麽?法院会答应麽?
我们再举个有某种“赔偿”可能性的例子,甲刺坏了乙的肾脏,使乙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通过肾脏移植治疗,而甲恰恰拥有全世界唯一的可以成功移植给乙的肾脏。法院会判甲摘肾给乙麽?不会,因为国家和政府没有处决民众身体的权力。
至于死刑的威慑力,有一些数据证明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大:
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芬兰、瑞典等,其杀人犯罪率并不因为死刑的废除而突然上升,相反,在有些国家甚至有下降的趋势。例如,前联邦德国废除死刑的前一年即1948年的杀人犯为427人,而废除死刑的1949年杀人犯人数降至410人,其后逐年下降,至1952年时只有309人犯杀人罪。奥地利先后共5次宣布过死刑的恢复或废除,但杀人犯罪率始终未有过任何重大的改变。可见所谓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只不过是一种想当然而已。
就我国而言,这二十多年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于死刑是否具有有效的威慑力则有着更强的说服力。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规定死刑的条文有7条,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28种。在刑法颁布至1994年底的短短15年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21个《决定》和《补充规定》中,有13个规定了死刑,死刑条文达29个,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计40种。无论法定死刑的数量还是死刑立法的增长速度,中国都处于世界前列。从司法实践来看,1983年至1994年,“严打”持续的十来年间,司法机关对犯罪份子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战役”和“专项斗争”,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相当可观。按照死刑保留论者死刑具有有效威慑力的理论,严重刑事犯罪率应当是呈下降趋势的。但不尽人意的是,在那十年间,严重刑事犯罪却高居不下。
据政府和一些学者的统计,从1983年到1991年,凶杀、伤害、抢劫、强奸和严重盗窃等在“严打”的打击下,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一直上升,由1982年的13。2%上升到1987年的29。4%,增长了一倍多,判处死刑率很高的凶杀案,到1989年已比1982年增长了近一倍,而强奸犯罪竟在“严打”后第一年的1984年就增加了23%。在死刑的大量适用下,严重刑事犯罪迅速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与1982年刑事立案相比,在1983年“严打”开始后的8年(1984——1991)中,凶杀案平均每年递增30%,强奸案每年递增近20%,伤害案每年递增35%,抢劫案每年递增80%,严重盗窃每年递增近3倍。
宏观来看,80年代的犯罪率上升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剧烈变化有关,但红字部分这严打后第一年的变化充分说明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部分在非严打时期不会被判死刑的强奸案当时很多也判处了死刑)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07-2-27 21:48
如果单纯从法律规定来考虑,只要有明文规定:“杀人者必须偿命!”那么本无可厚非,但是人类社会的形态是复杂的构成,不仅仅有法律,还有其他很多的元素!当我们试着反驳一些观点的时候,那么是否曾经处在这个观点倡导者的角度思考过,为什么西方有些国家能做到废除死刑,其根本的原因是什么呢?如果没有经过成熟的思考,那么无论怎么说都存在思维意识的偏颇。我们今天应该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司法的权利都是独立的,所以即便在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也没有明显上升的趋势,这体现的是司法体系这一国家机器的威严和不可侵犯,而不是体现法律刑罚的威严,这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正如孙子“不战而屈人之兵”,当独立完善的司法体系手擎正义之剑高高在上的时候,足以令那些妄想作祟的奸佞心胆俱寒!当然,我不否认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蔑视司法的人存在,而且也有些人犯了罪行,却没有得到惩罚,但是这样的几率有多大呢?再者,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是大多数人思想意识形态不完全统一的结果,被广泛认同的就是民主、博爱和自由,而不是作奸犯科,就算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也是被认同的!那么,我们现在再来看为什么西方有些国家废除死刑呢,余认为这种意识存在和宗教有关,大概记得圣经中耶和华说,只要你诚心皈依,那么将宽恕你所犯下的一切罪恶。废除死刑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宽恕,杀一个人实在太简单不过了,但是不杀,这个犯下罪行的人,就算再怎么嚣张跋扈,总有心灵寂寥的一天,那么他就会反思自身,会将自身的反思作为一种强力的讯息去感染其他人,我想这也许是杀与不杀的分别罢!最后,我知道,这样的情况可能少之又少,但是我宁愿认为存在这样一种希望比杀了完全没有希望的好!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2-28 13:39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27 20:04 发表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 ...
如果是花瓶,那么乙就应该赔偿一个同等价值的物品或者货币给甲,这时候如果世界上只有两个花瓶,而最后唯一的那一个就在乙手上,那么将这个花瓶判给甲,也是非常合理的(或者是赔偿甲足够的钱让他能够买下乙的花瓶),花瓶到了甲手上,甲就算想把它砸烂也是可以的。人命也是一样,乙杀了甲,本应该把乙的生命输送给甲,但是这是不可能的,不过乙的生命却不能再属于自己了,就好象花瓶即使不被砸烂,也不再属于乙了一样。乙的命既然不属于自己,那么就应该让甲来控制,不过甲已经死了,所以让乙死也很公平。
眼睛的比喻不合适,因为眼睛虽然珍贵,但是也是有一定价值的,所以可以通过金钱,或者赡养等内容来解决问题。(如果你把别人弄得失去劳动力,那么就要赡养他一辈子来补偿,如果他的生命是无限长,那么你就要付出无限的赡养费。但是生命却无法通过赡养来解决,即使是无限的赡养费也不行,因为死者已经享受不到了。)
你和我的分歧就在于补偿问题,我认为,除去人文环境、人道主义等因素,双方必须公平,也就是受害者失去的,就应该让罪犯补偿,因为受害者没有做错事,不应该受到损失。特别是死亡这种无限型损失,不能以有限的补偿来弥补。如果说人文环境,我们一直都有死刑,世界上有死刑的国家多得很,不可能说什么有死刑就不文明,没有死刑就文明吧。而人道主义必须要受害者同意才行,总不能够我做好人你吃亏吧,但是受害者能同意吗?
阁下使用了数据来对比,想证明死刑对于阻止犯罪没有用,但是阁下这样的对比显然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因为影响犯罪率的因素实在太多了,不可能只将结果归结于有没有采取死刑。你这样的宏观数据其实根本不能说明什么。但是从微观来说,人肯定是害怕死刑甚于终身监禁的,既然更害怕,那么必然会对罪犯产生一定作用。如果你随地吐痰会判死刑,难道你还会去吐吗?即使偶尔会,但是你随地吐痰的频率较以前肯定会减低的。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2-28 13:41 编辑 ]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2-28 13:46
其实很多人都有一种误区,那就是认为杀人者也是一条命,既然受害者已经无法补偿,那么再杀一命也没有好处,还不如慷慨一点,让犯人留条命。其实这样的想法对于受害者是非常不公平的,只不过受害者已经不能反对了,而其他那些怜悯者其实是在慷别人之慨。因为对于受害人来说,他唯一的生命已经没有了,这时候做什么都已经无法弥补这个损失了,他就连慷慨都已经没有机会了。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2-28 15:49
不知道luke兄对“赔肾”的那个例子怎么看?
第一个例子,衲子之所以说一个是唐三彩,一个是宋青花,就是想表示两者即使有相同的货币价值,也是不可等同的。
假设二者都价值50万rmb,大环境下货币价值没有波动,古玩价格上涨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法院判乙赔偿50万rmb或者用宋青花冲抵,乙除这个宋青花外分文没有,乙也宁可把宋青花抵押给银行贷款赔给甲,如果甲拿了这些赔款来向乙购买这个宋青花,乙照样可以拒绝。
第二个例子,如果双方都是亿万富翁,这点“赡养费”对二人都是九牛一毛而已,受害者就不要赡养费,不要甲坐牢,只要法院判让他处置甲的双眼,怎么办?
现代法律是不能判以眼还眼,以肾还肾的,因为国家和政府都没有处决民众身体的权力。
现代法律更加不可能把一个人的自由、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生命判给另一个人。
现代法律也不能在是否判死刑的问题上听从受害者的命令。
比如甲对乙始乱终弃,使乙痛苦万分,甲后来也懊悔莫及,多次在各种场合郑重表示,即使乙杀了自己,也不要追究,并且立下了文书。
最后乙真的以残忍的手段谋杀了甲。按照您的理论,乙的生命就应该受甲的意图支配了,但法院会因为甲之前的表态而不追究乙的杀人罪麽?显然是不可能的。
如果死刑的威摄力不能通过其对犯罪率的影响体现出来,那它就是极为有限的,甚至就是如同“五斤铁比五斤棉花更重”之类的想当然而已。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2-28 16:34
你总是法律没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其实你的基础就是,法律是按照所谓“自由”的思想制造出来的,但是这样的思想是不是一定就是对的呢?我分析的不是某种思想下的法律,而是法律的本质和制定出来的作用。其实法律的本质就是保护人们免受坏人侵害,也就是说要避免出现受害人,并且出现受害人后,要尽量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对已经损失的部分要给予补偿,而且要惩治罪犯,让其他人都知道,做坏人是不行的。在这样的本质条件下,一旦受害人遭受到了损害,那么就应该有一个相应的赔偿,虽然并不要求这个赔偿一定与损失的一样,但是总要有个可接受的范围,要与损失在某种程度上接近。而生命是无价的,所以可接受的补偿也必须无限的,不然是不可能达到平衡的。所以罪犯要付出生命,因为除了这个就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付出了。
你所讲的法律其实并不是本质上的法律,而是某种思想下的,一旦有了思想,那就有所偏颇,所以你的道理只能是在你的思想是正确的前提下才能够讲得通,可是你就一定能保证你的思想一定正确吗?“独立宣言”说社会是契约,只是个比方,就算是真的,那么这个契约谁见过呢?既然没有见过,又凭什么说那上面没有规定能取人命的条例呢?
作者:
萧十一狼 时间: 2007-2-28 16:59
死刑的威摄力……
可以看看如果取消死刑中国会变什么样子
死刑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死刑是万万不能的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2-28 19:13
法律的本质也是至今争论不休的话题。任何一种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也就是一种“思想”的体现。
就luke兄您说的“本质”,衲子以为,处死施害者除了提供复仇的快感之外,不能构成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而法律并不应该提倡复仇。
现在死刑的存废正处于一个过渡阶段,像美国就是保留并使用死刑的,死刑备而不用的,废除死刑的州都有。(据统计,废除死刑的州犯罪率更低)
世界上大的趋势应该是废除死刑,法国这个月刚刚将“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死刑”写入宪法;欧盟正酝酿发起一项行动,期望能在联合国架构下,推动普遍暂停执行死刑及最终能完全废除死刑的诉求;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曾在记者招待会上说过,他认识到国际趋势是逐渐废除死刑,他表示鼓励这种趋势的继续,虽然会员国在此问题上目前是自行决定,他表示希望它们能遵守国际人权法的所有相关规定。
当然废除死刑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中国,可能要经过死刑判决的更加慎重、死刑的备而不用最终达到废除死刑。而这一切又必须建立在法制的进一步完备之上。
至于衲子的思想是否一定正确,衲子以为,任何具备充分理性的人都不会铁齿认为自己的思想是一定正确的。
作者:
冷月孤星 时间: 2007-2-28 20:25
本应该偿命,但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有一个老人杀了自己作恶多端的儿子,是应该偿命还是不应该?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07-2-28 22:17
原帖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2-28 16:34 发表
你总是法律没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其实你的基础就是,法律是按照所谓“自由”的思想制造出来的,但是这样的思想是不是一定就是对的呢?我分析的不是某种思想下的法律,而是法律的本质和制定出来的作用。其实法律 ...
我想LUKE兄可能对这个的理解有点偏差,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律不是绝对的,它的存在并实施是靠一种强制的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的效力又必须是基于一种广泛的约定且被广泛认同的,这种强制约束力源自统治阶层的政治权利。如果说法律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我们就以统治阶级的更替来说,假设前执政党制定的法律规定提倡以眼还眼,以血还血,那么在这种法律的范围内有这样一个案子:甲在一个偏僻的地方将乙的身体受到重伤,甲可以知道在法律程序上会被判决让乙使他受到同样的伤害,无论他的行为有多么恶劣,他也只会受到同样的伤害而已,于是甲走了,乙最终坚持到了有人经过并送他进了医院,但是治疗的时间被延误了,乙因此留下了后遗症;反观甲呢,他完全有时间事先做好准备得到及时的救治而不必担心会有后遗症!难道你还认为这样的法律很公平么?再来说新的执政党废除了前执政党的规定,那么甲在重伤乙的时候所伴随的种种因素都将成为对他定罪量刑的依据,情节恶劣的话甚至可以判处无期或者死刑,这也正是现代法律的精神!其次,你说到法律的本质和作用,那么就我四年学法的经历,可以明白的告诉你,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根本,仅此而已!
作者:
夏侯称 时间: 2007-2-28 23:14
法制不过是让某些人不敢犯罪,但其实犯罪一起没有停止。
人犯不犯罪,主要还是在思想中的教化,法制能惩罚得一些坏人,但不能惩罚所有的坏人。
另外蓄意谋杀和误杀未必就能查的清,如果死刑滥用,搞不好某些人还不应该判死刑的人,因此被判死刑。
如果死刑真的那么有用,不如恢复古代的酷刑。
把杀人者杀死又能怎么样?人活着才可以让他赎罪。
有人可能想我杀了个人,又不被判死刑,所以我可以多杀几个。
但当他受到惩罚的时候,内心应该是多么痛苦的,只不过杀人者通常都在受到惩罚后才知道。
死刑有时候还是一种解脱呢。
法制管理和思想教化在这方面冲突是十分大的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3-3 16:11
看了各位仁兄的意见,发现反对死刑的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1.认为死者已矣,何必多杀人.何况杀了人也不能赔偿.
2.认为由于办案条件的限制,会出现冤案,者时候杀错了人,就无法补偿.
3.认为死刑不会比无期更有威慑力.
一:我认为人命只有用命才交换,杀了人,就得丢掉自己的命,这样做有3个好处:1.罪犯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是等价的,罪犯自己以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会意识到犯罪绝对是一个占不到便宜的事情.其实本来无期也不见的比死刑好过多少,但是人的潜意识中,总会认为如果杀了人而没有死,那么就便宜了他了,所以有人会认为:"老子杀了他,老子还不会死,我占便宜了."虽然其实他并没有占便宜,但是如果能够消灭这样的潜意识,让所有人都知道,杀了人就要死,那么就从心理上杜绝了某些浅薄的想法.2.死刑比无期更让人害怕,所以更有效的阻止犯罪.这点我后面还要讲.3.让所有安分守纪的公民觉得公平.至少绝大多数人,如果被谋杀了,那肯定会想凶手被判死刑的,如果没有死刑了,那么很多公民会觉得不安,总觉得法律偏向了坏人,对坏人好就是对好不好.(有的国家的公民也许会赞成谋杀自己的凶死不死,这点不讨论,至少我们国家的人大多数都想那些谋杀自己的凶手去死)
二:我也认为如果有冤案,判了死刑就没有办法弥补了,但是这也不是废除死刑的理由,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冤案是少数,而且冤案平反的机会更是少中之少.(如果一个政权的冤案率太高,那么这样的法律局限性太大,不在讨论范围).而且一个冤案即使平反了,将冤枉者放出来了,但是通常对他的损失也是无法弥补的.但是如果没有死刑,那么造成的损失会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认为还是不能因噎废食.另外,再申明一下,本文主要是讨论恶意杀人,其他的不算.
三:无环喜欢数据,但是我喜欢看.影响犯罪率的元素实在是太多了,不能因为某地没有死刑,但是谋杀率低,某地有死刑,但是谋杀率高,就认为是死刑提高了谋杀率.那样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我只讨论人心.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害怕死刑甚于无期,至少不会说害怕无期甚于死刑吧.既然害怕,那么就必然会有所收敛,当然也有收敛不住的,但是有总比没有好.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07-3-4 01:12
呵呵,再说下去就不得不谈到犯罪心理学了,这是个太复杂的东西,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无环兄的回复中其实也含有那么一点意思,如果楼上的想弄个明白还是多找找相关的著述来看,但是仅在此讨论的话,那么就此打住吧!
作者:
LXR 时间: 2007-3-4 02:06
人死不能复生,多杀无益,所还是不杀好。
同样道理,把杀人者关一辈子,被杀者也不会复活,反而要花费社会财富(建监狱,派人看守等),所以杀人犯不用处罚更合理。
推广一下,其它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类犯罪,比如强奸,把罪犯关几年也无法使伤害变成没发生过,所以也不用处罚了。
作者:
glod9792 时间: 2007-3-4 17:57
对生命的尊重一般体现了一个民族和社会的文明程度,一个敢于废除死刑的国家对其法律的考虑绝对比我们只能在这里瞎撤的人考虑的多,我不是学法律的,对刑法什么的了解也不深,但是感觉我们国家在犯人改造和释放后的安置方面没有存在问题,这个可能和犯罪人的素质水平和整个公民的思想形态有关,假设你身边有一个杀人后又被释放的人,你也一定会害怕,可能国外在这方面的处理比我们有先进的地方。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说句实话,我们的法律体系没有到那种健全的地步,记得大学里简单学过的一些法律,很多都是从外国参考来的,这也是可能是我们面对很多我们认为无法改造的罪犯枪决是最好的方法,死刑的坚决被贯彻实施可能这也是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司法制度的不健全。换一个想法,马加爵如果被良好的教育和改造,他一定会出来继续杀人,很多情况下,杀人是被逼的。当然对于一些很变态的杀人分子,比如很多报道中美国的连环杀人犯,在美国这个并不提倡执行死刑的国家,还是会被执行死刑,个人感觉因为他们的司法制度觉得这样的人没有改造的可能性,可能是他们超过某种底线。
最后一个是社会的思想意识,感觉我们对人身权益的维护没有他们强,他们的自由,人权,独立的口号在很多美国大片中的体现,我们肯定有深刻的印象,且不说他们执行的如何,这个毕竟是他们的一种目标和社会观,和我们的"紧密团结在....(后面省略,反正大家知道是什么)"有相似的地方,他们的意识中表现了他们对个体的关注,换一句话说,他们对生命的尊重和我们的文化有很大的差异,一个人没有权利夺取其他人生命的权利,如果他做了,我们也一定要夺取他的生存权利作为代价?那么我们和他又会有多少区别呢?法律的惩罚更多的应该是告诫,即使你说通过死刑来告诫其他人,为什么犯罪率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会上升?提高整个公民的文化水平和心理形态才是制止这类刑事案经发生的方法而不是通过用死刑去恐吓某一部分人。
最后,个人看法,以命偿命仅仅是一种很局限性的看法,这可能是如果说有一天中国大地上能够废除死刑,相信这个是一个文化的融合和整个社会意思的进步
[ 本帖最后由 glod9792 于 2007-3-4 18:02 编辑 ]
作者:
林冲 时间: 2007-3-7 06:25
原帖由 LXR 于 2007-3-3 19:06 发表
人死不能复生,多杀无益,所还是不杀好。
同样道理,把杀人者关一辈子,被杀者也不会复活,反而要花费社会财富(建监狱,派人看守等),所以杀人犯不用处罚更合理。
推广一下,其它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类犯罪 ...
反讽的好!杀人者不死就是对被杀的人的不尊重。当然,司法健全是前提。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3-7 09:31
原帖由 LXR 于 2007-3-4 02:06 发表
人死不能复生,多杀无益,所还是不杀好。
同样道理,把杀人者关一辈子,被杀者也不会复活,反而要花费社会财富(建监狱,派人看守等),所以杀人犯不用处罚更合理。
推广一下,其它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类犯罪 ...
死刑的存废讨论的是对极端犯罪的制裁方式问题,而不是是否制裁的问题。
主张废除死刑者不会无视徒刑对犯罪的惩戒作用,更不会以花费社会财富的寡众论刑罚的是否合理。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3-7 10:24
无环赞不赞成"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这句话呢?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3-7 13:50
原帖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3-7 10:24 发表
无环赞不赞成"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这句话呢?
这句有把对敌人的残忍无限合理化的意思。衲子不赞成用“仁慈”或“残忍”这样情感化的标准去衡量对敌人手段的正确性。
战争情况下,为保卫自己,取得胜利,对敌人进行必要的打击是无可非议的。
但我国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这要求我们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对敌我双方的伤病员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对战俘和敌方平民给予各种人道待遇和保护。
如果给予这些人道待遇和保护被视作“仁慈”,反之则被视作“残忍”,那么“仁慈”是必须的,“残忍”是被禁止的。
更需要指出的是:
luke兄提出了“敌人”,但犯罪人和敌人是不同的概念。
敌人的破坏活动是持续、顽固并针对整个人类、社会、国家的,而犯罪人则不然。
在我国的中学《政治》教育中,公民被分为人民和敌人,其中的政治色彩相当明显。即使如此,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宪法规定的对犯罪人可以依法剥夺的权利中并没有生命权,也就是说犯罪人(广义的敌人)和其他公民一样拥有生命权。
中国政府在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也规定: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把对罪犯的惩戒等同于对敌人的打击是很危险的事情,极端的例子我们在“文革”时期可以看到很多。
“防火防盗防国家”,现代国家的公民必须防止国家暴力机器对自己的暴行。
从国家宪法、国际条约、人类准则的高度限制、废除死刑,正有着此方面的重大意义。
犯罪人和敌人的具体界定,在废除死刑的进程中是对二者的死刑一并废除还是有所区别,这也是存在争论的话题。
如有兴趣,可以作进一步探讨。
作者:
fengrui19 时间: 2007-3-7 15:27
我认为人命只有用命才交换,杀了人,就得丢掉自己的命,这样做有3个好处:1.罪犯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是等价的,罪犯自己以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会意识到犯罪绝对是一个占不到便宜的事情.
非也非也,一条命和另一条命真的会等价么?
中国自古就有“千金之体不坐垂堂”的说法,而一无所有(甚至负债累累)的人更容易犯罪,犯罪成分的考虑更多情况下是犯罪人自己事情,也许很多人是抱着“死了也值”的情绪去犯罪的
所以不赞同从犯罪人是否便宜的角度看死刑的废除与否
作者:
yunhezi 时间: 2007-3-19 15:43
死刑的威慑力肯定是比无期要大的,因为一个人只有一条性命,即使用别人的一千条性命来换我一个人的性命,我想我是不会干的,我想绝大多数人也是不会干的,因为生存是人的最起码最本能的需求,人的一切理想或者说愿望,都要活着才有可能实现.我这个判断不适合狂热的宗教分子.
作者:
LXR 时间: 2007-3-19 18:29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指一般的非无杀人,战场上杀死敌方士兵、正当防卫杀人(没有过当)以及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时杀死被判死刑的人等情况不算在内),说明这个人并不认同生命权这一条,所以他(她)也没权利享受这条的保护。如果没有有力的执法手段来保证,这个条文对一般人而言反而成了空文。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3-19 18:54
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指一般的非无杀人,战场上杀死敌方士兵、正当防卫杀人(没有过当)以及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时杀死被判死刑的人等情况不算在内),说明这个人并不认同生命权这一条,所以他(她)也没权利享受这条的保护。
这种逻辑并不适用于对人的伤害。而且破坏某人的某项权利和不认同这项权力也不是等同的。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07-3-19 19:42
原帖由 LXR 于 2007-3-19 18:29 发表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指一般的非无杀人,战场上杀死敌方士兵、正当防卫杀人(没有过当)以及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时杀死被判死刑的人 ...
呵呵,我忽然想到一个网球术语叫:非受迫性失误!解释这种杀人的情况,可以借鉴一下这个术语的反面来辅助理解这种情况,那就是老兄你所指的情况都是“受迫性”的!
作者:
老姜 时间: 2007-3-20 00:24
笼统地说杀人者一定就得死有些偏激了,现实生活中杀人的情况有多种多样,他们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正因为如此,刑法才会规定故意杀人最的法定刑从有期徒刑三年直至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其实现在我国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时基本是:以死刑为基准,如果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再从死刑往下减,减到无期或有期,可以说是抱着杀人者偿命的心态或者说意识的。
作者:
lionheart 时间: 2007-5-13 11:31
《魔戒》第1部中,甘道夫对弗罗多说:“不要随意判定别人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力”。几年前看的,这句对白一直谨记,深以为然。
作者:
LXR 时间: 2007-5-18 02:01
原帖由 lionheart 于 2007-5-13 11:31 发表
《魔戒》第1部中,甘道夫对弗罗多说:“不要随意判定别人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力”。几年前看的,这句对白一直谨记,深以为然。
但事实上甘却常常取(敌)人的命,也威胁哈比人的命(四人中的两个都受过他的威胁)。
作者:
dddzz 时间: 2007-5-18 09:15
lz所说的以命赔命,在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好像还能解释,但是如果一个人杀了好几个人的情况下呢?
作者:
蟾蜍 时间: 2007-5-18 17:24
死刑也许从没像人们希望的那么有效,中国古人早有"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的说法。许多杀人者都在杀人时巳准备要一死,如美国的韩裔杀人案。此时因有必死之心,杀人是更疯狂而欲杀者更众。这大概也算是对死刑威慑力的异化,反而促使杀人者杀最多的人。我想死刑恐怕对不怕死者有害无益。
作者:
墨叶 时间: 2007-5-18 17:32
原帖由 蟾蜍 于 2007-5-18 17:24 发表
我想死刑恐怕对不怕死者有害无益。
确实无益,但是有多少是真正的亡命之徒.当然我不排除把杀人者逼到绝路的可能.
至少我们不会再担心被"他"杀死.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5-21 09:29
已经疯狂了的人不管你有没有死刑他都要杀人,有死刑不多,无死刑不少。没有疯狂的人看见死刑还是多少有些畏惧,这些畏惧或许可以挽救一些生命,这就够了吧。
作者:
白石道人 时间: 2007-5-21 17:20
余以为,刑法的功能就是惩罚,给于犯罪者最恰当的痛苦是其本义,所以他若杀人,因以相等的痛苦加诸其身,但是否对他而言死最痛苦呢?也许对于想一死了之的人,让他活着,更加有惩罚的意义
作者:
蟾蜍 时间: 2007-5-22 18:34
废除死刑它的意义是社会的教化,在于全体人类的价值取向的改变,那就是对人生命的尊重,对剥夺人生命的产生无可取的价值观念,使范罪者不想剥夺人命。这也许更有社会意义。
作者:
ghostdance 时间: 2007-5-23 23:05
生命不能量化来衡量!
作者:
Sphynxyu 时间: 2007-5-28 09:45 标题: 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总的来说,可以看出作者有感而发,但如果是一个学过法律的人,就未免外行了点,所以我就把楼主当做非法律人士了,基于这个前提我给出我的看法。
杀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罪,它剥夺了别人的生命,这是一个最最严重的罪行,它必须被最大可能的禁止。
就这句话而言,同意。但后面的分析很有问题。
首先,死刑和无期徒刑孰重孰轻这个问题在东西方的价值观中是不同的,美国甚至有的州中,高年限的自由刑是重于死刑的。在我国,因为我国采用是15年以上(数罪并罚20年)全部无期,任何无期徒刑之间都等同,无期徒刑之间不存在差异。所以无期徒刑一般不会关无期,10个里边有8个20年之内就能出来。所以在我国死刑是重于无期的,因为无期给人一个希望,20年后一定能出去的希望。而西方重犯一判就是几百年,就算减刑100年他这辈子也出不来了,在没有那出狱的希望,在监狱的日子将生不如死。所以单纯的说死刑死重于无期的看法是不恰当的。“白痴都知道选择终身监禁便宜得多”并不是都成立的。
而对社会契约论的驳斥则完全不正确,原因是楼主不理解社会契约论。请注意,社会契约论是解释国家权利来源的东西。也就是为什么国家有权利进行行政,立法,司法工作的原因。这点我国历来就解释的很差,国家统治者统治没有理论依据,只有一些空洞的精神借口,以前是“天子”,就是神灵让其统治,现在也没有说清楚,就是人民权利由人民代表行使,至于为什么人民代表有权利行使人民的权利则没有解释。
西方则不同,许多年前西方就有了社会契约论,其起源来自圣经的《新旧约》思想,这部分我就不展开了,外国法制史上有详细的记载。中心思想就是:为了保证每个人权利的行使,每个人让度出一部分最最基本的权利给社会统治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在收集了每个公民的让度权利后,综合产生了统治权力。这就是国家和每个公民的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公民的义务是保证个人让度权利的让出,权利是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国家的义务是保证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当然也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不侵害个人剩余权利。但是生命权不是让度权利,这显而易见。(人类的让度权利主要是小部分的自由权,财产权,和行为权。)
所以说,文章中的:
鉴定契约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契约,而导致另外一方利益受损,那么违反契约的一方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杀人者违反了契约,被害者损失了生命,所以杀人者赔偿生命,这是很合理的。
这段话是很错误的,首先混淆了社会契约的对象,也就是个人和社会,而不是个人和个人:
对于社会来说,当事人杀了一个人并没有剥夺社会的生命,(请注意契约的双方是社会和公民,失去生命的公民和当事人并没有契约关系。)而社会却要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这是不公平的。更何况社会权力的来源中根本不包括生命权,社会权利的行使是不能侵犯公民的剩余权利的。这在法理上就不通。
如果社会就像文中方案执行,固然,有可能杀人犯罪少了,但是权利和权力的无逻辑信将会导致另一个问题:统治阶级的权利滥用。又很多人将会被统治阶级“合法”杀掉。不但但体现在刑法上,经济,政治,生活都会如此(难道身处中国的我们还没有体会吗?),社会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矛盾激化,谋杀还能抑制吗?甚至可能有革命,战争的。到那个时候,社会付出的代价会更多。
其实有一点法律界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死刑在将来必然被人类所摒弃,只是时间问题。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有下:(按重要性排列):
1,死刑不合法理性
2,死刑的可代替性
3,死刑的非人道性
4,死刑的不可逆转性
[ 本帖最后由 Sphynxyu 于 2007-5-28 11:15 编辑 ]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5-30 22:56
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楼上如果是学过法律的,应该明白我在讲什么吧?
就人而言: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作者:
Sphynxyu 时间: 2007-5-31 10:33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5-30 22:56 发表
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楼上如果是学过法律的,应该明白我在讲什么吧?
就人而言: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本人是学法律的,但是不明白。
相应解释:
--------------------------------------------------
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
--------------------------------------------------
我解释过了,于社会负有的义务(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对等的是:
1,从义务,权利方面,与其对立的权利是社会享有的社会权力。
2,从权利标的方面来说,与其对立的是个人必须保证让度出的基本权利(部分财产,行为,自由权)。
希望看完帖子再发言,回答已经解释清楚的问题很无聊。
--------------------------------------------------
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
这部分问题和前面的重复。
个人负有的义务就是保证让度部分基本权利。社会享权利就是社会享有的社会权力(是由个人让度权利汇集构成的),请注意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个人让出了自己部分的财产,行为,自由权,交换得到了社会的义务,即保证个人剩余下的权利(全部的生命权和合法财产权,自由权和行为权。)举个例子来说,个人的行为权有很多,从法理上来说,个人有犯罪的自由,但这部分行为权利是你让度给社会的权利,你一旦使用了犯罪的行为权,就是收回了部分让度给社会的行为权,破坏了你和社会的契约(这就是社会契约论),社会者由于你的犯罪行为权的行使而受到伤害,所以社会行使那些没有犯罪者让度的行为权对你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当你一旦犯罪,这时候由于你首先破坏社会契约,就成了社会契约之外的人,这时候,契约已经被破坏。由于你的犯罪行为,为了保障哪些和社会有契约的人的剩余权利,就会用哪些人给予他的让度权利对你进行刑罚。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
-----------------------------
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
这个问题问的逻辑太混乱了!回答起来很麻烦。
首先这个问题不是建立再社会契约论上的,社会契约论是个人和社会的契约,是解释权力权利来源的一种,这个问题问的则是令一种解释方式---权利义务对等关系。
这个解释大意是:人于人的权利是有冲突的,为了保证每个人的权利行使,建立了法律,使得权利分割均匀,权利重合的部分就是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等,权利需要义务的执行作为保障,义务的执行就是得到权利。
生命权对等的义务是不伤害别人的生命权,这就是整个对应的义务,涵盖了所有的对应义务,无什么第一性,第二性之说。权利义务都是抽象概念,在这里说“杀害他人”等具体行为无法对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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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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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概念不清。
我们都知道法律分类的,这里要说到民法和刑法的区别,请注意,民法是权利本位,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补偿权利财产的伤害,刑法可完全不是这样!刑法是义务本位,刑罚不是为了补偿权利财产的伤害,而是为了保证其他人的权利。因此,再杀人刑事案件中谈“补偿“是概念错误的,刑罚的目的根本不是补偿死者,而是保证剩余公民的生命权,用补偿的思胧视眯谭J谴砦蟮摹?
至于”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完全没有看懂,这个义务的主体是谁?而且对罪犯的惩罚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对应啊,对应的应该是消灭罪犯再次犯罪能力。
----------------------------------------
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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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深入,问的就越混乱,越看不懂
如果是社会契约解释,则是:
个人以让度权利交换社会保护个人剩余权利的义务。
如果是权利义务对等解释,则是:
个人以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交换社会保护个人相应权利的义务。
有点拗口,但很清楚。
--------------------------------------------
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
”第二性义务”不知道是不是个即兴发明的法律抽象概念(我只知道第二性权利),但是在google上查了一下,只有最近的一篇论文说最近有专家提出了这个概念:
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9138
------------------------------------------------------------
最近,又有学者提出了“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的说法,并说明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该学者指出:“责任,可经由义务加以定义。义务有第一性与第二性的性别之分,责任被定义为第二性义务,即当第一性义务被违反时,义务即转化为第二性义务,权利人得强制取得之。”
------------------------------------------------------------
由此可见,第二性义务和第二性权利的意识差不多。可是这个概念好像和这个问题中的意思相差太远。如果硬理解的话,就是当个人第一性义务被违反时(违法),,义务即转化为第二性义务,权利人(法律)得强制取得之,对其进行刑罚。这是解释刑罚权力来源的比较新的说法,和本帖讨论的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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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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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想当然的问题,而是实践性强的问题。我只能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剥夺生命是重于永久剥夺自由的。其实从心理上分析,无期徒刑重于死刑的主要原因是罪犯保有希望,一旦希望也消失,那么无期徒刑将是重于死刑的刑罚--当然希望有事是无法剥夺的。
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
诚然,我们承认并不是平等,正义。但是:
以一个人的生命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难道就是平等吗?是正义吗?
显然同样并不是平等,正义的。当一个人的生命消逝的时候,是无法找到平等,正义的,法律刑罚的重点应该避免他的发生,而不是放在如何惩罚已经发生的罪犯。至于取消死刑后谋杀案件的下降,这有很多具体数据表明,不用我赘述。
[ 本帖最后由 Sphynxyu 于 2007-5-31 11:16 编辑 ]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6-1 12:26
那个社会契约说我也不是很明白,但是从各位的解释看来,我依然不认为他就是正确的,就是一定要那样做才是对的。
我付出了一些权利来组建社会,是希望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最大的权利生命权如果无法得到保护,那么我为什么要加入这样的社会?这显然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的。人都是自私的,如果让你选择,你肯定是宁愿牺牲别人的权利,也要保障自己的生命权,所以你所解释的那个社会契约中无法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也许是对的,但是对于守法的公民来说,这就是不对的。这本来就有不对称性。就像你去保险,给1000块钱保险金,肯定希望得到的赔偿远高于1000,你希望在你无助的时候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个保障很可能会用掉保险公司10W资金,也许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对于你来说,这是很公平的。按照那个社会契约说,现在的社会契约如果不能让我满意,难道我可以不签?或者可以更改?事实上是不行的,所以这个所谓的契约论也只是空谈而已。
作者:
KYOKO 时间: 2007-6-1 13:02
保险公司不公平还怎么赚钱???
我投资1q用掉保险公司10w,问题是1q个被保人只有一个拿到了那10w
其他难听点打了水漂,当然我想大多人都宁愿这1q块钱白花
作者:
幽浪 时间: 2007-6-1 17:26
杀人者,
该不该杀和杀不杀,有时不是一个问题 。
死和自由,有时得看各自己的价值标准……,
对于天天说,不自由勿宁死……,个人判定,有使用谎言,进行传教和意图改变他人人生观世界观的嫌疑……
作者:
康维 时间: 2007-6-1 18:54
已所不欲,勿施与人。。。。杀人者偿命。。。貌似在中国已经素传统。。杀人者是否有活下去的权力,并非你我说的算。。。也许。。。被杀者才能说的算。。。
作者:
蜀★子龙 时间: 2007-6-8 13:43
自从....以来,中国的治安就变得越来越差了
作者:
fy945 时间: 2007-6-8 16:24
原帖由 lionheart 于 2007-5-13 11:31 发表
《魔戒》第1部中,甘道夫对弗罗多说:“不要随意判定别人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力”。几年前看的,这句对白一直谨记,深以为然。
拿文学作品当信条。
也许甘还有潜台词:你没有这个权力,我有!
一个人,不能看他说什么,要看他做什么。等你经历多了,就会体会到。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6-8 20:15
原帖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6-1 12:26 发表
那个社会契约说我也不是很明白,但是从各位的解释看来,我依然不认为他就是正确的,就是一定要那样做才是对的。
我付出了一些权利来组建社会,是希望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最大的权利生命权如果无 ...
可用以回复#40:
他这里所说保险公司就是社会的一个具象表现。你却以人对人的义务,来回答我关于社会对人的义务的提问,可谓答非所问。从你的回答中,我只能得出:
社会对于人的生命权没有权利,无法实现保护个人生命权的义务,个人的生命权形同虚设。(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义务无法实现,继而权利无法实现)
第二性义务名词解释(介于你不理解):违反了第一性义务所应承担的义务,或曰责任。
作者:
mymei 时间: 2007-7-2 15:36
当然,对于十恶不赦的狂徒,将其杀了必大快人心。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判决总是正确的,是符合事实的。人死不能复生,如果出现冤假错案怎么办?
我觉得一个制度的好坏,并不在于它怎么得有效,因为是制度总有缺陷。而是在于当这个制度的某个环节出现了差错,它本身能不能将其纠正。这才是最为重要的。
作者:
knightjeffy 时间: 2007-7-4 09:33
人如果能像神一样大公无私,法律都可以不要了.之所以需要法律,我想是因为人是有各种缺陷的.
如果中国的法院能像西方法院一样,那么废除死刑也可以.但貌似西方法院也会有徇私舞弊的现象.
所以说,什么东西都是双刃剑,有好有坏的.
当然,楼主所说的"公平"也有局限性.如果杀人者捅了被杀者10刀致死,那么是不是该判他被捅10刀呢?或许他被捅10刀没死呢?或许他不到10刀就死了呢?
所以没有绝对的公平的,杀人者偿不偿命,这还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实施的,个人觉得像美国的备而不用是个不错的方法.如果真的是罪大恶极,或者是被法官和陪审团认定没有改造性的人,应该判死刑,如此不让其继续危害社会.如果具有改造性,那么还是应该给他一次机会.
突然想到,其实人的生命也不是无价的.对个人而言是无价的,但是对社会而言还是可以换算出它的价值的.就好象"曹冲称象"一样.毕竟法律是社会对人类本我的约束,所以相对的,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对社会而言也是不相等的.所以个人觉得,西方之所以会说废除死刑,是因为他们看的更宏观.他们的出发点本质上是定位在社会或者说国家这个大我上的,而不是局限于个人.
似乎没什么中心思想,鄙人不才,最后点明下观点算了.不赞同楼主的说法,个人更倾向于"备而不用"的说法.
作者:
打破英雄神话 时间: 2007-7-4 10:02
死刑对某些人来说只是解脱,你判他死刑他还高兴了!!
绝对应该终身奴役,让他生不如死!!!
这才是最高境界
作者:
Katharisis 时间: 2007-7-4 12:46
原帖由 白石道人 于 2007-5-21 17:20 发表
余以为,刑法的功能就是惩罚,给于犯罪者最恰当的痛苦是其本义,所以他若杀人,因以相等的痛苦加诸其身,但是否对他而言死最痛苦呢?也许对于想一死了之的人,让他活着,更加有惩罚的意义
这个才真正是“除了提供复仇的快感之外,不能构成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7-4 19:32
原帖由
Katharisis 于 2007-7-4 12:46 发表
这个才真正是“除了提供复仇的快感之外,不能构成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
刑起于兵,兵嘛,宗族间的复仇行为。从起源来说,复仇还是很合理的,换一句话,天性,本该如此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7-4 19:33 编辑 ]
作者:
九九久久 时间: 2007-7-4 23:23
生命无价啊.能用"一命抵一命"这么衡量吗.
觉得死刑该不该废这个问题想不太通.
作者:
5201314hya 时间: 2007-7-5 02:11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27 20:04 发表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 ...
看法不敢认同.. 就以花瓶为例 乙砸了甲的花瓶 法院自然不会判处乙砸了宋青花 而是判处赔偿给甲 那甲是不是有支配的权利 留下或是砸?
双眼 肾脏也是一样. 虽然法院不会判处同样伤害给犯人. 但会判处等值的赔偿给受害人支配..
而生命呢? 甲失去了生命 法院如何判处等值的赔偿给甲来支配? 甲要如何来支配? 或者阁下认为无限期失去自由和失去生命是等值的 ?
如果是在生命概念上的分歧 大可不谈.
作者:
步月 时间: 2007-7-5 08:33
故意且恶性杀人者应当处死,其他什么论什么论都是废话。
作者:
mymei 时间: 2007-7-5 14:44
对于一种需使用的制度,应当有操作性。
而对于各种犯罪的判定,肯定要有一些指标。
作者:
绝世天骄 时间: 2007-7-6 18:51
原帖由 步月 于 2007-7-5 08:33 发表
故意且恶性杀人者应当处死,其他什么论什么论都是废话。
人权是绝对应当维护的,死刑的确是一种最为严酷的酷刑了,所以自由国家不用,自有其道理所在.
作者:
Katharisis 时间: 2007-7-7 13:39
原帖由 绝世天骄 于 2007-7-6 18:51 发表
人权是绝对应当维护的,死刑的确是一种最为严酷的酷刑了,所以自由国家不用,自有其道理所在.
自由国家是哪里?
作者:
绝世天骄 时间: 2007-7-7 18:05
原帖由
Katharisis 于 2007-7-7 13:39 发表
自由国家是哪里?
自由国家只是一种称呼,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称呼.
作者:
Katharisis 时间: 2007-7-8 17:49
原帖由 绝世天骄 于 2007-7-7 18:05 发表
自由国家只是一种称呼,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称呼.
……吾退散,这种人交给来自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几位来鞭挞就好。
嗯,怎么所有发在轩辕的类似主贴,到头来都会变成民运贴啊?= =
另外,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美国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的。这位不会还不知道电椅和注射吧
作者:
大猪若鱼 时间: 2007-9-12 23:52
我觉得十五楼的说得比较深刻.很有力的反驳了废除死刑的三大理由.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至少,还没有人提出更有力的论据,来废除死刑.
作者:
轩辕无忧 时间: 2007-9-13 09:46
楼主的意见就是杀一儆百,对一个人虽然残酷,但这个人既然杀了人,杀人抵命,也是罪有应得,而却会使千千万万的人由于对死亡的恐惧而不会去杀人,的确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作者:
难为马甲 时间: 2007-9-13 10:05
杀人者损害的是被杀者的利益,不是那些“自由”人士的利益,自由人士没有权利来慷别人之慨吧,杀人者罪大恶极,我们所能做的不是怎么去拯救他,而是怎么敬尤后人,你拯救了杀人者,谁来拯救被杀者?那些认为让罪犯劳改可以生产东西的人,你们不觉得自私吗?罪犯生产的物品是给活人用的,对死者有何利益?
作者:
轩辕无忧 时间: 2007-9-13 10:36
原帖由 难为马甲 于 2007-9-13 10:05 发表
杀人者损害的是被杀者的利益,不是那些“自由”人士的利益,自由人士没有权利来慷别人之慨吧,杀人者罪大恶极,我们所能做的不是怎么去拯救他,而是怎么敬尤后人,你拯救了杀人者,谁来拯救被杀者?那些认为让罪 ...
这是一个好办法,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佛曰:“无不可渡之人。”西方基督教也是宣扬上帝不抛弃任何一个子民。
作者:
goddess02 时间: 2007-9-13 11:47
楼上偏于之见, 不要谈什么上帝,"方基督教也是宣扬上帝不抛弃任何一个子民。"
上帝却对 不信上帝的人打开杀戒,中国的百年屈辱, 八国联军, 是国人如粪土.
现实主义哲学 最明智, 让上帝见鬼去吧
对于 死刑这个问题,我认为 中国现阶段死刑还是很有必要的,
所谓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其是面积有限的发达国家 是他们的人口紧张,人口素质高,所以决定了可以废除死刑
而美国, 也还是保留了死刑的,或只有几个州有死刑
在中国,我们国土面积大,管理难度大,人口多,人的素质也相对不高,死刑对中国有现实意义,现阶段到可预见的未来 ,都将存在,
西方的月亮不一定都是圆的, 中国要走符合自己国情的路,
不能和重蹈前苏联的覆彻
个人看法: 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但中国在现阶段绝对不宜废除死刑!
不论废除死刑的法理依据多么充实,不论民主自由说的多么冠冕堂皇,
中国要按自己的步伐慢慢实现,而不是西方说什么就要干什么, 要走中国特色!
作者:
轩辕无忧 时间: 2007-9-13 12:00
原帖由 goddess02 于 2007-9-13 11:47 发表
楼上偏于之见, 不要谈什么上帝,"方基督教也是宣扬上帝不抛弃任何一个子民。"
上帝却对 不信上帝的人打开杀戒,中国的百年屈辱, 八国联军, 是国人如粪土.
现实主义哲学 最明智, 让上帝见鬼去 ...
异端裁判所、十字军东征及列强入侵中国等是政治而非宗教,基督教的教义可没有这样规定。
作者:
goddess02 时间: 2007-9-13 13:31
楼上,政治 和宗教联系紧密!
作者:
goddess02 时间: 2007-9-13 13:32
西方的宗教思想提炼出自由 民主 博爱的 普世价值, 难道没有影响他们的政治吗?
不然现在美国的大中东计划 还打着 民主的幌子???
政治不单是政治了!而是思想!
作者:
轩辕无忧 时间: 2007-9-13 13:56
政治与宗教在诸多历史时期都紧密联系,或者国家为达到统治的目的去利用宗教麻痹人民,或者宗教组织为实现自己的野心而利用国家的力量。但这都不是宗教自身的原始思想及合理主张,比如十字军东征,其设想的确出于教皇,但这并非真正的宗教理想,而来自于教皇的野心及对教徒的煽动、使他们狂热,而欧洲各君主国也欲从中谋取利益,因此帮助教皇实行这一荒谬行为。这里,我们指责的应是其荒谬的教皇,而不应是被利用了的基督教。就好比罗马天主教会,其主张只能通过教会来传授《圣经》,这是出于统治的目的,其就是政治。而《圣经》可这么规定了?
作者:
gewa2 时间: 2007-9-13 17:08
咱们国家不富裕,没钱养杀人犯直接处决,省粮食
作者:
LXR 时间: 2007-9-14 15:44
人有趋利避害性,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果人认为自由刑重于死刑,那为什么被判了没有重获自由希望的自由刑(如100年以上)的犯人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呢(如果有就是我孤陋寡闻了)。
如果说人的生命权不能被别人剥夺,自由权就可以吗?
作者:
伟人 时间: 2007-9-16 14:58
我不懂法律。我只会看电影,而且不知道西方的电影有几分真实的影子。
我看到好多西方电影里,判刑的可以被假释,死刑变无期,无期变30年,或许到后来,他狗日的更进一步:“我胡汉三又出来啦”!我还在西方的电影里看到有越狱,有监狱暴动。我都理解不了。
我只想打个比方,有个本该判死刑的人,因为这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所以判了无期,他小子越狱出来了,又杀了个人,而他还是不会被判死刑。对社会被杀的人公平么?
所有我又看到了很多美国大片,讲得是,罪犯杀人后又跑出来了,或者干脆是被假释了。于是死者的家属里,出了个“英雄”,把奸人铲除,看得人都热血沸腾,电影院里面都人都呼呼叫好。但是我觉得这才是悲哀的时刻,法律被人们漠视,被电影里的人物践踏了两次——第一个杀人者一次,我们的“英雄”一次。
[ 本帖最后由 伟人 于 2007-9-16 14:59 编辑 ]
作者:
大猪若鱼 时间: 2007-9-16 20:04
我觉得71楼的才是一个真正讲道理的人.经典!
我们不必要抱着些西方的老教条(我觉得社会契约论就是一纸废话,根本是胡说八道),也不必要抱着在课堂上被灌输的学院思想,来看待这些看似可争议其实根本没争议的问题(我觉得在中国,杀人者就得偿命,争论个P)
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能深入浅出,不引用别人的名言(名言从来不能用来做证明,契约论也绝不可能成为今天废除死刑的依据),而能论证出自己的思想,那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作者:
Sphynxyu 时间: 2007-9-20 13:55
原帖由 LXR 于 2007-9-14 15:44 发表
人有趋利避害性,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果人认为自由刑重于死刑,那为什么被判了没有重获自由希望的自由刑(如100年以上)的犯人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呢(如果有就是我孤陋寡闻了)。
如果说人的生命权不能被别人剥夺,自由权就可以吗?
1,什么被判了没有重获自由希望的自由刑(如100年以上)的犯人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呢
因为希望,没有人能剥夺希望。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不能说明死刑重于自由刑,例如,明明人人都知道自己难免一死,可为什么人类没有大都自杀呢?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逻辑问题。
2如果说人的生命权不能被别人剥夺,自由权就可以吗?
外行问题,既然这么问了,前提一定是建立在西方法律思想体系下的,那么请去学习以下西方的法理,在权力来源论里有解释(没有明确解释,但是可以推导)。
作者:
徐道难 时间: 2007-9-20 16:28
在中国,废除了死刑后,死亡的人的数量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0-1 00:09 标题: 死刑的取消是趋势
就像肉刑的消失一样,死刑的取消是一种趋势,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这是人类趋于理性和文明的表现,人们正越来越尊重人权,关注人性。
犯罪自古就存在,从来没有因为死刑的存在而消失,也并没有在那些无死刑的国家泛滥。所谓“民不畏死,何以以死惧之?”
轻罪重罚只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如果是对于轻罪,人们可能不敢越雷池,而一旦不小心犯下轻罪,心理上就不惜铤而走险,更大的罪也就不在乎了。陈胜吴广起义就是一例。广泛地存在死刑在这一点上就是不科学的。
人类都有一种报复心理,当遭受侵犯时,怀有愤恨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文明,人类也应该趋于理性。不应该用,当遭到偷窃就恨不得将对方千刀万剐的情绪,带到对于死刑是否应该取消这样的理性思考中来。
事实上,犯了罪的人并不是一个什么值得专制的阶级,他们和别人一样,也是人。而犯罪也并不只是人的道德品质这样简单的问题,造成犯罪的因素有很多,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问题造成的。除非已将走向天堂,谁也不可能断定自己就不会犯罪。也许只是条件不够成熟,诱惑不够大,或者是没有受到各种压力的逼迫等等。如果换位思考,谁也不愿意受到死刑这样的刑罚,谁都希望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公平,并不是杀人者死,以命相赔。难道致使对方断了腿也要让对方打断腿来赔吗?那是古代社会朴素的公平,那时候甚至必须通过私力才能得到救济。公平,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然自己无论如何都不希望受到死刑,又为什么希望死刑存在呢?死刑是那么残酷,既然残酷的肉刑都可以取消,为什么要反对死刑的取消呢?
最后再附带说一说足以激起公愤的贪官问题。有许多贪官都逃往了国外。但是,为什么?为什么不能将他们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呢?因为引渡也是有规则的,有两种情况是可以不引渡的。第一种是政治犯,第二,是不向有死刑的国家引渡。
PS:中国的刑法中不仅仅是故意杀人罪、危害国家或者公共安全这样的罪有死刑,许多罪加上“情节恶劣”,最高刑罚就是死刑。而在一系列严打的风潮中,屈打成死刑的重大案件也历历在目。“慎用死刑”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中国最终还是会废除死刑的。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0-1 00:12 编辑 ]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0-1 01:04 标题: 回复 #15 luke19821001 的帖子
那么我提出第四个观点:
死刑是不人道的,这一点和肉刑一样,无论是用毒、电、子弹还是凌迟,最终都残酷地剥夺了人的生命。
1.罪犯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是等价的,罪犯自己以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会意识到犯罪绝对是一个占不到便宜的事情.2.死刑比无期更让人害怕,所以更有效的阻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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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人并不完全是理性的,并不一定会精确地衡量利弊。犯罪也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而消失,几千年以来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3.让所有安分守纪的公民觉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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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看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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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契约论,我只想说,最初的主体只有人,自然人。因为社会是没有主观意志的,因而也不可能做出行为(订立契约)。是人与人之间(不是两个人,或者许多人,是所有人)订立了社会契约,集中了一部分权利,成为公权利,形成了国家。而生命权是并不是被交出的权利,而恰恰是保有的权利,是国家有义务保护,任何人有义务不侵犯的。
在刑事法律责任中来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受到损害的权利往往永远无法受到全部补偿(人死不能复生)。而这其中的平等也就成为了不可能(如果可以的话,真正平等的第二性义务,是返还生命,让被害人重生。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刑事责任是为了惩罚犯罪,并且希望人们因为受到警告(犯罪后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认为犯罪绝对不合算,而远离犯罪。用来预防本不必要产生的犯罪,尽量减少犯罪。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10-7 22:39
还有一点,是社会契约说的一个漏洞。
那就是,如果社会契约说中真的有规定社会上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生命。如果真的是这样的,那么杀人者自己首先就撕毁了这一契约,他自己都把契约撕毁了,难道其他人在处置杀人者的时候还用遵循契约?
假如现在某国与其他国家都签定中立条约,某一天这个国家突然对别国宣战,等别人打过来的时候,却以中立条约中的内容职责别人违约,那不是很可笑吗?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10-8 00:08 标题: 回复 #78 luke19821001 的帖子
这个问题在38楼已经有过讨论了。
所以说,文章中的:
鉴定契约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契约,而导致另外一方利益受损,那么违反契约的一方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杀人者违反了契约,被害者损失了生命,所以杀人者赔偿生命,这是很合理的。
这段话是很错误的,首先混淆了社会契约的对象,也就是个人和社会,而不是个人和个人:
对于社会来说,当事人杀了一个人并没有剥夺社会的生命,(请注意契约的双方是社会和公民,失去生命的公民和当事人并没有契约关系。)而社会却要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这是不公平的。更何况社会权力的来源中根本不包括生命权,社会权利的行使是不能侵犯公民的剩余权利的。这在法理上就不通。
作者:
难为马甲 时间: 2007-10-8 11:38
为什么剥夺杀人者生命的一定要是社会呢?既然杀人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那么被害人就不能反过来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吗?虽然被害人已经死了,但是就没有权利了吗?我认为被害人的损失不能由活着的人来臆断,活着的人既没有权力代替被害人来慷慨,也没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识强加于被害人身上。
作者:
LXR 时间: 2007-10-8 21:04
原帖由 难为马甲 于 2007-10-8 11:38 发表
为什么剥夺杀人者生命的一定要是社会呢?既然杀人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那么被害人就不能反过来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吗?虽然被害人已经死了,但是就没有权利了吗?我认为被害人的损失不能由活着的人来臆断,活着的 ...
被害人虽然已经死了,分子但他曾经活过。
如果被害人活着的时候认为(同)杀人者死,可以认为被害者的意愿是让杀他的人偿命吧;如果活着时认为杀人者不该死,可以认为被害人不希望杀人者用命云还了。
至于具体谁认为杀人者该死,谁认为杀人者不该死,应该没方便的方法在人活着时都记录好。但可以做统计,看看认为杀人者该死和不该死的意见的比例。
我没有进行过调查,但我认为现阶段的中国,认为杀人者该死的人应占多数。认为杀人者不该死的,主要是一部分精英吧,精英无论如何也没有草根多吧。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10-8 23:08
甲以违反法律的方式A损害了乙之权利B
乙就得到了以方式A损害甲之权利B的权力
这是报复的逻辑 而不是法律
甲以造谣诬蔑的方式损害了乙的名誉权
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法律绝对不会允许乙用造谣诬蔑的方式损害甲的名誉
甲以暴力手段伤害乙的身体致使乙双目失明
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法律也绝不会允许乙用暴力手段伤害甲的身体致使其双目失明
发现这个问题在大半年后又绕回来了
楼上的朋友不妨回去看看衲子在第一页的几个回帖
[ 本帖最后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10-8 23:19 编辑 ]
作者:
yss1987yss 时间: 2007-10-8 23:47
无语。。。。。。杀人的话题其实蛮复杂的,每个人的年龄,经历及对事物的不同理解都会使大家对杀人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一个人的想法是不能改变什么的,可是当千千万万个人都赞同或反对杀人偿命这句话时。。。我们的社会也将会因此迥然不同。。。爱恨情仇不是一种表面的形式,它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对生活点滴的深切感悟,是对宇宙轮回的无尽思考。。。
作者:
LXR 时间: 2007-10-9 01:06
该不该、能不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不是你或我一个人说了算的,而是由"法"说了算。当然“法”也是由人立的。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10-9 09:06 标题: 回复 #84 LXR 的帖子
从原始同态复仇的私力救济行为和四千年前汉谟拉比法典中的报复法到二十一世纪的现代法律,衲子认为,法律中报复性刑罚的去留趋势已经是十分清晰,确实是你我谁都说了不算的。
作者:
大鼠大雅1214 时间: 2007-10-9 09:28
法律宣扬的是一种公平和最低的道德界限
我倒是认为
不能认为法律宣扬的是“杀人偿命”的说法,这样会给人留下一个误区
作者:
难为马甲 时间: 2007-10-9 12:48
假如有人来杀你,你在死的一瞬间也把敌人杀了,那么到底该说是你杀人还是他杀人呢?
如果有人来杀我,我在死之前肯定是想把他也杀死的,我不会去想这是报复还是法律,如果在你被杀的时候给你两个选择,一是你自己单独死;而是两个一起死。我想决大多数人都是会选择2的。人都要死了,难道还会去想是不是在报复?就算我是在报复吧,我都死了,难道还在乎这点无聊的名声?即使世界上的人都说死者在报复,又于死者有何害?为什么总要以活人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观点来看待这些问题呢?死者虽然已经死了,但是不能就被忽视了。
法律的无外乎三个作用:1、惩罚罪犯。2、补偿损失。3、告戒后人。对于杀人者来说,他犯的罪可以用最大恶极来形容,给与他任何惩罚都是应该的。但是对于“2、补偿损失”来说,法律已经无可作为了,唯一能做的就是加大惩罚力度,对于“3、告戒后人”来说,当以最能震慑人的方式来告戒后人,因为人都只有一次生命,杀人这种事情无可辩驳的应该被拒绝,我们应该以最大的限度去杜绝这种事情。而人肯定大多数都认为死刑比无期更能震慑人的,所以需要死刑。 前面有朋友说什么无期其实惩罚更大,真是莫名其妙,71楼的朋友说得好,如果无期真的比死刑还难的话,那无期罪犯为什么不自杀呢?既然他还怕死,还想活,那肯定是死刑更让他害怕了,这样简单的道理难道都需要来胡搅蛮缠一翻吗?
我发现很多人在辩驳楼主的观点的时候,都只是在说法律的第一个作用:惩罚罪犯。法律其他两个作用怎么就不提一下呢?判无期能弥补被害人吗?判无期的教育意义能比死刑高吗?
作者:
LXR 时间: 2007-10-9 13:07 标题: 回复 #85 恨地无环 的帖子
话说回来,自由刑、罚款、服务社区、扮鸡等何尝不能看作报复的一种形式,只不过不是由被害人而是由社会(执法机构)执行,并且换了种方式罢了。
这帖能有这么长,也许是因为部分人包括你着眼的是趋势,而部分人包括我着眼的是现状吧。
作者:
蟾蜍 时间: 2007-10-9 17:34
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因尊重生命而杀人者并未增多,值得我们探讨。而我国留有死刑而杀人者也未必减少也说明了些问题,平心而论许多国人在他人生命处于危险之时出奇的冷漠。更有许多人对待自己的生命也并不珍惜,印象中曾在报刊知道我国是自杀百分比相高的国度,这难道不令人深思吗?本人并非说死刑的公平有无问题,而是说国人在对他人、自身、其它动物的生命的忽视其实才真正可悲,才值得深思。
作者:
难为马甲 时间: 2007-10-12 12:56
既然杀多少人都是无期,那么为什么不多杀一点?回楼上的
作者:
LXR 时间: 2007-10-12 16:36 标题: 回复 #90 股神博古特2 的帖子
既然这样你该多杀几个人,杀一个够本,杀两个就赚一倍,杀十个的话有900%的利润了。
作者:
围棋1 时间: 2007-10-23 21:28 标题: 楼主论点存在许多问题
杀人者死,这是几千年前刘邦集团进行秦朝首都时与民的约法三章之一,
这是规定在当时当然有道理,问题是,现在是什么时代?当时的规矩弄到二十一世纪合适吗?
一个妇女被人强奸了,在犯罪分子多次进行犯罪时,如果这个妇女杀死这个犯罪分子,楼主也认为这位可怜的妇女该死吗?
我们可以找到许多类似的例子,证明这种绝对的刑罚是错误的!
确实,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受严惩,但一概而论就不对了.
杀人犯罪也应该区别对待,有故意的,有过失的,还有无法抗拒的情况,也有被强迫杀人的.一句话,这句话存在问题,.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10-24 13:46
楼上的,如果你稍微仔细点看我的帖子,就不会发出这样的回贴了,对这种回帖不看帖的现象我也是无话可说了。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10-24 14:00
为什么有人会觉得,要杀人者死,是一个报复行为呢?
法律的形成是有原因的,如果法律中规定的东西违背了立法的原则,那么即使是法律,也是应该被反对的。
现在有的国家的法律禁止死刑,并不能就此就简单的说他们的法律是好的,是先进的,并以次来作为推翻别国法律的依据。
现代的刑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主要有三个原因吧。1、惩罚。2、教育。3、补偿。 从惩罚来说,应该剥夺杀人者的所有权利,这一点即使是拥护社会契约说的人也是赞成的吧,(只是他们认为生命权不在社会契约中,所以即使剥夺所有的社会权利,也无法剥夺生命权。)我们姑且认为那个人除生命权外的所有权利都被剥夺了吧。那么现在才只执行完了法律的第一个原则,还有2个原则呢?难道就罢了不成?我们当然要教育后来人,我们当然要补偿被害人。这种教育行为和补偿行为,如果需要牺牲某些人的利益才能够达成的话,我们首先就应该牺牲那个杀人者(不可能有正主不去牺牲,却要牺牲不想干的人吧。)但是那个杀人者现在还有什么东西可以牺牲吗?我们要教育人,要补偿被害者?他能够依靠牺牲什么来达成这个目的呢?那个人的所有社会权利都被剥夺了,剩下的也只有生命权,我们要教育人,要补偿人,当然也只有从这方面下手。(注意,那个杀人者的所有权利已经被剥夺了,所以也不需要被人怜悯,这个人已经是社会契约之外的人了,不用觉得不人道。)
我认为要杀人这死,不是报复行为,只能说这种行为有报复的结果,但是我们是从法律的原则去推导的,不是从报复的心态去推导。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4:02 编辑 ]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10-24 15:24 标题: 回复 #94 luke19821001 的帖子
这段有些就是想当然了……
从惩罚来说,从来没有任何现代刑法会野蛮到剥夺任何罪犯的除生命权外所有权利。
身体权、健康权、饮食权、名誉权、宗教信仰权、生育权……
剥夺人的所有权利,纳粹才会去做的事情吧。
刑法的本质是社会的自卫。因为刑法体现的是国家的刑罚权,而刑罚如同黑格尔所论述的,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自卫手段。也就是说,刑法对某种犯罪的设立和惩罚,只不过是国家和社会对某种危害社会“生存条件”的活动的自卫性反应。
刑罚,作为刑法的一项功能,它的主要目的还是自卫性的预防,即对犯罪者再犯能力的限制或剥夺。
补偿,主要是民法范畴之内的事情了。
刑事被害人补偿,也仅仅限于物质方面的补偿,如果用刑罚进行补偿,那就是报复了。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7-10-24 15:36
那教育方面呢,不要给我说什么某国没有死刑结果犯罪率低的问题,只要人们还愿意选择无期而不愿意选择死刑,那么死刑的教育意义就肯定比无期要高。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这个利是他自己认为的利,既然人们都宁可选择无期,不愿意选择死刑,那肯定是死刑在警告后人的方面比无期强,即使只强一点点也是强。当然,我不一定要剥夺他的生命权,但是相对于身体权、饮食权等权利来说,可能生命权还算比较温和的了吧。
还有,那些所有权利从本质上并非法律剥夺的,而是杀人者自己选择的结果,既然社会契约说认为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剥夺人的生命,而杀人者自己首先撕毁了这个契约,人的其他权利都是依靠社会来保障的,杀人者自己撕毁了社会契约,也就是自绝于社会,他都不是社会的人了,怎么还会有社会来保障他的权利呢?除非法律规定,剥夺别人生命者依然是社会契约的一员。但是如果这样规定,那么社会契约说就从根本上错了。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5:38 编辑 ]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10-24 16:02 标题: 回复 #96 luke19821001 的帖子
所谓惩戒之戒,就有一定的社会警示作用了。
不应该过于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不然还是拉菜市口剐掉好了,借您的话说,只要人们还愿意选择吃枪子而不愿意选择被活剐,那么活剐的教育意义就肯定比枪毙要高。
警告后人的作用体现在哪里?不就是犯罪率么?您连犯罪率都不管了,那不还是想当然么。
撕毁社会契约,那个是反社会人格的敌人了,这类人,废除死刑主张者中的保守派还是同意干掉他们的。绝大多数的犯罪者只是在某个点上破坏了社会的规则。比如某甲为了获得伯父的遗产而杀了自己的堂兄,在杀人这点上,他破坏了社会的规则,而他犯罪的目的,却恰恰要通过社会的规则——继承权和财产权来实现。所以,他的犯罪并不代表他自绝于社会,准确说,这是对社会规则的一种利己选择性破坏。
作者:
bxbxbxbxbxbx 时间: 2007-10-24 16:25
法律就是排除异己的手段,在不同社会形态下,量刑的程度不同。
作者:
shuixinglei 时间: 2007-11-10 00:45
何必局限于一对一哪?
我杀你全家,我该死不?
作者:
shuixinglei 时间: 2007-11-10 00:52
什么利己破坏啊简直是...
所有的犯罪都是利己的,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
杀一人可以不死,杀10人哪?
不要说什么反人类罪
所有西方定义的反人类罪,都是为达到政治目的而已
小布什发动战争,死那么多人,怎么就不反人类了?
你的意见让我不爽,我现在就砍死你,然后杀你全家,我精神上爽了
你说风凉话不?
作者:
mymei 时间: 2007-11-10 01:58
我觉得如果法律能将一切看透看准,那么它的刑罚再严厉也不为过。
可惜在现实中虽然说是人人平等,但究竟是谁和谁平等?更不必提很多的冤假错案了。
单凭这点,我觉得死刑的执行还是要谨慎的,毕竟一个人死了就怎么也活不过来了。虽然被冤枉者在实际上很少有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的。
法的执行不利,很大程度上与可操作性有关。
作者:
shuixinglei 时间: 2007-11-10 17:39
同意对死刑的谨慎执行,
其实那些冤案的成因,大家可认真看过?
大多,是执法者枉法,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刑讯逼供....
现在司法黑暗,主要原运是执法者的问题!
死刑如果都经过严格的公正取证,冤案会少很多,这个才是关键!
不能公正执法,及时取消死刑,冤枉的无期徒刑也不会少.
还有就是关于物质赔偿
现在有钱人杀了人,然后给钱私了,多了去了
试问,如果凶手没钱哪?
难道免去死刑只针对有钱人?
另外,对于杀人案件,物质赔偿只能赔给间接受害人
你拿什么赔给直接受害人?你又怎么给?烧纸钱?
生命是无可估量的
古语 人命关天
支持血债血偿!
另外,靠某些犯罪数字来证明死刑有没威慑力是绝对错误的!
死亡威胁是永恒的,
举的那些数字,都是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的,只能说明治安恶化,
现在在中国取消死刑,我预测只会使杀人案件增多
至少,取消死刑,我就敢杀人!
别人的情况
大家自己猜吧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7-11-10 18:16 标题: 回复 #102 shuixinglei 的帖子
现在杀个人,如果不是情节特别恶劣,主动自首的话,一般不会斩立决。
如果您只是害怕一死的话,倒也不用等到废除死刑。
犯罪率的比较,有的是同一个国家在废除死刑前后的,有的是同一个国家有无废除死刑的不同地区的,那么多废除死刑犯罪率反而较低的例子,并不是您一句“绝对错误”就可以否认的。
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地区),并没有出现人人以多杀人为赚的情况。
人,除了生命,还有生活。
即使废除了死刑,一个人在非法夺取他人的生命之后,也必将毁掉自己正常的生活。对于一个正常、理性的人来说,仅仅因为自己不会被杀就去毁掉别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活,是双败的局面,没有谁是赚的。
作者:
无人是 时间: 2007-11-11 00:49
杀人当死,支持,他既然杀人,他就要付出生命作代价,法律要的是公平,什么是公平没有定义,西方思想只适合他们,我们应该信奉杀人填命,天公地道
作者:
云上天 时间: 2007-11-15 16:49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有些人杀了人 死了
有些人杀了人 没事
恩 若是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全家 因为某些原因 没事 逍遥法外
被杀全家的人 到底该不该去杀他???????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1-15 16:56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死刑应该恢复过去的斩首执行。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1-15 17:01
冤假错案不是没有,但不能以偏概全,杀人肯定要偿命,当然有些情节特殊的除外,比如受压迫受欺凌的奋起还击,一怒杀人者。
作者:
zhchpassion 时间: 2007-11-15 18:24
这个问题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就是《东京审判》最后对日本战犯定罪,是否执行死刑使各国代表分成两大阵营,最后好像只差了一票。我个人对于那些满嘴人性宗教什么的西方律师很是反感,血债血偿天经地义,何况那些满手血腥的战犯死一次很便宜了。让他们那一心崇敬的明显mercy过剩的God什么的go to hell吧。对于人渣,对他们的怜悯就是对其他人的残忍,不杀不足以彰其罪惩其凶。BS那些一边高唱对主的颂歌高呼人道主义,一边纵容手下士兵随便虐待他国俘虏的西方伪君子们!只要这世界上还有良心泯灭无可救药的暴徒,死刑就一定要存在。如果期待他们悔改,永远给人机会,每个死刑犯都会把自己的悔过之意表达得淋漓尽致令人动容,但是有的错只能犯一次,人要为自己的所为负责,对杀人犯,死刑算是“死得其所”了!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1-17 00:54
原帖由 DQ77916 于 2007-11-15 16:56 发表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死刑应该恢复过去的斩首执行。
要不要恢复凌迟呢?在我心中,死刑始终还是野蛮的,执行方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
作者:
LXR 时间: 2007-11-18 11:30
中国几千年来者一直保持有死刑,是不是中国几千年来犯罪率基本一直不变呢?
如果说几千年太长,太远了现在没活人看得见,近几十年有人看得见吧?二三十年代、四五十年代、六七十年代、八九十年代及现在中的犯罪率有变化吗?
还有人认为犯罪率与刑罚唯一相关吗?
作者:
zhchpassion 时间: 2007-11-18 14:32
我倒不认为犯罪率与刑罚唯一相关,不认为死刑的存在能减少杀人犯的数量。支持死刑是因为个人认为,接受死刑是一个恶意杀人者为他的行为所付出的应有代价。
作者:
zhchpassion 时间: 2007-11-18 14:45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1-17 00:54 发表
要不要恢复凌迟呢?在我心中,死刑始终还是野蛮的,执行方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
那么,用警察、监狱等暴力手段强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是不是野蛮呢?依你的逻辑,我也可以说,刑罚始终都是野蛮的,形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废除所有的刑罚了呢?你说死刑始终是野蛮的或许也没错,但是一个人做出了野蛮残忍的行为,他就理应接受与之对等的野蛮的对待。
作者:
shuixinglei 时间: 2007-11-29 19:47
今天回头再看这个贴,
还是不能认同某些坛友的观点
我认为对于故意杀人者
应该做到两种惩罚
1.杀人偿命
2.剥夺其全部财产归于受害者及其亲属(注意是全部财产)
生命是平等的,
若有黄泉,真不知道所谓的"人权卫士"们,死后如何面对受害者的灵魂
你有什么权利康死者的慨?
反过来,你们家有人被杀,(比如你的母亲)你会怎么看?
你要杀人者赔你钱对巴...
犯人要没钱赔哪?
就算他有钱赔给你,那也是你拿了好处
你死去的母亲得到了什么?可怜的她生前得不到尊重,死后的灵魂也只看到你数钱...
(如果犯人尊重她的生命权,就不会杀她,如果你尊重她的生命权,就该换位思考,你站在你母亲的位置想,你母亲是不是想的和你一样?)
不管你怎么想,你的观点最终结果是---用钱换生命
至于杀人犯,你认为他就一定在服刑若干年后就一定立地成佛?
你拿什么保证不会有第二个受害者?
他可以再杀第二个人,然后赔钱,再关几年
你甚至不敢保证,他一定被抓,被抓后一定判有罪
我们总不能用社会上鲜活的生命,给杀人者做实验品
然后看他杀到第几个累了,腻了,..(或者良心发现?)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批驳
另:我最讨厌道貌岸然的卫道士和虚伪的"人道主义者".
假惺惺的令人作呕...
作者:
shuixinglei 时间: 2007-11-29 19:53
讲人道,不要只讲对罪犯的人道
更要讲对受害人的人道(死者)!!!!!
我认为,血债血偿,就是对死者最大的人道!
除此之外,我们还能为受害者做什么哪?
作者:
shuixinglei 时间: 2007-11-29 21:10
我认为现在真正要做到的
不是去讨论死刑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
建立公正严格的执法体系
这个是最最迫切的!
另外,法律是人定的
执法,要人性化
对于判决要在法律基础上
更多考虑正义原则
考虑人道原则
声明一下,这里说的是正义的公平的人道
不是虚伪的,偏袒的"人道"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3 02:56
原帖由 zhchpassion 于 2007-11-18 14:45 发表
那么,用警察、监狱等暴力手段强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是不是野蛮呢?依你的逻辑,我也可以说,刑罚始终都是野蛮的,形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废除所有的刑罚了呢?你说死刑始终 ...
你能够否认死刑比肉刑更为残酷吗?你能够否认徒刑是相对文明的刑罚吗?
另外你所说的所谓“血债血偿”真的对受害者有意义吗?伤残的人能够恢复健全吗?死者可以复生吗?你这种想法和古时候西方法律规定的一方打断另一方肢体,就判另一方打断一方的肢体有什么不同?你难道认为我们的法律应该恢复到那个样子吗?
作者:
阴之黄龙 时间: 2007-12-5 17:47
杀人者死,从大面上来看,确实很正确。
不过杀人的动机很重要呢。
我总是把终身监禁理解为可以慢慢的减刑,然后释放~XD……
杀人不一定该死,强奸者才是该死的。
作者:
无人是 时间: 2007-12-5 19:34
杀多点好啊,杀人罪杀,强奸的也杀,抢劫的也杀,少一个人,少点资源耗费,大利啊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6 16:22
原帖由 阴之黄龙 于 2007-12-5 17:47 发表
杀人者死,从大面上来看,确实很正确。
不过杀人的动机很重要呢。
我总是把终身监禁理解为可以慢慢的减刑,然后释放~XD……
杀人不一定该死,强奸者才是该死的。
这就极端了吧!况且分辨强奸还是偷情还是具有很大难度的。
楼上将贞洁看得比生命还重要么?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7 10:40
原帖由 无人是 于 2007-12-5 19:34 发表
杀多点好啊,杀人罪杀,强奸的也杀,抢劫的也杀,少一个人,少点资源耗费,大利啊
那把你也杀了,少一个人,少点资源耗费,大利啊!
呵呵,开个玩笑。不过,你这么说,很容易被人抓小辫子!
作者:
zhchpassion 时间: 2007-12-11 21:38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12-3 02:56 发表
你能够否认死刑比肉刑更为残酷吗?你能够否认徒刑是相对文明的刑罚吗?
另外你所说的所谓“血债血偿”真的对受害者有意义吗?伤残的人能够恢复健全吗?死者可以复生吗?你这种想法和古时候西方法律规定的 ...
什么是文明,怎样做又能对受害者有意义?这世界上有很多事本质上本就没有意义,那些事的意义都是人赋予的,比如给死者烧纸寄托哀思等等。你觉得对杀人者执行死刑没有意义,可被害者的亲人给这件实际上没意义的事情赋予了意义,犯人要求悔过的意愿你尊重,他们的意愿你就无视吗?你又凭什么否认处死犯人对他们的意义?
还有,如果为了个“文明社会”的头衔就该废除“残酷”的刑罚,那又有了什么意义?会使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民生活的更好吗,还是只对少数犯了错误理应承担责任的人来说社会更美好了,而大多数安分守己的人反而因那些人的肆虐生活得不到保障了?你强调对罪人的仁慈和宽恕,对他们讲文明,可曾想过他们是否配的上,他们值不值得这份同情和宽恕,你对这一少部分人的宽恕又会对大多数人产生怎样的影响?
我承认死刑比肉刑更残酷,死刑也比徒刑更野蛮,那么你看这样好不好,我们不妨把死刑和徒刑一并废除了,对犯罪者都只处以口头或者通报警告的处罚。这样你能认同吗?你能否认徒刑比警告更为残酷吗?你能否认警告是相对文明的刑罚吗?但是如果所有罪犯都这样处罚,世界会变成怎样可想而知。
作者:
jy555 时间: 2007-12-12 15:31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27 20:04 发表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 ...
很经典!
杀人与偿命是两回事,报应刑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同样,我们也可以把它们分开来。
作者:
枫儿 时间: 2007-12-14 12:42
原帖由 zhchpassion 于 2007-12-11 21:38 发表
什么是文明,怎样做又能对受害者有意义?这世界上有很多事本质上本就没有意义,那些事的意义都是人赋予的,比如给死者烧纸寄托哀思等等。你觉得对杀人者执行死刑没有意义,可被害者的亲人给这件实际上没意义的 ...
肉刑已经基本废除了,这是前提。徒刑并没有废除。依照你的观点,我们恢复凌迟处死好不好?!
请不要犯逻辑错误。
作者:
无人是 时间: 2007-12-14 20:21
恢复凌迟好啊,还有车裂...,这个参考下明朝东厂刑法,我最欣赏是明朝刑罚.
谁敢抢劫,偷东西,全拉去车裂
作者:
士别三日 时间: 2007-12-14 20:31
杀人者不应该杀,也不应该关,反正人都死了,惩罚杀人者死者也不能复活,那为什么惩罚呢?

作者:
DQ77916 时间: 2007-12-14 20:38
原帖由
士别三日 于 2007-12-14 20:31 发表
杀人者不应该杀,也不应该关,反正人都死了,惩罚杀人者死者也不能复活,那为什么惩罚呢?
有道理!所以法律要他干什么呢?我们要民主要自由生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杀人就杀人,想强奸就强奸,如果判我们的罪,甚至
枪毙我们,那就是侵犯我们的人权,那社会还那有民主可言,那要不要人活?那样的社会就是旧社会,就是不进步不现代的社会!
作者:
paro 时间: 2007-12-15 10:47
我看还是不要废除的好,的确有没有死刑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表现,
但是在现在的中国的法律条件下,很不成熟!
我前几天看海南的一个案子,那几个抢劫杀人的 小青年居然不知道
抢劫杀人是犯法的!
我们国家现在法盲很多,现在讨论不现实!
过30年,在来讨论吧!
作者:
tangliang 时间: 2007-12-15 13:28
从来就没有绝对的自由,只能在不影响国家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给予自由
否则就乱套了
作者:
马杨米斯莫 时间: 2007-12-17 11:16
笑,就算西方满嘴人权还不是伊拉克丑闻一堆,该判不判。
以西方来要求中国本身就是一个笑话。
作者:
z19771975 时间: 2007-12-18 10:26
先看看是为什么杀人吧
作者:
scscsc 时间: 2007-12-26 02:59
这其实是东西方在文化上和价值观上的差异的体现
作者:
imustim 时间: 2008-3-9 16:42
其實我都有懷疑過自己...到底支不支持'死刑'...
畢竟..有'爭論'這個活動的時候...還挺熱門的話題...
不過我是屬於保持中立...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8-4-7 17:34
原帖由
paro 于 2007-12-15 10:47 发表
我看还是不要废除的好,的确有没有死刑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表现,
但是在现在的中国的法律条件下,很不成熟!
我前几天看海南的一个案子,那几个抢劫杀人的 小青年居然不知道
抢劫杀人是犯法的!

我们国 ...
绝对是推卸责任吧,如果不知道杀人犯法,那就是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问题了。
为人连与人为善的道理都不懂怎么可能。
我觉得我们好多老百姓不知道法,是不能清楚明白的知道法规。原因何在,因为很少照章办事。
作者:
大人不在家 时间: 2008-4-10 18:26
我对于杀人者偿命是赞成的,只是不赞成这样的权力掌握在人的手里.无论这个人代表的是国家还是什么司法机关,用如何正义的理由,对于拥有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样的权力都是不可能让活着的人信服的.
被杀的人,已经死了,而他是唯一有权力夺回自己生命的人,而他已经死了.而活着的人,因为他们对于已死的人的各种想法,要为死去的人讨回公道,活着人该拥有这样的权力吗?
那些意外死亡的人呢....谁替他们讨公道....他们可以去惩罚谁呢?他们能做什么事来防止以外的发生呢?
嗯...算了,想不出来...........
作者:
luke19821001 时间: 2008-4-11 09:18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我忘了说。自从汉高祖约法三章以来,“杀人者死”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如果一个人从ATM机中多取了钱而说他不知道这是犯罪,我们大家肯定都能理解。但是如果一个人说他不知道杀人偿命,那肯定不会有人相信。因为这种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已经成为我们文明的一部分。假如现在废除这一条,那么你有什么措施可以保证因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呢?那肯定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冲击的,人们的思想会发生严重的转变。并非所有人都会理性的去思考这个转变,恐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杀人者不死已经成了法制丧失的标志。这种社会的冲击不是少数专家学者坐在家中就能想得到的。
另外,所谓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你想要一个人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那是很困难的。但是如果你想废除“杀人者死”这样的法律,那肯定是恶事传千里。但是在大多数人都不学法懂法的情况下,贸然听到“杀人者可以不偿命”这样的话,他们肯定是不会去学习新法律的精神的。你废除了“杀人者死”这样的原来的已经深入人心的法律精神,但是新立的法律精神却很少人知道,那肯定会伴随着大量的法律真空,这又如何去填?你怎么才能让13亿人都理解你的新法律精神?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8-4-11 09:20 编辑 ]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8-4-11 17:28
我觉得除非有更好的整体法律规范,或者更好的执法环境,否则死刑不可废除。
另外贪污罪不应该简单的看做经济案件,应该有渎职的成分。
作者:
Shadowleech 时间: 2008-5-4 03:24
英国和美国取消死刑后十几年恶性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美国不得不恢复死刑。
作者:
tx8444 时间: 2008-5-30 12:34
抱歉,ls,我搜索了一分usa1960-2006的犯罪率报告
根据usa1976年恢复死刑来看,76-94年间,犯罪率依然逐步高升
而95年之后才逐渐走低
[ 本帖最后由 tx8444 于 2008-5-30 12:35 编辑 ]
作者:
coldwolf 时间: 2008-6-27 13:34
有道理,影响犯罪率的问题既包括是否有死刑的约束(立法因素),也包括犯罪者侥幸逃脱制裁的几率(司法因素)。
原帖由 ghostdance 于 2007-2-27 21:48 发表
如果单纯从法律规定来考虑,只要有明文规定:“杀人者必须偿命!”那么本无可厚非,但是人类社会的形态是复杂的构成,不仅仅有法律,还有其他很多的元素!当我们试着反驳一些观点的时候,那么是否曾经处在这个观 ...
作者:
coldwolf 时间: 2008-6-27 13:45
其实在公平、赔偿的问题之外还存在着一点让杀人犯改过自新的念头,尽管大量的杀人犯是死性不改的,但是法律总是会留给一些杀人犯一个机会的,当然给不给机会也要视犯罪的程度而言。
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是否杀人才构成死刑?恐怕不是的吧?
作者:
KYOKO 时间: 2008-6-27 13:49
原帖由
士别三日 于 2007-12-14 20:31 发表
杀人者不应该杀,也不应该关,反正人都死了,惩罚杀人者死者也不能复活,那为什么惩罚呢?
呵呵
当然是做给活人看的,什么"告慰死者在天之灵"事实上是扯淡
社会不希望我们继续那么做所以需要"惩罚"
作者:
土狼 时间: 2008-7-12 14:04
红:你没有杀过人,怎么知道杀人的乐趣呢
楚:你没有被杀过,怎么知道被杀的痛苦呢
红:难道你被杀过
楚:无语
结论:在座的没有被杀过,所以没有人知道被杀的痛苦
作者:
墨叶 时间: 2008-7-12 18:20 标题: 回复 #142 土狼 的帖子
可能有人非常接近被杀的状态,所以能知道被杀的痛苦。
作者:
第九梵天 时间: 2008-7-28 02:13
原帖由 lionheart 于 2007-5-13 11:31 发表
《魔戒》第1部中,甘道夫对弗罗多说:“不要随意判定别人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力”。几年前看的,这句对白一直谨记,深以为然。
对于没有这个权力,却实施了行为的人,该如何对待?
对于生命的尊重,是文明的象征,但是对于被害者来说,生命固然无法得到补偿,但是他的"生命被尊重"的权力该如何补偿?
作者:
enddefaults 时间: 2009-5-18 17:12
终生监禁,不予减刑,囚禁至死,则囚禁比死更可怕。
作者:
游戏爱好者 时间: 2009-5-20 16:29
杀人者死。 不是补偿,主要是公平。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5-20 20:11
要说公平,你打我一拳,我打还你一拳才是最公平的。为啥不让我打还,而非得你坐牢?
作者:
zxy0018 时间: 2009-5-21 13:10
以前我也赞成死刑的,看过《死刑报告》以后,现在有点改观了!
杀人者一定得死么?
作者:
游戏爱好者 时间: 2009-5-23 05:25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5-20 20:11 发表
要说公平,你打我一拳,我打还你一拳才是最公平的。为啥不让我打还,而非得你坐牢?
因为被杀死的那个人 已经 不可能 回杀了。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9-6-5 13:44
原帖由 tx8444 于 2008-5-30 12:34 发表
抱歉,ls,我搜索了一分usa1960-2006的犯罪率报告
根据usa1976年恢复死刑来看,76-94年间,犯罪率依然逐步高升
而95年之后才逐渐走低
本帖最后由 tx8444 于 2008-5-30 12:35 编辑 ]
任何法规的实施都有一定的滞后性。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6-5 15:42
也没见废除死刑的国家民怨沸腾,杀人率急剧上升
作者:
phoenixdaizy 时间: 2009-6-5 16:34
原帖由 KYOKO 于 2009-6-5 15:42 发表
也没见废除死刑的国家民怨沸腾,杀人率急剧上升
请问有一个非发达国家废除死刑没有??
另外我国对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惩罚畸轻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9-6-5 16:44
蓝色表示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绿色表示基本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但不包括特殊环境(比如战争)
桔黄色表示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红褐色表示仍在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 本帖最后由 恨地无环 于 2009-6-6 15:09 编辑 ]
图片附件:
20073211157.jpg (2009-6-6 15:09, 47.2 K) /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184
http://www.xycq.org.cn/forum/attachment.php?aid=77971
作者:
apan01 时间: 2009-6-6 13:16
楼上,看不到图啊?
死刑是清除社会癌细胞的过程,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司法足够公正,强大,社会上的罪犯都被抓住了,该死的都毙了。这个社会该有多么美好。该死的连环杀人犯都留着教育,一不小心被丫的骗了,说改好了,放出来又杀了n个民主人士。那么即使司法强大到极限,也一样不能避免所有的犯罪,这样的法律不是失败的吗?
问楼上,如果某人长了恶性肿瘤,医生是把肿瘤切除还是把肿瘤隔离不让其扩散,养着等肿瘤变良性呢?
教育能代替法律吗?所有的人都是可教化得吗?
政府没有权力处人以死刑,那谁有呢?那个杀人犯?
在一个养鸡场中,一只鸡滥用了自己脚爪挥舞的权力,把另一只小鸡杀死了。那么该怎样处罚这只鸡呢?养鸡场的主人,不会杀了这只鸡,单个饲养(无期),还能下蛋,杀了不是又少一只了,等养老实了,再放回鸡群。可是这样做其他鸡怎么想?被杀的那只鸡怎么想(如果能想的话)。
废除死刑,得利者是谁呢?鸡场主人,还有杀鸡的鸡。
朋友们,别把自己放在太高的位置,你们都是鸡,不是鸡场主人。一只鸡如果站在鸡场主人的位置思考事情,是不是太可笑,太可悲了?鸡就应该维护鸡的利益,站回自己的位置,再清高你也是鸡啊
。
[ 本帖最后由 apan01 于 2009-6-6 13:21 编辑 ]
作者:
游戏爱好者 时间: 2009-6-6 14:59
今天是二战大反攻纪念日。
我在想如果重新开战,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将如何对待逃兵呢?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9-6-6 15:57 标题: 回复 #154 apan01 的帖子
问题在于,反对废除死刑者往往给废除死刑的社会预设一个并不公正和强大的司法环境;另一方面,又错误地认为死刑可以弥补司法的不公正和不强大。
如果司法足够公正和强大,那在废除死刑的社会里,连环杀人犯会得到比人类平均寿命长得多的刑期。难道您以为在废除死刑之后,靠悔罪祈祷就可以脱狱了么?
谁都没有权力夺取生命。并不因为有人破坏了这个规则,于是对规则的破坏就成为合理。正如盗窃不能使盗窃合理,侮辱不能使侮辱合理,强奸也不能使强奸合理。
俺觉得您的两个比喻,很生硬,又站太高,把人物化了。
第一个比喻,俺就假设您是临近癌细胞的一个完全健康的细胞,医生认为把您与癌细胞一起切除掉可以有效降低癌症复发的可能,请问您愿意么?借用您第二个比喻的话,俺们都是细胞,不是医生,一个细胞如果站在医生的位置思考事情,是不是太可笑,太可悲了?
第二个比喻,养鸡场的蛋鸡本来就是像黑客帝国里面的人体电池一样,紧挨着养在各自的单间里面的。这样养蛋鸡,才能规模做大,效益提高,为鸡场主盈利。而且对鸡而言,那样似乎也最安全。
作者:
intermlbai 时间: 2009-6-7 12:48 标题: 回复 #155 游戏爱好者 的帖子
逃兵行为只是逃避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虽然战争的残酷性决定了军人就要有牺牲的觉悟,但是选择成为军人要履行的义务是完成军事行动的义务(或者保家卫国的义务),而不是出卖自己生命的义务。事实上,现在美国的逃兵也不少,好像没有被判死刑的吧?
作者:
lichunhui 时间: 2009-9-4 17:31
关于法律并不太懂,但是看了契约论,有些不明白的地方:
假设:A,B和社会有契约。
在 A 杀死 B 后,A 违反了契约,当受惩罚,但 A 的契约中不包含生命权,则 A 不应当判死刑。
社会本应对 B 的保障没有生效。B 被杀后,社会又怎么赔偿其生命权呢?
貌似咱们只有附带民事审判,国家或社会没有任何赔偿吧?
请问废除死刑的国家对这个又是怎么解释的呢?
作者:
恨地无环 时间: 2009-9-4 17:42 标题: 回复 #158 lichunhui 的帖子
所谓赔偿,本来就是民事范畴的。
没有社会对刑事案件进行赔偿这个说法。
举两个例子:
A的店铺被B烧毁,财产权受侵害,但B完全没有赔偿能力。
B被殴打,身体权受到侵害。
国家或社会是否要赔偿A的财产权呢?是否要赔偿B的身体权呢?
作者:
KYOKO 时间: 2009-9-4 23:00
杀死自己算不算杀人?怎么不判刑呢?
作者:
lichunhui 时间: 2009-9-5 11:14 标题: 回复 #159 恨地无环 的帖子
我的疑问主要针对的是 #38楼的帖子
原帖由 Sphynxyu 于 2007-5-28 09:45 发表
西方则不同,许多年前西方就有了社会契约论,其起源来自圣经的《新旧约》思想,这部分我就不展开了,外国法制史上有详细的记载。中心思想就是:为了保证每个人权利的行使,每个人让度出一部分最最基本的权利给社会统治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在收集了每个公民的让度权利后,综合产生了统治权力。这就是国家和每个公民的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公民的义务是保证个人让度权利的让出,权利是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国家的义务是保证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当然也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不侵害个人剩余权利。但是生命权不是让度权利,这显而易见。(人类的让度权利主要是小部分的自由权,财产权,和行为权。)
既然人对社会让出的是“小部分的自由权,财产权,和行为权”。
那么,在 A 杀死 B 后,国家/社会对 B 的权利保护不力,导致 B 的生命被剥夺。
这样讲,国家/社会就应该产生对 B 的赔偿了。
否则社会有剥夺“小部分的自由权,财产权,和行为权”的权利,却没有对保护契约方(公民)不力产生的责任。
(社会把损害 B 生命权的 A 扔进监狱,这也只是 “A-社会” 的契约,和 “B-社会” 的契约无关)
社会方有权无责,这对契约的社会一方,是不是太便宜了?
[ 本帖最后由 lichunhui 于 2009-9-5 11:17 编辑 ]
作者:
shicanhui 时间: 2009-9-21 11:15
我来提几个问题,其实要讲威慑力那凌迟不更有威慑力么?那咋被废除了?就像现在死刑比无期更有威慑力,那该不该废除呢?结论是:该不该废除死刑与威慑力无关。还有我给大家说一个常识,那些号称学法的咋就不知道了呢?咱中国被判无期的有几个关到死的?大部分最多20年。当然非常有钱的十多年甚至更短时间就出来了我就不说了,那是特殊的。存在这些因素无期的威慑更低了,还不如外国的几百年刑期来的客观呢。第二第三问题回头再发,下班了。
作者:
congwanshui 时间: 2009-9-21 11:22
那为什么判无期呢,为什么不最高判一年?!
作者:
youchang2008 时间: 2009-9-21 15:01
对于有钱有势的人来说:死缓等于无期、无期等于有期、有期又可以减刑、减来减去2、3年后又是一个自由人。又可以照样花天酒地为所欲为。所以,只要没有立即处决,一切都有希望。所以,贪污、腐败、捞钱、嫖娼等等等等,随便干!
作者:
平地风雷 时间: 2009-10-31 09:48
说道理是谁都会说的,但是当事情轮到自己的时候就是另一种说法了,这就是传说中D的终极秘技双重标准 ,说要宽恕,那是因为没杀到他身上,如果杀的是他的家人,他应该就会有另一种说法了
作者:
西门飘烟 时间: 2009-10-31 10:15
问题关键不在于杀人者是否需要以死偿还
而应该在于司法的立意是否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包括其公正性/严谨性等
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公民的权益最大化的得到保障
国民的教育和司法的公正才是更重要的吧
作者:
枫月轩 时间: 2009-11-18 18:03
原帖由 萧十一狼 于 2007-2-28 16:59 发表
死刑的威摄力……
可以看看如果取消死刑中国会变什么样子
死刑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死刑是万万不能的
呵呵,严重赞同!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些反对死刑者,能设身处地感受到受害者方的痛苦吗!等事到临头再来装清高吧!
[ 本帖最后由 枫月轩 于 2009-11-18 20:02 编辑 ]
作者:
枫月轩 时间: 2009-11-18 19:56
原帖由 apan01 于 2009-6-6 13:16 发表
楼上,看不到图啊?
死刑是清除社会癌细胞的过程,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司法足够公正,强大,社会上的罪犯都被抓住了,该死的都毙了。这个社会该有多么美好。该死的连环杀人犯都留着教育,一不小心被丫的骗了, ...
说得好,有点老庄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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