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27 08:31
轮回
[quote]原帖由 [i]麒麟子[/i] 于 2013-3-27 08:26 发表
关于颖颖的那句敢做敢当,我解释一下。原话就是敢作敢当,绝对不能用引申的方式解释为“老子就是骂了”,就像伪轩不能解释为“狗官”一样。
如果有认为,这是为偏袒颖颖而找理由,那么反过来想想,硬把这句话 ... [/quote]
在这个判决上支持麒麟子
另外,我的116通宝啊:hz1004:
2013-3-28 16:27
小贩
开始有点意思了……
2013-3-28 16:31
x-dvd
回复 #60 麒麟子 的帖子
[quote]绝对不能用引申的方式解释为“老子就是骂了”[/quote]
我同意这一点,不搞诛心论。
但这个“反向减伤”,我觉得你还是没有解释清楚。
2013-3-28 16:32
司马光
[quote]原帖由 [i]关内侯[/i] 于 2013-3-26 18:45 发表
被人身攻击了,第一时间选择的不是按照论坛版规投诉,而是选择回骂,然后骂完了,再选择投诉,让对方被封号。
这么好的事情,是不是大家都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则? [/quote]
这种规则很好。
2013-3-28 16:57
墨叶
请问,“反向减伤”是此案个例还是长期应用。
2013-3-28 17:00
司马光
[quote]原帖由 [i]墨叶[/i] 于 2013-3-28 16:57 发表
请问,“反向减伤”是此案个例还是长期应用。 [/quote]
这么较真啊,所谓在鼓区咆哮骂人,杀胡令不是第一个,虽然因此接受处罚,是不是第一个,我不知道,但有人没有因此接受处罚,这到是真的。
2013-3-28 17:17
麒麟子
回复 #65 墨叶 的帖子,回复 #63 x-dvd 的帖子
这个问题我考虑过,反向递减,我承认是一次试用,因为有些事情说粗略大家,不能理解,我细致了,考量起来又复杂。但是使用有一个前提,即这次冲突仅限于原告与被告,不会波及到其它人,所以无论递增和还是递减,只在原告、被告之见衡量。
另一个考量方面就是用于,双方(或一方)有一定的谅解程度为前提。只要出现谅解倾向,都可以酌情减轻,论坛的这些矛盾多数都扣不上法律的帽子,版规酌情因素很多,所以应该在冲突趋向于减轻缓和时,考虑递减处罚。
快下班了,先写这么多,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2013-3-29 00:44
asky
一般习惯性搞人身攻击的人,当然不觉得说别人“喷粪”是人身攻击,呵呵。:hz1019:
2013-3-29 09:48
小陆伯言
回复 #69 asky 的帖子
一般不要脸的也同样认为谎话说的多也是真理。。。。。。。。
2013-3-29 10:01
麒麟子
本来大家交流的都很好,难得鼓区有这样的气氛,竟然聊到这个份上,出于保护各位的个人利益,讨论结束吧。
[color=Silver][[i] 本帖最后由 麒麟子 于 2013-3-30 07:32 编辑 [/i]][/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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