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1-1-10 09:05 发表
我们胶东出过一件事情。
清末,胶东的妓女李爱珠结识并看上了一个在东海关工作的穷举人(当然是相对而言)洪钧。她认定洪钧必有大成,就拼命资助他。
洪钧很感激,承诺中进士后娶她,但是李爱珠的唯一 ...
嗯,下载大清律例暂时还没有完成,不知道附例中对平妻的情况到底做了多少让步,只能从一篇讲香港适用中国传统法律的论文里找相关的案例。发现一个规律,这种兼祧婚的情况发生诉讼往往是两种情况,礼制之争或者发生刑事案件,作出最终解释的部门有时是礼部,有时候是刑部。礼部方面的解释一律是后娶为妾的,刑部则往往本着人命为大的原则不把被害人视为妾......
引光绪年间何锡俨、吴潮汇辑《刑案汇览续编》卷七中刑部的一个司法解释如下
礼部议覆河南学政余万全丁忧请示案内, 以礼无二嫡,
将后娶之妻作为妾论, 系专指夫之子女为后娶之妻持服而言。至
于后娶之妻与夫之亲属有犯, 倘竟作妾论, 则案关人命, 罪名轻重悬殊, 办理转多窒
碍。自应比依‘有妻更娶’之律, 有犯仍按 服制定拟”。
[ 本帖最后由 intermlbai 于 2011-1-10 10:2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