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3-26 15:31
北宮玉
关于该行为之认定
某甲(男)在旅游区森林看到一女青年乙,欲行强奸遭乙反抗,甲遂猛击乙头部,将其击昏。
甲行强奸之后,见乙的手提包扔在不远处,趁乙昏迷之际将其取走。
对于后来甲取走手提包的行为,一般都知道应定为盗窃罪,因为先前的暴力行为仅有行强奸之意。
如果甲的行暴力时即有此意,则应定为抢劫罪。
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法定刑差别很大,抢劫罪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盗窃罪如不属数额巨大即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
而且对于甲行暴力时的主观态度是很难认定的,只有他自己知道,他完全可以说并无此故意。
我觉得这样的情形,应当一概判为抢劫罪。
因为这种行为存在一个前提,一种先行为,一种先暴力犯罪。
有人要说这不符合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了,很多转化罪名中也有悖于此要求。
比如在被追捕过程中抢夺转化为抢劫,这种情况下的暴力行为已经没有了夺取财物的目的了,只不过存在抢夺的先行为,故而法律规定其转化了,升格了法定刑度。
其次,正是这种先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无法反抗,与自己财物被夺取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大家以为这样说有无道理呢?
2007-4-4 08:21
magicfoxzhou
抢劫不需要疑问.
使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的行为由加害人作出,中间无论什么行为是何目的,都是抢劫.谢谢
2007-4-4 10:30
北宮玉
按照现在的理论和实务应该判定为盗窃。
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不过不清楚的时候不要那么肯定以免误导他人。
2007-4-4 21:21
ghostdance
[quote]原帖由 [i]北宮玉[/i] 于 2007-4-4 10:30 发表
按照现在的理论和实务应该判定为盗窃。
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不过不清楚的时候不要那么肯定以免误导他人。 [/quote]
这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过程,比较同意龙兄的意见,定为盗窃是比较合适的!犯罪嫌疑人在有获取受害人财物动机的时候,受害人处于的状态属于因前一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没有行为能力,所以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没有暴力直接伤害的故意!只是前一个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后一犯罪行为量刑的考虑因素!
[[i] 本帖最后由 ghostdance 于 2007-4-4 21:23 编辑 [/i]]
2007-4-28 19:41
明智
产生获取财务的动机是在被害人失去意识之前还是之后....这个谁来认定?
至少..无论动机在什么时候产生,行为上的先强奸后取财物是相当符合"效率"的
2007-5-4 21:14
天火
[quote]原帖由 [i]北宮玉[/i] 于 2007-4-4 10:30 AM 发表
按照现在的理论和实务应该判定为盗窃。
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不过不清楚的时候不要那么肯定以免误导他人。 [/quote]
你自己不就是想当然吗?
此案的实际判决如何?
2007-5-4 22:40
东倒西歪
我觉得应该按抢劫判定。否则以后抢劫都用箍颈好了,弄晕你再拿东西,都判盗窃吧,呵呵。
2007-5-6 16:28
东倒西歪
不对,我又想了一想,搞成盗窃还是太重。应该先制造口角拉扯,把人钱包弄地上了,然后再勒晕他,最后捡了钱包走人。按照lz的观点,这个拾金而昧顶多算不当得利吧?盗窃罪也免了 :P
2007-5-12 11:25
fashuo2005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这种情况应该定为盗窃,即使个案定为抢劫也不能否定理论上的结论。
刑法与民法有一个根本理念不同就是,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禁止类推。
LZ的心态我能理解,但定为抢劫是否有类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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